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建设公正、透明、服务型政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结合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是指新闻出版总署在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可以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对公众公开的信息。 第三条 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及时有效; (三)完整准确; (四)公正、公平、便民。 第四条 办公厅是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推进新闻出版信息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的公开工作。 机关各部门负责本部门信息的提供。 政策法规司负责配合办公厅协调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编制、公布、更新工作。 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编制、公布、更新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负责信息公开、维护和更新工作;负责受理、处理信息公开申请。 总署保密办负责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制度的落实。 第二章 公开范围 第五条 机关各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依据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根据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提供的信息。 第六条 机关各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应主动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新闻出版总署领导简介和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等概况; (二)新闻出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三)新闻出版发展涉及的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新闻出版重大工作部署和工作动态; (五)新闻出版发展相关的统计信息; (六)新闻出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信息; (七)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八条 机关各部门可以通过在线访谈、政策解读、信息发布等方式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公开信息。 第九条 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编制工作由办公厅总体负责,机关各部门积极配合,办公厅综合信息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于每年3月底前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更新发布。 网站信息公开指南,应包括新闻出版总署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名称、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网站信息公开目录,应包括信息的名称、内容概述等。 第十条 新闻出版总署机关各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机关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对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不能确定能否公开的,报请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办审批。 第十一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或信息公开目录中的信息,应当自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免费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网站信息的,可以通过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信息公开申请系统直接将申请信息提交到机关有关部门。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信息的内容描述。 第十三条 机关各部门对申请公开的信息,可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或信息公开目录的,应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的相关栏目中发布,并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 (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三)不属于新闻出版总署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或部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部门的名称、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第十四条 办公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办公厅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应当经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办公厅负责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新闻出版总署保密办负责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工作的监督检查;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综合信息处负责统计汇总上年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情况,形成年度报告并征求机关各部门意见后,于当年3月底前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 第十六条 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机关各部门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信息公开的情况; (三)机关各部门根据申请在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上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四)因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十七条 机关各部门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办公厅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的信息内容、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目录的; (三)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四)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八条 新闻出版总署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纳入机关各部门网站绩效考评指标体系,作为网站建设考评参考依据之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8年4月29日颁布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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