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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释义

根据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宣城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 厅〔2009〕58号)精神,设立宣城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既是市委的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的工作机构,列市委机构序列。

一、职责调整

(一)加强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总体规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二)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负责受理机构编制方面违规违纪问题的检举和投诉并提出处理意见。

(三)加强机关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

(四)加强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进人计划管理工作。

(五)加强市直事业单位引进人才管理工作。

(六)增加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管理、指导工作。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中央、省和市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提出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办法、规定,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拟订全市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及其实施意见,指导、协调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工作。

(三)负责全市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及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审核全市副科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

(四)审核市委、市政府部门和市人大、市政协、市法院、市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

(五)协调市委各部门、市政府各部门、市委部门与市政府部门之间以及市与县市区的职责分工。

(六)审核县市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与调整方案。

(七)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审核全市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冠以宣城市名称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设置。

(八)负责贯彻落实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的政策、法规;承担市直事业单位法人登记、年审和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

(九)负责全市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部门“三定”规定、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以及机构编制管理政策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按照有关规定,对机构编制方面的违规违纪问题调查核实并提出处理意见。

(十)负责全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市本级事业单位编制使用前置审核工作;负责全市机关和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负责市本级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机构编制审核工作;负责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职责审核工作;负责指导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机构编制工作的情况综合、信息交流、干部培训和统计等工作。联系中央、省驻宣机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十二)承办市委、市政府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设4个内设机构和1个直属行政机构:

(一)综合科

协助办领导协调和处理机关日常工作,督促检查机关各项工作的落实;组织拟订全市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办法、规定;组织调查研究,起草综合性文件;负责编办人事、财务工作;综合协调机关政务工作;研究拟订机关内部管理规章制度,负责会议组织、文秘档案、机要保密、信息宣传、干部培训、信访及固定资产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市机构编制统计、机关信息化建设和政务公开等工作;承担全市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及市本级事业单位人员招录(招聘)机构编制审核工作;指导规范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非营利性单位网上名称工作。

(二)行政机构编制科

研究提出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直党政各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方案;审核全市副科级及以上行政机构的设置以及对确需设立的临时机构提出意见;承办市级党政各部门和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主要职责、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调整与管理的具体工作,负责机关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协调市直部门与各县市区的事权划分,办理机关人员编制使用和异动手续,联系驻宣行政机构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审核县市区、乡镇党政机关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县市区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机关,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机构设置;指导县市区、乡镇党政机构改革和行政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事业机构编制科

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市委、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市直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配备;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拟订各类事业单位管理规定和编制标准;会同有关部门审核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工作;审核全市副科级及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置和冠以宣城市名称的县市区事业单位的设置;指导和协调县市区、乡镇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实名制管理工作;办理事业单位人员编制使用和异动手续;联系驻宣事业单位有关机构编制工作。

(四)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室

督促检查各县市区、市直各部门贯彻落实中央、省和市有关机构编制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情况;监督检查市直各部门“三定”规定的执行情况;承担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考核工作;负责“12310”举报电话的受理、协调和核查工作;对违反机构编制纪律的问题进行检查,并提出处理意见;指导各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及其他有关工作;承办市直机关、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机构编制审核工作。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负责履行《行政许可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赋予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职责;研究拟订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和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评估、年检和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本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复议工作;检查指导各县市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监督本级登记管辖范围内的事业单位贯彻落实《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处理违反《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行为;负责全市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相关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全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信息汇总和网上登记工作;管理本级登记管辖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档案和其他有关信息资料。

四、人员编制

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机关行政编制12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2名;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室主任(按副县级配备)1名,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局长(副县级)1名。科级领导职数5名,其中科长4名(含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副局长1名),副科长1名;科级非领导职数3名,其中主任科员1名,副主任科员2名。

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暂保留事业编制4名。机关后勤服务人员按行政编制10%的标准限额控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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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7:36: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