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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释义

财政部 水利部通知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

为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财政部、水利部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水利部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建立健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包括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以及地方各级财政对重点县建设的投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点县建设资金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定性定量结合的评价方法、科学的量化指标和统一的评价标准,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考核和评价。

第四条 绩效考评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和科学、规范的考评程序,客观公正地衡量资金绩效情况。

(二)分级负责。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实行中央对省考评、省对县考评,省级和县级考评采用不同的考评指标。

(三)突出重点。重点对资金投入与整合、项目建设与管理等方面进行考评。

第二章 考评依据和内容

第五条 绩效考评的依据:

(一)中央和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颁布的相关管理制度;

(二)重点县建设方案、标准文本、资金申请文件、资金拨付文件、实施方案、总结报告等有关文件和材料;

(三)各级财政、水利部门反映资金管理、工程建设等有关统计数据;

(四)县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有关批复文件、检查结论,以及工程决算报告等竣工验收材料;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 绩效考评内容分为省级绩效考评和县级绩效考评两方面:

(一)省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与管理:主要考核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对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重点县产生与申报、管理制度建设、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资金投入与整合:主要考核省级投入、省级资金整合等情况。

(二)县级绩效考评主要内容:

1.项目组织:主要考核重点县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统计与总结,以及信息与宣传等情况。

2.项目管理:主要考核重点县申报材料、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护机制建设等情况,以及组织农民筹资投劳的规范性。

3.资金管理:主要考核县级资金投入与整合,以及资金监管等情况。

4.实施效果:主要考核项目预期效益完成情况,包括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新增农业生产能力两方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七条 绩效考评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实施。

财政部、水利部:负责对省级进行绩效考评;根据省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对省级绩效考评工作进行指导;对重点县绩效考评进行抽查。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负责对重点县进行绩效考评;根据县级绩效考评结果,采取相应奖惩措施,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开展省级自评工作,对自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财政部、水利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开展自评工作;对考评中发现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整改;及时向省级财政、水利部门上报绩效考评相关信息。

第八条 绩效考评一年一次,每年3月31日前,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完成对上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的绩效考评工作,形成自评报告,报财政部、水利部。

第九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分别对本级绩效自评结果的真实性负责。

第四章 考评结果运用

第十条 绩效考评实行百分制,计分采用量化指标,省级考评和县级考评满分均为100分。(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见表1、表2)

省级考评分数乘以权重系数,加上该省全部重点县的县级考评分数的算术平均值乘以权重系数,为该省考评总分。其中,省级考评权重系数为70%,县级考评权重系数为30%。

根据考评总分,将考评结果划分为四个等级:考评总分在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76—8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十一条 绩效考评结果是对重点县建设资金管理工作的综合评价,将作为下一年度重点县建设资金和名额分配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和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在自评过程中有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对绩效考评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进行整改。

第十三条 因在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管理中违规违纪被省级以上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检查处理或通报的,除按照有关规定处罚外,本年度绩效考评结果按不合格处理。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重点县财政、水利部门应当根据绩效考评结果,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重点县绩效考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表1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省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考评说明 省级自评 中央考评 备 注

(一)项目组织与管理(40分) 1、组织领导(6分) 1、制定了全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规划或全省重点县建设规划,得2分。2、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3、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按要求及时批复了重点县建设方案,得2分。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2、重点县产生与申报(10分) 1、重点县产生过程规范,重点县名单及申报材料按时上报,得2分。2、申报材料合规性审查合格率为100%、90%以上、80%以上的,分别得8分、6分和4分。3、重点县未经公示或公示有异议仍上报,不得分。     以公示情况、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合规性审查结论为依据。

3、管理制度建设(6分) 1、按照财政部、水利部要求,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重点县建设管理和绩效考评等办法的实施细则,得4分。2、省级财政、水利部门联合制定了本省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其他相关管理制度,得2分。     以颁布施行的相关制度文件为依据。

4、统计与总结(6分)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3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3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5、信息与宣传(12分)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财政部或水利部采用,采用1次得2 分,最多得8分。2、在省级以上媒体有报道,报道1次得2分,最多得4分。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二)资金投入与整合(60分) 6、省级投入(30分) 1、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达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规模,得20分;超出中央财政补助规模,按超出比例与20的积加分,直至计满30分。2、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未达到当年中央财政补助规模,按实际比例与20的积计分。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7、省级对重点县的投入(20分) 1、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达到当年中央财政重点县补助规模,得20分。2、省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县建设部分,未达到当年中央财政重点县补助规模,高于50%的,按实际比例与15的积计分;低于50%的,计5分。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8、省级资金整合(10分) 1、开展了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工作,得3分。2、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规模超过1亿元,得7分;不足1亿元,按实际比例与7的积计分。     以省级财政有关拨款文件为依据。

总分(100分)       

注:

1、各省(区、市)财政厅(局)应将安排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及农田水利资金整合的有关签报、请示、批示、文件等复印件报财政部备案;拨付上述资金时,应将拨款文件同时抄送财政部。以上作为对省级投入和资金整合绩效考评的依据。

2、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3、省级农田水利资金整合规模,是指除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专项资金外,投入重点县并按照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用于农田水利建设的全部资金的总和。

表2

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资金县级绩效考评量化指标表

省(自治区、直辖市) 县(市、区)

考评内容 考评指标 考评说明 县级自评 省级考评 中央抽查 备 注

(一)项目组织(16分) 1、组织领导(6分) 1、制定了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得2分。2、县级农田水利规划经县人民政府或县人大批准,得2分。3、建立了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得2分。       以请示、文件、会议纪要等为依据。

2、统计与总结(4分) 1、按要求及时报送统计报表,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2、按要求及时报送总结报告,得2分;未按要求及时报送,不得分。       以统计数据、总结报告为依据。

3、信息与宣传(6分) 1、及时上报重点县建设信息并获省财政厅或水利厅采用,得4分。2、在地市级以上媒体有报道,得2分。       以正式刊发的信息和报道为依据。

(二)项目管理(34分) 4、申报材料(8分) 1、项目申报材料在规定期限内上报,得2分。2、项目申报材料经省级评审为优秀、良好和合格的,分别得6分、4分、2分。       以申请材料报送时间和省级评审结论为依据。

5、工程建设(12分) 1、按年度建设方案计划进度,如实完成各项建设内容的100%、90%、80%、70%、60%,分别得12分、10分、8分、6分和4分;60%以下不得分。2、实际建设内容与建设方案不一致的,不得分(经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调整的建设内容除外)。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及实际抽查情况为依据。

6、项目验收(4分) 1、按有关要求及时组织验收,且验收合格,得4分。2、未按时完成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分。       以竣工验收报告和结论为依据。

7、管护机制建设(6分) 1、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超过80%、70%和60%,且运行管护效果良好,分别得6分、4分和2分。2、已落实管护主体和建立运行管护制度的项目不足60%,或运行管护效果较差,不得分。       以管护组织建立的相关制度和随机抽查情况为依据。

8、农民筹资投劳(4分) 1、农民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且筹资投劳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得4分。2、农民未筹资投劳参与工程建设,或筹资投劳不符合“一事一议”等政策要求,不得分。       以农民“一事一议”相关材料为依据。

(三)资金管理(30分) 9、县级资金投入(6分)  1、县级财政安排了小型农田水利投入,得4分。2、县级财政小型农田水利投入达到中央和省级投入的10%以上,得2分。       以各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0、县级资金整合(14分) 1、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全部落实,得8分。2、重点县整合资金规模占年度总投资的30%以上、20%以上和10%以上,分别得6分、4分和2分。3、重点县制定的资金整合计划未全部落实,本项指标不得分。       以县级农田水利规划、项目申报文件、县级财政拨款文件为依据。

11、资金监管(10分) 重点县建设资金使用规范,未发现任何违规违纪行为,得10分,否则不得分。       以检查报告等相关材料为依据。

(四)实施效果(20分) 12、改善农业生产条件(10分) 考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6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供水能力2分、恢复和新增灌溉面积2分、改善灌溉面积2分、增加补灌面积1分、恢复新增和改善排涝面积1分、年新增节水能力2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13、增加农业生产能力(10分) 考查增加农业生产能力的2项预期效益指标的完成情况,按实现程度计分。其中:年新增粮食生产能力5分、年新增经济作物产值5分,每完成1项取得该项分数,未完成项不得分。       以经批准的重点县年度建设方案的预期效益指标为依据。

总分(100分)          注:考评各项打分时,均须提供相关书面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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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 22:5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