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新建县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及《南昌市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行政执法部门(包括法律法规授权执法的组织)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或征用等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形成并立卷归档的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政府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对所属行政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案卷,依照统一的内容和标准进行检查、评议并实施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本级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行政执法部门负责组织本系统、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县人民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 第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坚持实体规范与程序规范相结合、内容规范与形式规范相结合、纠正错案与激励先进相结合、评查结果与落实责任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组织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符合档案管理和保密规定,保证被评查的行政执法案卷整洁完好。行政执法案卷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评查人员负有保守秘密的义务。 第六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每年不少于一次,一般评查上一年度的行政执法案卷;可以评查全部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也可以选择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进行专项评查。 第七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采取行政执法部门或机构自查与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上级行政机关监督检查或者抽查主要采取选送案卷评查和随机抽取案卷评查两种方法。 第八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于每年3月底前完成本系统、本部门上一年度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县人民政府应当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对本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案卷的评查。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一般应当由案件承办人员先行自查。 第九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应当一卷一评,采用百分制计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合格,79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二)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法律依据; (三)行政执法程序是否符合法定步骤和法定时限; (四)行政执法行为所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五)行政执法决定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准确,裁量是否适当; (六)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七)行政执法文书送达是否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 (八)行政执法文书使用是否符合法定要求,记录是否全面准确,格式是否规范; (九)行政执法文书和材料的立卷归档是否符合规定。 不同类别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具体内容和标准,由县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方案,明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范围、方法和要求等; (二)采取选送案卷评查的,由被评查单位提供或者报送行政执法案卷;采取随机抽取案卷评查的,由被评查单位提供或者报送规定期限内的行政执法案卷目录,由评查机关按比例随机抽取行政执法案卷; (三) 组成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组,评查组由法制工作人员、行政执法人员和有关专业人员参加;必要时,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参加; (四)评查组对行政执法案卷予以登记、编号; (五)评查组依据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内容和标准评查行政执法案卷,每宗案卷应当有两名以上评查人员评查; (六)制作和填写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表,评查表应当填写行政执法案卷名称、编号,注明存在问题,提出评查计分、扣分理由和意见或建议,并由评查人员签名; (七)评查人员对评查的案卷意见不一致的,由评查组集体讨论并提出评查计分、扣分理由和意见或建议; (八)评查机关汇总评查情况,并将评查情况反馈被评查单位,同时退回行政执法案卷。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束后,评查机关应当对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情况进行通报,对案卷优秀率较高的单位给予表扬,对案卷不合格率较高的单位给予批评。 第十三条 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纠错机制,研究制定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相关制度并予以落实。 第十四条 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一般程序性、适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及时进行反馈,并可以通报批评;行政执法案卷存在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实体性问题的,评查机关应当依法启动行政执法监督程序予以纠正。 第十五条 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被评查单位年度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依法行政考核和公务员考核等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被评查单位及其相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不履行提供案卷义务的; (二) 拒不履行纠正义务的; (三) 其他不履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义务的。 第十七条 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中,评查机关及其评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行政责任: (一)评查不公正、显失公平的; (二)弄虚作假、提供虚假分数的; (三)不履行保密义务的; (四)其他违反案卷评查规定的。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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