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 |
释义 | 简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监狱管理局是全区监狱工作的领导机关,负责对全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除外)判处徒刑罪犯执行惩罚和改造。 发展历程新疆监狱工作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1950年3月,人民政府接管监狱,监狱由高级人民法院和各地区人民法院直接领导和管理;1950年11月,根据中共中央决定和司法部、公安部关于监狱、看守所、劳改队移交给公安部门管辖的通知精神,新疆监狱、看守所的管理及罪犯的改造工作统一由法院移交公安机关;1956年2月,根据自治区党委决定,公安厅管理的6个农场和1个工程队移交生产建设兵团管理;1967年3月8日,新疆军区发布命令,对自治区公安厅所属劳改单位实行军事管制;1973年3月,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要恢复和整顿劳改农场”的指示,将原移交给生产建设兵团管理的19个押犯单位重新回归自治区公安厅劳改局管理;1983年5月,中央决定监狱、劳改、劳教的管理工作由公安部移交司法部管理,全疆劳改单位整建制地移交自治区司法厅领导和管理;1994年12月,《监狱法》颁布实施,监狱、劳改队统称为监狱。 主要职能(一)管理自治区监狱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 (二)贯彻《监狱法》、《警察法》和有关监狱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制订自治区监狱工作的管理办法和具体措施。 (三)负责对自治区犯人的收押及调配。 (四)负责自治区狱政管理、狱内案件的侦查、罪犯的生活卫生和供给保障。 (五)负责监督管理自治区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改造、教育改造。 (六)组织管理自治区监狱的经济工作和安全生产工作。 (七)负责管理局机关、自治区属监狱的行政事业经费和狱政设施。 (八)组织推动有关监狱工作的科学技术研究、科技成果的推广应用和普及。 (九)统一管理自治区属监狱的机构编制和劳动工资。 (十)负责管理、指导监狱系统的警校、干校、党校、子弟学校。 (十一)负责监狱系统人民警察的教育管理,以及职工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十二)负责管理自治区监狱工作统计和信息工作。 (十三)负责协调监狱与公安、检察、法院、武警部队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关系。 (十四)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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