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
释义 | 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宣城市人民政府综合管理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职能部门。 主要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关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基本方针、政策及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的总体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则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根据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和基本标准,研究拟定地方性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规定,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劳动保障执法体系,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3、研究拟定促进城乡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措施;编制劳动力市场发展规划,组织再就业工程的实施;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规范职业介绍服务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的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督促实施;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指导实施;依据有关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宣就业和介绍我市人员出境就业的管理工作。 4、贯彻国家、省职业培训的方针政策,依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的具体方法;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的规划并组织实施;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法》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建立和推行劳动预备制度;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组织制定职业技能竞赛的具体规则和措施办法;开展技术能手的表彰奖励工作。 5、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政策和配套措施;推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综合管理全市劳动保障争议处理和监察工作;办理劳动保障行政复议和行动争议应诉工作;办理全市重大劳动争议案件的调解和仲裁工作;参与处理与劳动关系有关的突发性事件。 6、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及从事特殊工种职工的劳动保护政策,研究拟定相应的地方性政策规定,并监督执行;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推荐评定劳模工作。 7、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调控措施,执行企业工资指导线、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企业劳动者最低工资标准并监督实施;审核市属、中央、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 8、研究拟定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地方性政策和配套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9、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配套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管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10、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社会保险业务的资格。 11、负责行业统筹单位的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单位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查和年度审核工作;负责制定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相关配套政策。 12、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3、组织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科学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 14、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部门宣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设以下6个职能科室: (一)办公室 协助组织管理局机关日常工作,协调机关各科室的工作关系;组织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制定局机关工作制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并监督检查;负责会议组织、公文审核、文电处理、机要文档、印鉴管理、安全保卫、保密、信访、后勤保障等工作;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务信息、宣传报道等工作;负责局机关财务和直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劳动保障系统干部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局机关离退休人员的服务管理;负责本系统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承担部门金保工程工作。 (二)就业培训科(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研究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规划和基本政策,实施再就业工程;负责市级就业经费的使用管理工作;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办法;负责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市直职业介绍机构进行审查;制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跨地区有序流动就业的政策和措施;按照规定负责境外公民来宣就业和介绍出境就业管理及驻外机构工勤人员的选派工作;负责国企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分流安置有关政策的拟定,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职业技能培训、考核、鉴定和发证等工作;研究拟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并监督实施;负责新成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审核;负责管理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及技工、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校系列职称评定工作;研究拟定职业技术能手表彰奖励办法和职业技能竞赛规则;拟定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就业训练中心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 (三)养老、失业保险科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养老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养老保险地方性配套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贯彻执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拟定市级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和调剂金的征缴、管理和给付办法;研究拟定行业统筹单位部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审定离退休人员死亡遗属待遇和因工伤残职工待遇标准;负责企业职工的退休审批工作;认定符合国家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特殊工种,并承办全市企业职工提前退休的审核工作;研究拟定补充养老保险基本政策和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统一管理的规划和政策的配套措施;负责对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对其承办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实施监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农村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发展规划的配套文件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费用筹集办法、待遇项目、给付条件和给付标准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农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制度和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以及农村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规则和配套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对农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失业保险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规章;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地方性配套政策,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失业人员登记、管理和失业保险金稽核办法的配套政策;研究拟定失业保险基金管理政策、规则和失业人员疾病、生育和死亡有关待遇政策的实施意见;负责对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四)医疗、工伤保险科(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有关政策,制定全市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实施;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确定办法、基金征缴办法、待遇项目和给付标准;研究拟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拟定工伤保险行业差别费率;拟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则;研究拟定基本医疗保险、工伤医疗和生育医疗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组织拟定定点医院、药店管理办法及费用结算办法,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单位定点医疗机构、药店资格审定和年审工作;研究拟定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政策措施及管理办法;负责职工工伤、职业病认定及伤残等级鉴定,以及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和医疗保险慢性病鉴定工作;研究拟定劳动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管理规则的配套文件;研究拟定城镇企业职工工伤停工治疗和生育期间的待遇政策和标准及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规则的配套办法;负责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有关机构承办补充医疗保险业务进行资格认定;负责承办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具体工作;承担公费医疗管理职能;承办市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医改办的工作。 (五)劳动监察与基金监督科 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工作行为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和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受理举报投诉并组织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案件;负责市属及中央、省驻宣企业的劳动保障和职业介绍机构的年审工作;审查各类企业招、聘用人简章;负责指导和管理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的执法监察工作。 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负责涉及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国际援助、贷款的有关事项;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关于社会保障基金监督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监督网络,组织监督各项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运营;建立并管理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系统,受理投诉举报,查处基金管理中违纪案件。 (六)劳动工资与仲裁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市劳动争议仲裁院) 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推荐评定;贯彻落实企业职工工时制度、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管理政策、措施,提出调节收入分配的政策建议;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配套政策,建立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制度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对企业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的劳动工资政策;拟定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政策,审核市属中央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和主要负责人的工资标准;负责对在职职工工龄和福利待遇的认定。研究拟定劳动关系调整的有关配套政策,负责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管理;参与处理劳动关系方面有重大影响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建立和完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负责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工作。 贯彻国家、省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制定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普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研究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障地方规范性文件;承办局机关法律事务,处理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宣传、咨询工作。 下属单位宣城市劳动保障局共有4个下属单位: (一)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协调指导全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工作;负责对全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承办失业保险市级调剂金的统筹、使用;指导各级就业训练中心开展就业前培训、转业转岗培训和再就业培训工作;指导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工作;承办境外职业介绍和对外劳务合作工作,开展境外就业和对外劳务合作咨询服务;承担全市失业保险、就业训练、劳服企业统计工作。为求职人员办理求职登记,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提供中介服务,办理录用手续。开展职业指导,提供就业咨询服务。收集并发布职业供求信息、工资指导价位。提供社会保险办理和劳动合同鉴证、档案托管等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负责实施农村劳动力有序化流动就业工作,开展省际间劳务协作活动,组织劳务输出;办理流动就业手续,负责发放“外出人员就业登记卡”和“外来人员就业证”。做好务工人员的跟踪服务工作。 (二)市养老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根据国家、省、市养老保险政策法规,负责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工作。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调剂金的收支计划,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管理、存储、划拨养老保险基金。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登记、审核养老保险缴费申报及养老保险关系建立、中断、转移、接续和终止工作的办事程序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拟定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缴费记录,建立个人账户和管理缴费档案的业务工作规范并组织实施。负责承办原行业统筹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养老保险基金月、季、年度财务报告,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负责汇总编制全市养老保险基金的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告,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执行养老保险基金统计制度,管理全市养老保险信息与统计数据,参与养老保险信息系统规划建设工作。组织开展养老保险基金稽核工作,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建立健全防范瞒报少缴养老保险费和虚报冒领养老保险待遇的工作制度。制定全市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规范,指导全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工作和做好离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 (三)市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负责市直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支付工作;负责对具有定点资格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作为市直参保人员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确认工作;负责市直参保单位申报资料的审核、征缴计划的制定以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证、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签订工作,并依据协议及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与之结算医疗费用;同时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的医疗行为和有关资料进行检查或抽查;会同局医疗保险科及有关部门对其进行考核;负责市直参保人员异地转院(诊)的审批、医疗费用报销;进入医疗救助人员医疗费用的审核、划拨或报销及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审核报销工作;负责市直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慢性病种证卡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四)市劳动监察支队 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对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制度、与劳动者订阅的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技能培训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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