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刑法效力范围 |
释义 | 简介刑法效力范围,也称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适用于什么地方、什么人和什么时间,以及刑法是否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分类一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二为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和对人的效力,所解决的是一国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 刑法的时间效力解决的问题是刑法从何时起至何时止具有适用效力,具体指刑法的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及对刑法生效前的行为是否有溯及力。 适用范围1、 刑法的空间适用范围: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并有保留地采用普遍管辖原则。 (1) 刑法的属地管辖原则 ① 凡在中国领域内犯罪的都适用本法,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除外"包括: ⅰ享有外交特权和赦免权的外国人――其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ⅱ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对本法变通或补充。 ⅲ刑事特别法另有规定的――依照特别规定。 ⅳ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只有两种情况适用本法:战争状态和紧急状态。 ②中国的船舶、航空器属中国领域。(外国驻华使馆原则上也属中国领域) ③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即可。 (2) 刑法的属人管辖原则(中国人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之罪) ①军人和国家工作人员,一律适用。 ②其他人,原则上适用,但法定最高刑"3年以下"的,可以不予追究。 (3)刑法的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外国对中国或中国人犯罪) ①原则上不适用,但法定最低刑"3年以上"的,可以适用。 ②按犯罪地法律不受处罚的,不适用。 (4)刑法的普遍管辖原则 ① 对国际犯罪,在承担条约义务范围内行使管辖权。 ② 经过外国审判的,仍然可以追究,但在外国已受到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减轻处罚。 2、 刑法的时间适用范围 ①生效时间: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明示废止。 ②失效时间:默示废止,新法代替旧法。 ③在刑法的溯及力问题上,我国采取了"从旧兼从轻"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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