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
释义 |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知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徐政办发 〔2007〕 5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七年四月五日 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暂行办法 为加强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5〕18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申报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6〕43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申报范围第一条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各族人民世代相承、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可分为两大类: (一)传统的文化表现形式,如民俗活动、表演艺术、传统知识和技能等; (二)文化空间,即定期举行传统文化活动或集中展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的场所,兼具空间性和时间性。 第二条 申请列入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范围的主要包括: (一)口头传统,包括作为文化载体的语言,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等民间文学(口头文学); (二)传统表演艺术,包括传统音乐、舞蹈、美术、戏曲、曲艺、杂技等; (三)民俗活动、礼仪、节庆; (四)有关自然界、宇宙和社会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包括天文、地理、历法、气象、农业、生态环境、养生医疗等; (五)传统手工艺术和技能,包括制造、建筑、织染、印刷等; (六)与上述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 第二章 申报要求第三条 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应是具有突出价值的民间传统文化表现形式或文化空间;或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具有典型意义;或在历史、艺术、民族学、民俗学、社会学、人类学、语言学及文学等方面具有重要价值。 具体评审标准如下: (一)具有展现徐州传统文化和民族民间文化创造力、维系徐州文化传承性的突出价值; (二)扎根于相关社区的文化传统,世代相传,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 (三)具有促进中华民族文化认同、增强社会凝聚力、增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的作用,是文化交流的重要纽带; (四)出色运用传统民间工艺技能和经验,体现高超的技艺水平; (五)具有见证中华民族活的文化传统的独特价值; (六)对维系优秀民族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同时因社会变革或缺乏保护措施而面临消失的危险。 第四条 申报项目须提出切实可行的十年保护计划,并承诺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档:通过搜集、记录、分类、编目等方式,为申报项目建立完整的档案; (二)保存:采用文字、录音、录像、数字化多媒体等手段,对保护对象进行真实、全面、系统的记录,并积极搜集有关实物资料,选定有关机构妥善保存并合理利用; (三)传承:通过社会教育和学校教育等途径,使该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后继有人,能够继续作为活的文化传统在相关社区尤其是青少年中得到继承和发扬; (四)传播:利用展览、观摩、培训、研讨、节日活动等形式,通过大众传媒和互联网的宣传,加深公众对该项遗产的了解和认识,促进社会共享; (五)保护:采取有效的具体措施,保证该项遗产及其智力成果得到保存、传承和发展,保护该项遗产的传承人(团体)对其世代相传的文化表现形式和文化空间所享有的权益,尤其要防止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误解、歪曲或滥用。 第五条 申报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须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对申请项目的名称、申报者、申报目的和意义进行说明; (二)项目申报书:对申报项目的历史、现状、价值、代表性传承人和濒危状况等进行说明; (三)保护计划:对未来十年的保护项目、措施、步骤和管理机制等进行说明; (四)其他有助于说明申报项目的必要材料。 第三章 申报主体第六条 徐州境内的公民、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均可向所在行政区域文化行政部门提出项目申请,由受理的文化行政部门逐级上报。申报主体不是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应获得申报项目传承人(团体)的授权。 第七条 传承于不同地区并为不同社区、群体所共享的同类项目,可联合申报,且提交各方同意联合申报的协议书。 第四章 申报程序和评审办法第八条 建立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统一协调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负责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申报评定工作。局际联席会议由徐州市文化局、发改委、教育局、财政局、建设局、民宗局、旅游局等部门组成,市文化局负责召集,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文化局。 第九条 各县(市)、区文化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申报项目进行汇总、筛选,经同级人民政府核定后,向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市直属单位可直接向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申报。 第十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对??员会。 第十一条 评审委员会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和相关领域的专家组成,承担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的评审和专业咨询。评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由市文化行政部门有关负责同志担任。 第十二条 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进行评审,提出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项目,提交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评审工作应坚持科学、民主、公正的原则。 第十三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通过媒体对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推荐项目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期30天。 第十四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和公示结果,拟定入选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名单,经市局际联席会议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政府批准、公布。 第十五条 市政府每两年批准并公布一次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 第五章 管理和监督第十六条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项目申报评定工作。对入选项目要加大扶持力度;对入选项目的代表性传人要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开展传习活动。 第十七条 申报主体必须履行其保护计划中的各项承诺,按年度向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提交实施情况报告。 第十八条 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列入徐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的项目进行定期评估、检查和监督。对严格执行保护工作计划、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奖励;对未履行保护承诺、出现问题的,视不同程度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直至除名处理。 第六章 附 则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局际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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