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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烟台市农业机械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烟台市农业机械协会成立于2006年7月,是由全市农业机械制造生产、经营、维修、科研设计、技术推广、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团组织。协会的宗旨是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服务工作;开展行业内的组织协调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机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往活动,推动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目前,该协会共有会员180个。

办公地址:烟台市芝罘区只楚路123号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烟台市农业机械协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市农业机械制造生产、经营、维修、科研设计、技术推广、大专院校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行业性、非盈利性社团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行业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及会员的愿望和要求,贯彻执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和法令,协助政府做好行业管理服务工作;开展行业内的组织协调工作,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密切党和政府与农机行业组织和从业人员的联系;加强与国内外相关组织的交往活动,推动全行业的快速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上受烟台市农业机械管理办公室和烟台市民政局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办公场所设在烟台市芝罘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一) 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对本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的制订进行研讨,并提出建议;协助政府部门监督检查行业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协助政府部门组织制订、修订本行业的有关标准,并组织贯彻实施。

(二) 参与政府购机补贴工作,根据实际情况拟定补贴机具方案,报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严格执行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标准,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开展农业机械质量管理工作咨询服务。

(四) 开展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交流和先进技术的有偿转让。

(五) 为会员提供生产、产品营销、市场信息、技术、业务等方面的服务,提高会员的组织化程度和驾驭市场的能力,保护会员的利益。

(六) 组织会员协商订立行规行约,促进会员之间的交流,协调会员之间的利益关系,调解会员之间的利益纠纷。

(七) 组织会员之间,会员与有关单位之间进行经济、技术、贸易的交流与协作。组织举办全市性展销会,组织参加市外和国际性的展览展销;

(八) 承办政府和会员单位委托办理的其他事项,开展有益于本行业和会员单位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

(一) 单位会员:全市范围内农业机械管理、生产、经营、维修、科研、推广、教育、作业服务组织和国有、集体、合作等使用单位。

(二) 个人会员:农机使用者、农机服务作业户和热心于农机化事业、愿为广大农机用户服务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承认本会章程,积极支持本会工作,参加本会活动,按期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由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填报入会申请表。由本会理事会或由理事会指定的机构审核批准、备案,发给单位或个人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与协会管理,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有权取得本会提供的各种服务,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 可要求本会协助办理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 有权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享有本会确定的其它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和行规、行约,执行本会的决议,维护行业的共同利益和协会的信誉;

(二) 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完成协会委托的任务;

(三) 关心本会工作,积极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数据资料;

(四) 按时缴纳会费;

(五) 承担本会规定的其它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的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制定、修改协会章程;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情况报告;通过提案和决议;讨论和决定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的产生:按行政区域在会员中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参加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或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理事组成。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为执行机构,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届任期为4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可连选连任,但一般不超过两届。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 制定和修改本会的章程及有关规定;

(三)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 决定本会分支机构的设置及负责人的聘任;

(五) 增补、调整理事,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研究并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及工作任务,指定本会的工作计划和内部管理制度;

(七) 筹集协会活动经费,并监督、审查经费管理和使用;

(八)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九)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十) 对先进的分支机构和会员,提请会员代表大会予以表彰奖励;

(十一)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二)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到特殊情况,可提前或顺延,但不得超过半年。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系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或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事变更,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在会长领导下,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分支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四) 联系单位和个人会员,向会员提供服务;

(五) 经管协会经费;

(六) 承办理事交办的各项工作,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收入;

(二) 社会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三) 企事业单位及有关服务组织资助;

(四) 在核准的义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政府拨款资助;

(六) 利息;

(七) 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会经费的支出:

(一) 按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支付协会各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以及日常办公经费;

(二) 协会各种会议经费;

(三) 宣传教育及活动经费;

(四) 开展各种服务活动经费;

(五) 对会员表彰奖励和抚恤、扶助经费及其它。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会计监督机制,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提议,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代表通过。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市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八条 本会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解散、终止活动、注销的,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决议。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经原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清理完债权债务和处理完善后事宜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二OO六年七月十八日经烟台市农业机械协会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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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21:3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