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三板交易制度 |
释义 | 新三板交易制度概述新三板交易制度是指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中对主体资格、交易规则、报价规则和登记结算的要求。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 以机构投资者为主。自然人仅限特定情况才允许投资。 二 实行股份转让限售期。新三板对特定主体持有股份规定限售期,另对挂牌前增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转让股份等也分别规定了限售期。 三 设定股份交易最低限额。每次交易要求不得低于3万股,投资者证券账户某一股份余额不足3万股的,只能一次性委托卖出。 四 交易须主板券商代理。主办券商代为办理报价申报、转让或购买委托、成交确认、清算交收等手续,挂牌公司及投资者在代办系统所进行的股份交易的相关手续均需经主办券商办理。 五 依托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新三板代办交易系统依托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建设,与中小板、创业板等并列于深圳交易所交易系统。 六 投资者委托交易。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当日有效。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均可撤销,但已经报价系统确认成交的委托不得撤销或变更。 七 分级结算原则。新三板交易制度对股份和资金的结算实行分级结算原则。 新三板交易制度特点1 非典型报价驱动机制,而是愿者上钩的被动交易制 新三板的交易方式有两种,一是投资者买卖双方在场外自由对接,协商并确定买卖意向,再回到新三板市场,委托主办券商办理申报、确认成交并结算;二是买卖双方向主办券商做出定价委托,委托主板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制定数量的股份,主办券商接到此委托后,并不积极作为,寻找相应的买家或卖家,而是将定价委托申报至股权代办转让系统登记备案,并等待一个认可此价格的买家或卖家出现,对手方如同意此定价且愿意为此交易,仍需委托主办券商做出成交确认委托,一旦该委托由主板券商做出成交确认申请,并在标的股份存在且充足、买方资金充足的情况下,交易才能成立。由此可见,此种机制并非典型的指令驱动机制。 2 尽可能减低风险,安全交易 新三板交易制度通过实行一系列规范尽可能避免交易的风险,诸如,实行机构投资者投资为主,限定进入股份交易代办系统期限,规定最低交易股份数额以及要求通过主办券商予以代理,这均显示出新三板交易制度希望尽可能减低交易风险。 3 与主板等场内市场有效衔接和统一 新三板交易系统平台建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平台上,交易账户与深圳交易所系统相衔接,创建深圳证券交易所账户的投资者,直接可以用该账户进行新三板交易,由此搭建了中小板、创业板与新三板的连接桥梁。 4 证券机构在交易制度中地位举足轻重 交易的委托、报价申请、成交确认以及交割清算,都需要主办券商代为代理,但现阶段的交易并非实行做市商制度,主板券商仅起到交易代理的作用,其进一步的作用并未发挥出来。 5 交易制度尚处于试点阶段,具有很强的试验色彩 整个新三板的交易制度都处于试点阶段,《暂行试点办法》带有的试验色彩浓厚。 新三板交易制度的问题设置交易门槛限制股份流动性。新三板限制了部分投资者进行投资,从而也限制了更多新三板挂牌公司股权金进入交易市场,最终也影响了新三板交易制度的活跃程度。 券商作用仍有进一步扩宽的空间,券商的主要功能在代理交易作用,其对于新三板交易并不能发挥进一步作用,诸如进一步引导和发现价格,促成交易等方面作用都十分有限。 融资仍然存在一定难度,新三板交易制度由于存在流动性问题,致使不能充分满足挂牌公司的融资需求,希望通过广泛的投资者的快捷融资存在一定难度。 挂牌企业区域范围有限,目前仅限于中关村高科技园区企业,这样就不能集中吸收全国各类优秀企业。 个人投资者参与交易受限,虽然此举旨在减少风险,但也使得广大个人投资者无法分享到新三板挂牌企业的发展成果。 非公众公司交易受限200人红线,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新三板挂牌公司股份交易的活跃程度。 新三板交易制度—研究书籍本书兼顾了实务性和前瞻性两大特点,不仅从资本市场体系建设角度和国内外场外市场对比角度详细解读了“新三板”,并深度介绍了“新三板”交易规则和操作实务,还对中关村现挂牌企业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比较,推出了经典案例,同时,还前瞻性地就“新三板”的扩容、转板通道等热点、焦点问题进行了开放性探讨,即有助于企业、投资者、中介机构了解“新三板”,具有实务操作上的借鉴意义。本书由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主任刘光超主编、中信出版社出版,是目前国内市场上第一本新三板实务操作类的书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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