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 |
释义 | 机构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以新疆自治区境内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设计、施工、咨询、电信增值业务等企业组成的,经新疆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宗旨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本章程规定沟通政府部门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用户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章程(经2009年12月18日第三次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通信行业协会”,简称“新疆通信行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以新疆自治区境内通信运营企业为主体,设计、施工、咨询、电信增值业务等企业组成的,经新疆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经自治区民政厅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本会以“自立、自主、自养”为建设方针。 第四条 本会宗旨是:依照法律、法规和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本章程规定沟通政府部门与会员、会员与会员、会员与用户之间的联系,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企事业单位和政府提供咨询服务,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新疆通信管理局的业务指导,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自治区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地点:乌鲁木齐市黄河路191号。邮政编码:830000。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围绕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运用信息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等行业发展中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的重大问题,开展课题研究,为制定实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标准等提供支撑; (二)提出行业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淘汰落后产能、节能降耗、资源综合利用、行业信息化等建议; (三)组织技术和管理交流、人才培训; (四)为企业提供经济信息、技术创新和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五)指导帮助企业树立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理念,促进管理创新,提高管理水平; (六)推广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完善质量保证体系; (七)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企业行为,推动行业诚信建设; (八)加强协会公信力建设,公平、公正、公开地处理行业事务,协调会员单位关系,协商解决企业间争议,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九)组织举办关于产业发展的专题研讨和技术、产品、设备展览、展销等活动; (十)促进信息交流,建立本行业与上下游行业组织的磋商机制; (十一)承接政府委托,为制(修)订行业规划做前期调研和中期评估,开展行业准入管理及行业科技创新和管理创新成果的总结、鉴定、评价、评估和推广应用; (十二)组织编辑出版有关通信行业管理资料和书籍。 第三章 会员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为新疆境内通信行业中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 第十条 新疆境内通信行业中依法注册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须填写会员登记表,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通过,并发放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与监督; (三)有权要求本会协助维护合法权益; (四)有权要求本会解决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及时向本会提供本单位有关信息和资料; (五)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严重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通信行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不正当竞争或严重损害其他会员、消费者利益,损害本会声誉者,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批评、行业内通报处罚。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审议并决定工作方针、任务和重大事项; (三)审议并批准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决定会费标准;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设立有关办事机构;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决定表彰和奖励事项; (八)研究解决会员反映的重大问题; (九)审议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组成,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理事会(二)之外的职权。 提出常务理事会成员的调整意见,提交理事会批准。 第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由常务副理事长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理事长认为必要时,可委托副理事长行使理事长职责。 第二十二条 本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长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秘书长承担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本会各分支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批准; (四)决定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参照乌鲁木齐地区事业单位平均工资水平,结合自治区有关规定、行业特点和本会的实际情况,由秘书处提出方案,经主持工作的理事长批准后执行。秘书处工作人员享受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员单位指定一名联系人,负责本单位与本会之间的工作联络。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四)个人、企业、事业单位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法人企事业单位会员履行缴纳会费义务,其分支机构会员免缴纳会费。 第二十七条 本会财务独立管理。依照国家和社团管理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本会经费和资产,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管理工作接受财政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主要用途:用于发展符合本会宗旨的事业、本会秘书处的办公以及日常管理,工作人员的工资、补贴和咨询劳务费等。 第六章 变更与终止第二十九条 本会的变更 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部门如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涉及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第三十条 本会的终止 (一)由本会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和终止方案,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向新疆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区民政厅申报,依法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三)本会终止后清算剩余资产,应在新疆通信管理局和自治区民政厅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剩余资产只能用于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经自治区民政厅核准注册登记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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