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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
释义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民族宗教事务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与法规;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政策和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相关建议和意见。

(二)负责民族宗教事务工作法律法规和政策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以及民族文化、宣传教育工作。

(三)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工作建议,负责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大事项,参与协调民族地区社会稳定工作,保障少数民族合法权益,组织开展民族团结进步创建活动,承办市政府民族团结进步表彰事宜。

(四)负责拟订少数民族事业发展专项规划,监督检查规划实施情况,参与拟订少数民族经济社会相关领域的发展规划。

(五)研究分析少数民族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方面的问题并提出工作建议,协调或配合有关部门处理相关事宜,加强同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和宗教寺观庙堂的联系,参与协调民族聚居地区对口支援和经济建设。

(六)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

(七)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指导全市民族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处理宗教方面的重大事件,防范利用宗教进行的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八)参与拟订全市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承担联系少数民族干部的具体工作,负责培训基层民族宗教工作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全市少数民族干部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工作。

(九)负责拟订和实施全市支持西藏建设工作规划,协调有关地区和部门支援西藏建设。

(十)负责组织联系我市与西藏党政代表团的互访和接待工作;协助落实援藏干部的后勤保障等工作。

(十一)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民族宗教事务局设3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监察室)。

负责机关日常工作协调和督办;负责机关文字综合以及文秘、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接待、电子政务等工作;负责机关人事、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党务、纪检、监察工作;负责离退休老干部工作。

(二)民族科。

负责配合有关部门研究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协调拟订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展规划,处理具体事宜;承担少数民族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和扶贫工作;负责推动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工作;负责伊斯兰教事务工作;负责支援西藏建设工作以及人员互访、援藏干部服务等工作。

(三)宗教科。

负责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和民间宗教事务管理工作;指导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工作;指导下级政府宗教事务部门依法对佛教、道教、天主教、基督教事务进行管理;承办宗教活动场所的设立审批、登记事宜;负责宗教教职人员备案管理及其培训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市民族宗教事务局机关行政编制为13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纪检组长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3名。

原核定1名工勤人员事业编制,随自然减员逐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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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27 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