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COA合同 |
释义 | COA合同 (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或简称 COA) 在海运业中,船舶的经营方式大致分成两种: 定期(=班轮=集装箱船运营方式) 不定期(租船) 租船由于租赁方式和承担成本的不同,分为四种:航次租船;光船租船;期租船;包运租船。 COA就是包运租船所签订的合同。期租船是按照天数付租金,单位为美元/天。航次租船则按照货物重量或体积付租金,单位为美元/吨 或者 美元/立方米。这两种租船方式一般都要指定船名,以确定基本的船舶技术系数,方便装货,减少风险。而包运合同就是船东只要按照合同上的承诺,在一段时期内运完你们指定的货物,无论他用几个航次,或者那条船。只要船舶和航次数量或者港口没有损害货主的利益,或者故意造成了损失,都可以。租金应该是按照航次租船的方式来算的。这样有利于船方调配船舶,从而更加经济。也有利于开展较为长期的合作,在市场价格波动比较大的情况下减少经营的不确定性。 对于这种运输合同, 货物是作为中心, 不是船舶。这种合同会要求船东在某段时间内承运某数量的货物, 或会表明这段时间内会有多少航次, 每次至少承运多少货物。 有时合同会表明航次隔开的时间 (interval), 或会运用“fairly evenly spread”或类似条款表示航次需要在运输合同期间合理地平均隔开。 运输合同不会表明船名, 通常只会是把哪一类型的船舶与特征 (例如是船龄,大约的载重吨及船舶长短与吃水等),并加以说明船东到时提名的船舶必须先取得货主/承租人的批准但后者不得不合理拒绝。如果遇上对某一提名的船舶是否符合运输合同要求与承租人有否不合理拒绝批准与接受的争议,这种争议就是由仲裁员去决定 (通常运输合同都会有仲裁条款)。 较少情况下运输合同会列出一连串船名, 表达船东会在这里提名 (nominate) 在某航次承运的船舶 (performing vessel)。 这种合同的特点是就算有关船舶沉没或因其他理由不能承运货物, 船东一般仍会需要提名其他船舶 (虽然这要看合同条款怎样写, 例如是否有一条替代条款 [substitution clause])。这特别是有关提名船舶沉没的情况,如果是涉及期租或程租, 这通常会造成合同受阻而终止。但涉及多个航次的运输合同,光是一个航次受阻是不会导致整个合同受阻 (有关这种可去切开[severable]或者分开[divisible]履行的合同,在《Benjamin’s Sale of Goods》第六版之8-073段有解释,虽然它是针对分批交货的买卖合同)。 但在著名的The Nema[3],独任仲裁员Donald Davies先生判是运输合同可以是部分受阻, 即一个航次受阻后, 下一个航次仍是要去履行。看来,如果被船东提名了的有关船舶沉没是可以声称该航次已经受阻,船东不需要另去提名 (这在市场高涨下要另去租一艘替代船舶会是十分昂贵)而承租人也可以拒绝船东另去提名 (这在市场低迷下,承租人自己去租一条替代船舶会比在运输合同下所要付的运费还要划算得多)。但要小心这个说法不是先例,只是一位著名仲裁员的说法/裁决。 运输合同一般会订明运输的条款, 包括有关“租约”的格式。 当每个航次执行时, 而双方会知道被提名船舶的名字和特征后, 会再有一份租约, 租约确认书 (Fixture Note), 或提名书 (Nomination Letter) 把这些资料清楚加入合同内。为了避免这些文件之间若有冲突会带来的法律问题, 运输合同应该表明当有冲突时以哪一份文件作准,通常应该是运输合同本身了,因为它就是最原始与代表双方订约意愿的文件,而船舶的提名也是来自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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