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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牙克石市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建立和保障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巩固我市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质量和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 入学

第二条:义务教育起始入学年龄为六周岁。初中生入学最高年龄一般不得超过十五周岁。小学、初中实行免试就近入学,招收由教育局划定的本服务区内中、小学生。

各校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辖区内的军人子女和可以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的入学实行优先就近上学;对招商引资的投资商、进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入学予以一定的照顾。

对本服务区内符合入学条件的新生,学校最迟应在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学生和其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应持入学通知书最迟在开学后一周内到指定的学校报到、注册。

第三条: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因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入学或不能按时入学,须由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教育局批准并备案,可免予入学或延缓入学,延缓入学期满后,应按时入学。

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入学者,班主任要进行家访,了解情况并由学校及时报教育局。

第四条:流入学生指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有学习能力的6—15周岁流动儿童,其法定监护人在流入地暂住半年以上,可由其法定监护人持户籍所在乡镇(街道)户籍证明和原就读学校借读联系函等材料,向流入地学校申请借读,在班额允许的条件下,经同意后,到教育局盖章备案。

借读学生必须在与原校相同的年级借读。凡是低于原年级借读者,一经发现,即取消其借读资格。

借读时间一般为一学年,最长不超过两学年。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学校,借读学校要为借读学生建立临时学籍。借读学生返回原校不得拒收。

第五条:小学学校班额原则上按40--45人编班,初中学校原则上按45—50人编班(包括转入、借读、复学等学生)。

第三章转学、休学、复学、退学

第六条:学生因家庭居住地迁移或其它正当理由确需转学,由学生本人和其法定监护人向转出、转入学校分别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同意,教育局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携转出学校证明和联系函、户籍居住证明、学生证明等有关材料,与转入地教育局和学校联系,经批准后,到转出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并持转学证明到转入学校和主管教育局办理学籍验印入学手续。

学校对符合转学条件并经教育局批准的学生不得借故拒收,接收确有困难的,由转入学校报教育局统一调剂安排。转入学校不得私自接收没学籍的学生,不得超班额接收转入学生。

转学在学期开学前进行,除特殊原因外,学期中途一般不予办理。

第七条:学生因病无法继续随班学习,由学生本人和其监护人持县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提出休学申请,经学校同意,填表、签字、盖章、担保。报教育局批准后,准予休学。休学期限小学、初中学生不得超过两学年。

学生休学要从严掌握,休学数不得超过同学年级学生数的3%。

学生在休学期间,学籍予以保留。

因病休学期满后,学生须持县以上医院康复证明,在开学前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对符合复学条件的学生,学校应准其复学,并编入休学时的年级就读,也可根据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的要求和学生的实际学力,编入原年级就读。

学生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须续办休学手续。

学生休学期未满申请提前复学者,编入原年级就读。

第八条:义务教育阶段,无特殊情况,学生一律不得中途退学,学校也不得开除或劝退学生;严禁辍学,实行“三访二报告”制度,控制辍学学生人数,各校要努力降低辍学率,初中学生城镇不准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2.5%、农村3%;小学城镇不准超过在校生总人数的1%、农村1.5%。

第四章毕业

第九条:学生修业期满,并完成规定课程,德、智、体及各学科考核合格,准予按时毕业,发给全市统一规格义务教育证书。证书须盖校长名章和学校公章,由学校统一按学籍号顺序填好毕业生花名册及证书交教育局审查、验印。

第五章学籍档案管理

第十条:各校必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度,学籍档案妥善保存。学籍档案包括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和学校文档学籍档案。

学籍档案实行全市统一表式,教育局统一印制。为便于管理,学生学籍号实行全市统一编号。学籍号由四部分代码共七位数字组成,具体构成如下:

年  学校   班   学生顺序号

年:是1位数,取学生入学时公元纪年的后1位数字;学校:按全市统一规定的编码3位数;班:按班级所在年级顺序从1开始的1位编码数;学生顺序号:按学生所在班级岁籍顺序从01开始的2位编码顺延。

学生学籍号一经编定,便不得变更,直至毕业年段结束。学生姓名不得任意更改(必须与户籍证一致)。确需更换,须持镇、街道户籍原件,到学校、教育局办理更名手续。

学生学籍表、班级定员花名册均须在新生入学时建档、造册,由教育局验印后一式两份,教育局、学校各存一份。

学生个人学籍档案应包括:学生学籍表、学生体格检查表、体育合格登记表、学生素质发展报告册等;

学校文档学籍档案应包括:1、儿童少年花名册;2、入学通知书及入学通知书发放花名册:3、义务教育新生登记花名册;4、转入、转出花名册;5、辍学月报表;6、义务教育证书发放花名册等。

各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学籍档案的建设和管理,填写要认真、及时、完整、资料应齐全、规范、准确。

第十一条:各校学生转、休、复、借读等学籍变动情况应于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报教育局备案。

借读学生学籍由原学籍所在学校管理,借读学校建立临时学籍(内容同正式学籍),并注明借读字样和借读时间、年限,学生借读终止时,转原学籍所在学校登记、存档。

第十二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转学、毕业证明,涂改档案管理,为学生建立双重学籍等,教育局将对直接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三条:本规定解释权属于教育局。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5年3月开学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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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21:2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