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 |
释义 | 关于印发《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通知 县、区教(文)体局,管委会社会事业局,市直各中小学: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工作,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市教育局研究制定了《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十月十日 新余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一、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所有承担九年义务教育任务的小学和初中。 第三条 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籍在其户籍所在地,其入学、转学、借读、休学、毕业等有关学籍手续须按本规定办理。 二、新生入学 第四条 各级各类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制度。 第五条 全市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原则上为六周岁。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新生入学需建立《学籍表》,《学籍表》必须按行政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区)教育局严格按规定办理,表上应分别加盖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的学籍管理专用章,不得加盖乡(镇)中心学校或其它中小学公章,《学籍表》作为证明学生学籍身份的必要证件。 第六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划片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学校不得分快慢班,不得设立奥赛班。城区和乡(镇)中心小学不得设立学前教育班。 第七条 农村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政府或委托中心学校,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新学年开学前20天,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下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入学。 第八条 市、县城区小学新生入学。由适龄儿童监护人分别根据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或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适龄儿童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常住地址(房产证)不符的,分别由市、县(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随法定监护人的户籍与常住地址就读:1、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2、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3、单亲、离异、户口两地家庭、孤儿等。 第九条 农村公办初中新生入学。乡(镇)中心学校每年七月,在乡(镇)政府分管领导的主持下(县、区教体局可派员参加)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小学生学籍表、小学生毕业生登记表交乡(镇)施教区初中并填写交接表,施教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市、县城区公办初中新生入学。由市、县(区)教育局每年五月底前审查完小学毕业生的学籍档案、户籍证明和家庭住址。分别由市、县(区)教育局在每年七月底前,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学生学籍档案按初中的施教区分配给初中学校,由市、县(区)中招办统一打印并下发录取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年满十六周岁、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升入初中。 第十条 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纳入当地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按照上述办法与公办学校统一进行;未纳入就近入学招生计划的,由学校按市、县(区)教育局审批同意的招生办法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市、县(区)教育局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民办学校中途招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一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编制学生名册,填写并办好学生学籍表,学籍表在学生转学时随学生转出。学生在学籍表上的姓名必须与户籍一致,在小学、初中阶段,从入学到毕业必须使用同一姓名,原则上不得更改。 第十二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需分别编制市、县(区)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由市、县(区)教育局统一配发。 外地转入我市的,由我市重新编制学籍号,办理我市学籍;借读的不改变其原学籍号。 三、转学、借读 第十三条 学生因全家户口及家庭住址跨省、市、县(区)、乡(镇)迁移,可办理转学手续。因其他原因需跨省、市、县(区)、乡(镇)、学区就读的学生需办理借读手续。市直公办学校之间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转学、借读手续:由监护人提出转学(借读)申请报告,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借读)联系单,经转入(借入)学校及其教育主管部门同意盖章后,再由转出(借出)学校开出转学证明,并在规定时间内(开学前两周)到其主管的市、县(区)教育局办理同意转出审批手续(加盖公章),然后再到转入(借入)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办理转学、借读审批手续。转学(借读)不得变更就读年级。学期中途一律不予转学。 第十四条 转学时,转出学校应把学生学籍档案交由学生或监护人带走,学校应保留转学证明存根,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接收转学证明和学籍表等学生的学籍档案,转学证明和学籍表上须分别由市、县(区)教育局签署的转学意见和加盖公章后,学校才能接收并安排学生就读。休学、复学、处分等证明作为学生档案一并附入学生档案。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休学期满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五条 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4月1日后不再办理转入手续。 第十六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由借读学校负责他们的期中和期末考试、考核,有关的评定、成绩等由借读学校记录在学生档案内。外地借读生应回户籍所在地报考,本地借读生可在借读学校报考。 第十七条 借读应在学期初、末办理。借读生的学习成绩纳入对借读学校的评估。借读学生由借读学校批准即可借读。 四、休学、复学和处分 第十八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制度。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无法坚持正常学习,需长期(三个月以上)休学者,由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三名以上主治医生签名的病休证明,学生伤病病历和治疗费的收费票据,学校审核后报市、县(区)教育局批准。学生休学情况要记入学生学籍档案,休学时间至少一年,休学期满要及时到学校和市、县(区)教育局办理复学手续,学生方可到下一年级就读。 因伤病或学生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在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监护人可再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报经市、县(区)教育局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十九条 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在当年的中考报名以后不再办理休学手续。如确实因病需住院治疗不能参加中考的学生,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毕业考试,成绩合格准予正常毕业。 第二十条 对极少数有严重违反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破坏学校和社会秩序、破坏公共财物、道德品质败坏等违纪行为而又屡教不改的学生,视其情节,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不得开除学生和勒令学生退学;对于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学校不得取消其学籍。 五、管理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全市九年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分别由市、县(区)基教科(股)负责。 第二十二条 任何学校均不得接收没有经过教育局批准办理入学、转学手续的学生。 第二十三条 学校接收没有入学、转学手续学生的,视作学籍管理混乱,要追究学校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非正常死亡,所在学校必须向市、县(区)教育局书面报告。 第二十五条 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每学期开学初分别对辖区的学生集中进行学籍会审,各校要认真做好准备,按时赴审,并要如实申报学生学籍变化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学生人数。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属市教育局。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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