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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消极宪政
释义

1. 简介

“消极宪政”(passive constitutionalism)是对古典自由主义宪政观及其实践模式的抽象,这种宪政观以传统的个人主义和消极自由观作为其理论基础,其主要的价值诉求包括人权、法治、分权制衡和有限政府。

2. 理论的提出

在近代西方政治思想史上,洛克第一个准确、系统地提出了自由主义的宪政原则,即保护人权原则、有限政府原则、法治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人民同意原则、分权原则和政教分离原则。基于此,国内有的学者认为,“这使他成为当之无愧的自由主义宪政原则的奠基人”。

3. 消极宪政的兴起与衰落

自17世纪开始,在英国的引领下,西方宪政运动进入了一个长达两个世纪的“有限政府统治的时代。私有财产权和个人自由被绝对化,契约神圣、机会均等、自由竞争等理念成为压倒一切的时代最强音,社会达尔文主义大行其道,“自由放任”政策风靡欧美。美国学者斯提芬·霍尔姆斯把这个时期奉行“有限”、“无为”原则的宪政称之为“消极宪政”。

消极宪政在一定程度上成就了资本主义的繁荣,加之政府奉行无为而治,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可谓泾渭分明,相安无事。但这种表面的“平衡”在世纪转折时期被无情地打破。美国总统罗斯福在1933年上台之初发表的著名“麦迪逊广场演说”中,对“什么都不管、一切不操心”的消极宪政进行了猛烈抨击。他指出:“全国因政府充耳不闻、视若无睹、无所事事而吃了12年苦头。人民看着政府,然而政府却掉过脸去。”1942年一份美国司法判决书宣布说:“任何事物都不能超过限度。自由放任主义走得太远了。”这些新观点标志着人们的宪政观念发生了根本变化。

观念的转变带来了政策和制度的重大变化。在20世纪,西方各国纷纷告别了片面的政府“有限”( limited),转向以政府“有为”(promising)为主要诉求的“积极宪政”的轨道。它们不断扩大政府职权和责任,强化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干预职能,大量出台社会经济立法,制定经济计划和产业政策,优化资源配置,兴办公共事业,推动经济健康发展和社会的稳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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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0 7:08: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