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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泰市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释义

新泰市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办法

政府令 第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提高饮用水水源水质,保障城镇居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金斗、东周、光明三个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

第三条 市政府将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统筹发展规划,依靠政策投入和市场化运作,建立起饮用水源保护区发展和生态补偿机制,促进保护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防治水源污染,确保水库水源水质。

第四条 市政府成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委员会,负责研究、协调、决策有关重大事项。

市水利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工作。金斗、东周、光明三个水库管理机构分别具体承担所辖水库饮用水源的日常保护管理工作。

市发改、环保、公安、规划、国土、卫生、农业、林业、工商、交通、旅游、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库饮用水源水质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水库水源环境、污染水质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和防护

第六条 水库各自的流域范围为其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

水库自设计防洪水位线以下为一级保护区,自设计防洪水位线至各水库流域来水面范围为二级保护区。

第七条 各级饮用水源保护区均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一切破坏环境生态平衡的活动以及破坏水源林、护岸林、与水源保护相关植被的活动。

二、禁止向水域倾倒工业废渣、生活垃圾及其它废弃物。

三、禁止运输有毒有害物质、油类、污物的船舶和车辆进入保护区。莱新高速公路、205国道上运输以上危险物品的车辆应事先申请有关部门批准、登记,并设置防渗、防溢、防漏设施。

四、禁止使用剧毒和高残留农药,不得滥用化肥,不得使用炸药、毒品捕杀鱼类。

五、禁止开设饭店等有可能造成水源污染的餐饮项目,现有的不符合水源保护要求的餐饮等项目要依法限期取缔。

第八条 除第七条外,饮用水源保护区内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一级保护区内

禁止新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禁止向水域排放污水;

禁止设置与供水需要无关的码头,除水库管理机构备用的抗洪抢险等管理船只外,禁止行驶、停靠其他船舶;

禁止堆置和存放工业废渣、城市垃圾、粪便和其他废弃物;

禁止设置油库;

禁止从事粮食种植、禽畜养殖、采砂、采石及网箱养殖活动,现有的网箱养殖等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限期取缔;

禁止可能污染水源的旅游活动和其他活动。

二、二级保护区内

不准新建、扩建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改建项目必须削减污染物排放量;

原有排污口必须削减污水排放量,保证保护区内水质满足规定的水质标准;

禁止设立装卸垃圾、粪便、油类和有毒物品的码头和场所。

第九条 在保护区内修建主要交通道路,其设计、建设单位应充分考虑饮用水源保护要求,通过必要的措施,消除过往车辆对水源地带来的不安全因素。

第十条 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应组织埋设保护区界碑,标注保护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移动、改变界碑。

第十一条 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环保等部门,根据保护区实际情况,制定计划,对已建成的有污染的单位,采取相应的治理措施,依法予以限期治理、关闭、拆除或搬迁。

第三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二条 水库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管理工作,在市专门委员会的统一领导下,实行部门分工负责制。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相互配合,积极主动地做好相应的饮用水源保护管理工作。

(一)市水利和渔业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流域治理的组织协调及监督管理工作;金斗、东周、光明三个水库管理局具体负责各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日常管理工作,对本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内需禁止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并收集必要的证据材料。

(二)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水污染的监督检查工作,查处环保违法案件,严格控制新建、改建或扩建有污染的项目。指导、组织编制保护区水污染防治规划,确定水库及流域水环境容量,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推进生态保护工作进程。

(三)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生态农业建设,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大力推广生物防治技术,发展无公害农业,指导农民科学生产,防止水源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四)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组织有关乡镇处和村居开展植树造林,及时查处乱砍滥伐树木的行为,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

(五)市发改、规划、国土、建设、城管等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和监督管理,在办理相关手续时要与水源保护相协调,杜绝新的污染源,依法查处违法建设行为。

(六)市交通、旅游部门,负责对水上交通、船舶的监督管理,严禁擅自在一级保护区内从事船舶旅游活动,在编制交通和旅游规划时,要充分考虑对水源地的保护。

(七)市公安部门负责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治安管理工作,维护正常的管理秩序和公共安全。

(八)乡镇办事处和村居负责水库饮用水源的日常保护,加强宣传,教育村(居)民自觉遵守饮用水源保护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办理饮用水源保护区内有关建设项目的审批许可手续及营业执照时,应严格审查该项目的环保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医疗废物的管理,严禁医疗废物进入保护区。保护区内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实行无害化集中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医疗废物随意丢弃、堆放、填埋,不得与生活垃圾混放。

第十五条 市水利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水质预警制度,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在水库上游河道的重要位置组织修建节制闸、坝、引水管等工程设施,以应对突发性污染事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

第十六条 水库管理机构负责在一级保护区周围架设防护隔离网,及时疏浚库底淤泥、清理沉积物,采取物理、化学、生物等措施防治水库水体污染和富营养化,按国家规定的标准供应自来水原水。

第十七条 市环保、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水库水源水质进行监测监督,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告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自来水公司、水库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日常水质监测制度,根据监测情况对水质进行针对性的预防和治理,确保供水质量。

第十九条 水库饮用水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要加强对本辖区范围内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并配合执法部门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建立水库饮用水源保护责任制,各有关部门、乡镇处和村居要按照法定职责,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水源保护管理工作。市政府与其签订责任书,并对保护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考核。

第二十一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分工、岗位责任制、考核奖惩等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依托有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机构和群众,建立保护管理网络,设立和公开举报电话、信箱等,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形成水源保护的快速反应机制。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各执法机关和责任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其他水库饮用水源的保护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按《新泰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新政发[2004]34号)的规定进行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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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8:16: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