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消费隐私权 |
释义 | 介绍2010年5月11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第二次征求意见稿被透露后,立即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昨天,记者采访了参与此次修订的市消协相关负责人。业内人士预测,这部修改法的最迟出台时间应该在2012年底之前。 已颁布实施16年的《消法》正式进入二次修改程序。无论是“后悔权”制度,还是“消费隐私权”制度,这些惩罚性赔偿制度,都是针对商家而采取的惩戒措施。 首次提出“消费隐私权” 许多消费者可能都会有这样的经历,时常会收到一些商家的短信或电话推销。明明自己并没有这方面消费需求,商家却够能准确地掌握自己的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家庭、健康等相关信息,在这些不知名的商家面前,自己简直成为一个透明人,丝毫没有隐私可言。“不能否认的是,一些受利益驱使者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肆无忌惮地出卖给商家,已经严重扰乱了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市消协相关人士介绍。 新修订的《消法》第十四条,在保护消费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的同时,新增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包括消费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联系方式、健康状况、家庭状况、财产状况、消费记录等与消费者个人及其家庭密切相关信息的保护。这也是消费隐私权被首次提出。 修订“可以说,扬州消协也参与了此次《消法》的修订。”市消协相关人介绍,去年5月19日,扬州市消协根据中消协、省消协统一部署,正式向省消协提10大“修法建议”。为让修改后的《消法》能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扬州市消协向扬州各界广泛征求意见。从来电、来函反馈情况看,扬州消费者既关心医疗、汽车、住房等具体消费品或领域,也对《消法》适用范围及对消费者程序保护等方面进行了理性思考。收到这些信息后,扬州市消协会同扬州各县(市)区消协组织、热心公益事业的维权志愿者、专家学者,针对性地提出了10大建议,并有几项建议被最终采纳。 拓展了“消法”保护范围 市消协相关人士介绍,他们建议进一步扩大《消法》适用范围,将生存型的消费、发展型的消费、享受型的消费、个别存在的奢侈型消费都包括进来,既有物质商品的消费,也有精神商品的消费。使商品房、汽车不再“特殊化”,将医疗卫生服务的“消费”地位和患者医疗消费的合法权益予以明确。 从新修订的《消法》征求意见稿中看到,消费者的定义是指非为生产经营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避免了以前的“生活消费需要”的概念不清。市消协相关人士认为,从新修订的表述来看,汽车、房屋等大宗商品,也将有望进入新《消法》的管辖范围之列。与此相类似的如医疗、看病等,也将有望进入消法保护范围。 相关网购商品可“反悔” 针对网络、电话销售等非现场销售模式,新修订的《消法》新增了消费者“非现场”购物可以“反悔”。对通过电话销售、邮售、上门销售等非固定场所的销售方式购买的商品,消费者有权在收到商品后三十日内退回商品,并不承担任何费用,但影响商品再次销售的除外。 市消协介绍,在保险行业被普遍推行的“后悔权”源于美国,最早出现在直销和保险行业,又称“冷却制度”。由于推销员通过拜访方式向消费者推销商品和服务,不免会夸大其词,后悔权的建立使处于产品信息弱势的消费者在一定期限内,享有退货并收回全额退款的权利。 购买展销商品有保障 近年来,展会经济发展很快,车展、房展、服装展、年货展,各式各样的展销包罗万象。然而,由于展销会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展销结束后,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往往遇到投诉无门的尴尬。新《消法》新增规定,消费者在商品交易市场、展销会、租赁柜台等经营场所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举办者、柜台提供者等负有协助消费者获得赔偿的义务;出现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退出市场、展销会结束或者柜台租赁期满等情形的,可以向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商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柜台的出租者赔偿后,属于有关经营者的责任的,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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