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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兴城市旅游行业协会
释义

协会简介

2003年11月14日,兴城市旅游行业协会隆重兴行成立大会。兴城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主管领导、省旅游协会、葫芦岛市旅游局、兴城市旅游局主要领导出席了成立大会。省旅游协会、葫芦岛市旅游局、兴城市有关部门、单位为协会的成立发来了贺信和贺电。

大会表决通过了协会章程和协会章程的决议。选举产生了旅游行业协会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长。兴城市旅游行业协会由100个团体会员,20个个人会员组成,涵盖了疗养院(所)、星级宾馆、旅游饭店、旅行社等所有涉旅企业,是在兴城市旅游局协会指导下的行业自律组织,并依法在社会团体登记机关设立登记。协会还将成立旅行社分会、饭店分会、旅游汽车分会。导游员分会等专业分会。协会将在政府与企业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是兴城市旅游行业协会。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兴城旅游行业有关社团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组成的全市综合性旅游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质的社会组织,具有独立的社团法人资格。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旅游法律法规、省旅游管理条例,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代表和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权益,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下,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纽带和桥梁作用,为促进我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兴城市旅游局是本会的业务主管,兴城市民政局是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两单位的监督与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兴城市旅游局。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是:

1、向业务主管单位反映会员的愿望和要求,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贯彻执行;

2、收集并整理国内外本行业的基础资料并调研有关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本行业发展的建议,协助推动行业内部相关方面的协调发展;

3、开展旅游市场的调研和预测,协助业务主管单位规范市场行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4、协助业务主管单位建立旅游信息网络,进行有关国内外的市场信息、先进管理方式和应用技术的采集、分析和交流工作;

5、协助业务主管单位搞好质量管理工作,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信息收集、分析评价和报送反馈工作,推动和督促会员单位提高服务质量;

6、组织会员订立行规行监督遵守,维护旅游行业的市场秩序;

7、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的委托,开展规划咨询、新经验、新标准和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组织技术交流。

8、加强与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与合作;

9、以兴城市旅游业的民间代表的身份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

10、经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可适当管理和创办经济实体;

11、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12、承办业务主管单位委托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接受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旅游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下列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

1、旅游行业本地区专业协会和组织;

2、与旅游行业相关的协会和组织(交通、文物、文化、景区等);

3、经本会常务理事会审核批准的其它相关组织。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

(四)由常务理事会授权本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住处资料和其它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责任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在遇到困难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评定星级饭店、旅游饭店、国内定点旅游接待单位会员优先。

(六)旅游社、旅游团队住宿,餐饮优先选择会员。

(七)导游员、涉旅服务人员培训会员优先。

(八)旅游接待,旅游局优先推荐会员。

(九)申办旅游社、申报酒店经理资格证书、旅游社经理资格证书会员优先。

(十)统一促销,优先宣传。

(十一)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上交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本会收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决议可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的招待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审议并决定本会的其它重大问题。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必须有出席代表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本会的重大事项,如章程修改、本会的撤并等,须有出席会议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每届召开一次大会。如有四分之一以上的会员联名提议或常务理事会的同意,可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经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业务主管单位可推荐必要数量的人员担任本会理事,但必须经会员代表大会的三分之二以上参会代表通过。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常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可提前或推迟召开。会议由会长召集,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理事会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与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审议通过本协议的行规和行约;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选举、罢免常务理事;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决定本协会的其它重要事项。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由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和秘书长1人组成,总人数超过理事会人数的三分之一。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如会长认为必要,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审议本会的工作报告、工作计划和议案;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五)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七)筹备召开理事会并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会长是本会的法人代表,负责全面工作。会长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办公会议,决定和处理本会日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和刑事处罚的;

6、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顾问及顾问若干人,由常务理事会聘请。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本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输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2003年11月14日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会员单位

团体会员:(排名不分先后)

辽河油田疗养院、省国税培训中心、兵器工业集团公司兴城疗养院

旅行社:(排名不分先后)

双玉、金盾、吉祥、海汐、平安、新文化、征方、兴运、金种子、神驰、华厦、星海、金海、新鑫、 万里行、大唐、商务、望海楼、莲友、滨海假日、海逸、菊花岛

星级宾馆:(排名不分先后)

水调歌头、、海逸假日酒店、江天大酒店、沁园春酒店、钓鱼台宾馆、金种子宾馆、松风园宾馆、菊花女渔村宾馆、海得隆、望海楼宾馆

旅游景区:

古城(文庙、鼓楼、城墙)、海滨、菊花岛、首山 、供水公司

个人会员:(按姓氏笔划排列)

闫永湘、闫福兴、李丹、张哲、张玉良、张宝金、徐颖、韩德斌

个人会员(导游员):(排名不分先后)

孙恩昊、杨丽娜、王敏、康静、伞秀秀、王丽新、刘红英、赵丽娟、郭淼、金丽丽、

王立银、杜金辉、王凤文、黄晶、佟玉卓、郭玉春、张东伟、赵丹、李诚丞、赵倩

陈爽、孙丹、张檀、闫精达、陈丽娜、周芳、魏景君、蔡志秋、王冬雪、田迎春

王立立、高丹、陈静、刘国芳、靳江萍、郭婷婷、刘彩丹、刘彩鹏、田英、张美佳

张智博、刘瑶、汤冠军、田双、贲云峰、周立影、张立娟、张雪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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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7:55: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