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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州、市(地)、县(区、市)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推进我区防震减灾事业全面发展,规范防震减灾目标考核工作,根据中国地震局《市(地)防震减灾工作综合评比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区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按州、市(地)级和县级两级进行。

自治区地震局负责组织州、市(地)级地震工作部门和州、市(地)级地震工作部门推荐的县级优秀单位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

州、市(地)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组织本行政区所辖县(市、区)级地震工作部门或机构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并根据考核结果,按不高于本行政区所辖县(市、区)总数的30%,推荐优秀单位参加全区县级防震减灾工作考核。

州、市(地)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和评分细则。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包括:防震减灾依法行政、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社会动员五个方面。

第四条 参加考核的单位应当按照考核内容,对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重点目标责任指标》,根据工作完成情况,编写考核材料,并按要求提交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处。

考核材料提交单位对所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条 考核时,参加考核的单位应现场介绍年度工作情况。

州、市(地)级地震工作部门现场介绍年度工作情况,限时15分钟。被推荐的县(区、市)级单位现场介绍年度工作情况,限时10分钟。

第六条 考核采取单位自我考核和考核委员会考核相结合的办法。

第七条 自我考核由被考核单位根据工作完成情况, 填报本单位考核评分表,形成自我考核分数。

第八条 考核委员会由自治区地震局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州、市(地)级地震工作部门负责人组成。

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被考核单位提交的考核材料,对照《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重点目标责任指标》客观评议,分项打分。

考核委员会考核分数为全体成员分数等权平均。

第九条 考核最终分数按计分方法现场统计,现场公布。

计分方法:单位自我考核分数×20%+考核委员会考核分数×80%=最终分数

第十条 考核结果通报全区地震系统并抄送各州、市(地)、县(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地震局依据年度考核结果,对全面完成《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重点目标责任指标》的先进单位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 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一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全区年终震情会商会时进行。

上一年的9月30日起至当年的9月30日止为一个考核年度。

第十二条 考核材料及自我考核评分表一式两份应于当年全区年终震情会商会报到时报送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处,逾期未报的视为自动放弃考核资格。

被推荐参加全区考评的县(区、市)级单位考核材料及评分表由推荐单位报送。

第十三条 防震减灾工作目标考核的具体工作由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处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年度防震减灾工作重点目标责任指标》由自治区地震局制定,并根据当年全国防震减灾工作重点和本区实际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地震局震害防御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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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2:2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