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释义 | 根据《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襄樊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鄂办文[2009]90号)和《中共襄樊市委、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市级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襄发[2009]23号)精神,设立襄樊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建设委员会(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将原市城管局城市道路挖掘的审批管理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三)将市民政局农村危房改造工作职责划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四)将原市建设委员会的村镇规划职责划给市城乡规划局。 (五)加强城乡建设管理,推进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和散装水泥发展,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六)加强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 (七)加强城乡建设稽查执法工作,严厉打击城乡建设领域违法违规行为,促进城乡建设事业健康发展。 (八)加强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管理。 (九)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建筑业、房地产业、勘察设计行业、市政公用业以及城市规划、城市管理、园林绿化、小城镇建设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统一协调全市城乡规划、建设、城市管理、房产管理等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拟订中长期发展计划,并指导、组织实施。 (二)拟订城市建设项目年度计划;负责编制城市建设、维护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桥梁、隧涵、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核、审批或报批并指导协调实施。 (三)承担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的责任。组织实施城市主次干道、主要路段和路区环境整治的修复建设和重点工程建设及管理,负责重点工程的质量与安全监督;组织城市排涝、污水处理工作;负责市区新建绿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工作。 (四)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和稽查的责任。提出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的政策建议;拟订全市城乡建设行业发展规划,起草有关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对城市建设领域违法违规问题实施稽查,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历史文化名城(镇、村)的保护和监督管理。 (五)监督管理建设市场、规范市场各方主体行为。指导全市城乡建设活动;组织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拟订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改革方案并监督执行;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勘察设计、建筑业、建设监理行业产业政策和建设市场各方主体行为及建设工程风险管理规章;监督管理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组织协调勘察设计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参与出市、出省和国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六)贯彻执行工程建设实施阶段的省级标准、全省统一定额、建设行业标准定额和城镇公共服务设施(不含通信设施)建设标准;监督执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价方法、经济参数、建设标准和工程造价的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建筑和城市市政设施的抗震设计规范;指导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和工程造价计价;组织定期发布工程造价信息。 (七)承担城市管网建设的统一管理和管网建设管理综合协调的责任。负责市政道路范围内各类管线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城市管网信息平台的建设和维护工作,指导编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编制年度建设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管网建设专项施工许可管理。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审批及修复工作;监督管理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管理城市建设档案。 (八)承担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的责任。拟订全市小城镇和村庄建设管理办法及发展规划并指导实施;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农村住房建设及危房改造;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和村镇建设试点工作。 (九)承担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管的责任。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建设安全生产和竣工验收及备案有关政策和规章制度;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监督实施国家、省有关建筑业、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技术政策。 (十)承担建筑领域节能、减排管理的责任。拟订全市建设科技发展规划和建筑节能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重大建筑节能项目;指导监督城镇污水处理项目建设,推进城镇减排。 (十一)承担推进墙体材料革新和发展散装水泥的责任。拟订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和发展散装水泥的管理办法、制度和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的征缴。 (十二)承担市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三)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依据上述职责,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设11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委机关政务工作的协调和对外联络、接待工作;负责会议的组织与协调,草拟重要文稿;负责文书处理、文印、印鉴管理、机要、保密和文件档案工作;负责信息、年鉴编辑、大事记和新闻宣传工作;负责处理人民来信来访,组织办理人大建议和政协提案;负责机关固定资产管理和财务工作;协调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设统计工作。 (二)市城市管网建设管理办公室。 拟订城市地下管网建设发展规划;负责管线设施项目建设的计划统筹和同步施工管理;组织建设城市管网信息系统并提供利用;指导编制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消防、交通信号设施等管网建设专项规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道路挖掘以及因挖掘占道的审批及修复工作;负责管网建设专项施工许可管理。 (三)历史文化名城建设管理办公室。 依据国家、省有关政策,组织拟订襄樊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相关办法,完善名城区域内的保护措施;开展历史文化名城资源调研,收集、建立名城保护管理档案资料;组织实施历史文化名城项目建设;参与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规划的修编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建筑方案的评审并监督实施;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名街、名巷、名镇、名村、名寨、传统民居的认证、审核和申报工作;指导协调《名城报》的编辑发行工作。 (四)政策法规科。 组织拟订城乡建设事业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城乡建设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和报批工作;负责建设系统普法、行政执法监督、行政复议和诉讼工作;负责建设系统行政处罚的审核和报批;规范监督协调建设行政审批项目的实施;指导建委驻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 (五)市政建设管理科。 综合协调市政工程(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拟订市区城市建设项目和维护年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参与政府投资工程和城市道路、排水、泵站、桥涵、路灯、污水处理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立项、初步设计的审核、报批并监督实施;负责市政工程的移交和备案工作;负责市政设施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拟订城市道路、桥涵、路灯等维修(护)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市区新建绿地基础设施的建设管理工作;组织市区防汛排涝;负责市政行业施工企业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审批(报批)及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办理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 (六)勘察设计与科技科。 依据行业产业政策,拟订全市勘察设计咨询、建设科技与建筑节能、墙体材料革新与散装水泥发展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监督执行;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抗震设计规范的实施监督;负责全市勘察设计、岩土工程、咨询单位和以勘察设计为主体的各类企业资质、从业人员资格的认定审核、报批;负责勘察设计市场和施工图审查机构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重大建筑项目和科技项目;负责散装水泥、商品混凝土和砂浆及新型墙体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建筑业管理科。 组织拟订全市建筑业的发展规划,对全市建筑业实行行业管理;监督执行规范建筑市场行为以及工程招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和工程风险管理行业规章;负责建筑业企业和建设监理、工程造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或报批;指导监督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程造价和工程合同管理,负责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监督各类工程建设标准定额的实施;组织协调建筑企业参与国际国内工程承包、建筑劳务合作。 (八)公用事业管理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公室)。 研究拟订全市城市公用事业发展规划;监督执行城市公用事业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供水、污水治理、污泥处置、中水回用和燃气热力行业监督管理;负责供水、污水治理、燃气热力企业资质认证的审核、审批或报批;负责办理《排水许可证》;承担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监管责任,编制城市节约用水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市二次供水及区域供水的监督管理;指导监督城镇减排工作。 (九)村镇建设科。 贯彻落实村庄和小城镇建设政策;拟订全市村镇建设发展规划;指导村镇统一开发、综合建设;指导村镇基础设施建设和农房建设及危房改造;负责村镇通用设计图的推广;指导小城镇和村庄人居环境的改善工作;负责村镇建设人才培训和适用技术的推广应用;组织村镇建设试点工作,指导重点镇建设。 (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 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市政公用设施运行安全、城市建设综合防灾和应急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建设领域质量安全生产协调工作;监督执行建设安全生产、工程质量行业规章;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检测和论证工作;负责全市建设工程安全监督资格认证和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报批工作;负责检测机构单位资质及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或报批;组织或参与工程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负责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参与大中型建设项目的竣工验收。 (十一)人事科。 负责建设系统干部队伍建设和宣传教育工作;指导全市建设系统精神文明建设,拟订创建规划、开展创建活动;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机构编制管理工作;负责专业技术职称的审核、推荐、报批工作;组织协调全市城乡建设行业执业资格、职业技能岗位培训和鉴定工作;负责统一战线工作。 直属机关党委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建群团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办事机构设在人事科。 离退休人员工作科 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四、人员编制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58名。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总工程师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3名(含直属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离退休人员工作科科长各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1名。 五、其他事项(一)城区涉水事务的分工。市水利局负责城区河流河道堤防、地下水管理工作;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城区建成区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工作。 (二)原市建设委员会、原市历史文化名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属的事业单位成建制划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 (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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