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达里岗爱牧场 |
释义 | 达里岗爱牧场,也即达里甘嘎,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在划界谈判中,划给了曾经是中国属地的蒙古共和国。清代北部边疆官牧场,是清政府在传统畜牧业活动的基础上,集中牧养牲畜的场所,是其行政衙门和军事衙门从事畜牧业生产和管理的一种普通形式,同时也是一种较成熟、较高级的畜牧业管理机构和组织。 历史进程清代北部边疆官牧场,是清政府在传统畜牧业活动的基础上,集中牧养牲畜的场所,是其行政衙门和军事衙门从事畜牧业生产和管理的一种普通形式,同时也是一种较成熟、较高级的畜牧业管理机构和组织。清朝官牧场主要划分为太仆寺牧场、皇室牧场(上驷院牧场)、八旗牧场和绿营牧场4部分或4大类。由朝廷开办的太仆寺牧场和由内务府开办的上驷院牧场属于中央牧场;八旗牧场和绿营牧场属于地方开办的军牧场。顺治初年,朝廷在张家口外设置种马场,于陕西省设立苑马寺,为军队牧养或提供马匹,皆隶属于兵部。后来到康熙四年(1665年)裁去苑马寺,扩大种马场。5年后,种马场改属于太仆寺,并分设察哈尔左右两翼牧场。位于张家口外哈喇尼敦井的太仆寺左翼牧场,地土辽阔,方圆600里;位于齐齐尔罕河的右翼牧场,方圆400里。康熙时,这两翼牧场共牧养着160群骡马,约3.2万匹,骟马32群,每群59匹——305匹。清初在独石口外设立的直属于上驷院的御马场,地处上都、达里冈爱、商都、达布逊诺尔等处,水草丰茂,地界绵延千余里。最初,上驷院牧务分设3场,后来又增为5个场,分别为大凌河牧群马营、养息木哈达牧群马营、养息木边外苏鲁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营、养息木边外牧群牛营1。上驷院所属牧场,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时,牧养着骡马197群,骟马46群,走马2群,驼22群2,每群马200匹——500匹,每群驼100峰——200峰。建于察哈尔的八旗牧场,也同样是方圆广阔,其占地范围,东至克什克腾旗界,西至归化城土默特旗,南至晋北大同府、朔平府边际,北到苏尼特及四子部界,周边达千里。顺治时分别在这里建有:正黄旗牧场、镶黄旗牧场、正白旗牧场、镶白旗牧场、正红旗牧场、镶红旗牧场、正兰旗牧场、镶兰旗牧场。据康熙四十九年统计,“镶黄旗、正黄旗、正白旗牧场各有牛95群,羊180群。牛以120头为一群,共3万余;羊以400只为一群,共2,1,000只”3。到乾隆时,还在大青山后设立了绥远八旗牧场,颇有成效。相比之下,绿营牧场设置较晚,正式成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起初是因西北用兵,军马缺少,调解艰难,故而吏部尚书刘于义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理陕甘总督、办理军务时,奏请在西北设立牧场、蓄养军马,以裕边防。胤禛帝批准了刘于义的要求,在4个军事重镇各设牧场1处4。两年后,便在甘州大草滩、凉州黄羊川、西宁摆羊戎、肃州花海子湃带湖建起了最早的绿营牧场。10年后,又于甘肃安西提督牧地建绿营牧场1个。乾隆二十五年、二十六年(1760年、1761年),又相继在新疆乌鲁木齐、巴里坤设立两个牧场。几年后,巴里坤牧场便分为东西两场。另外,清政府还在新疆的济木萨、古城、玛纳斯、塔尔巴哈台等处办起绿营兵马场。以上各类牧场,是清政府根据地理特点,合理利用自然资源的一种体现。 中央牧场(太仆寺牧场和上驷院牧场)和地方牧场(八旗牧场与绿茵牧场)只是因主办者不同而有差异,没有隶属关系。各类官牧场皆为清朝的军务、政务服务。所以,中央牧场曾向地方牧场解送马匹,以奠定其创立之基和支持其维持之需5。如乾隆时在新疆乌鲁木齐、伊犁设立绿营牧场,开始的一部分马匹、牛羊就是从察哈尔一带的太仆寺牧场解送来的。当然,最初较多的牧畜来源是通过“茶马互市”获取于“番地”的。那时官牧场的牲畜品种很多,就马匹而言,有朝鲜马、蒙古马、俄国哥萨克马和东北建州马、西北西宁马、宁夏马、洮州马、甘州马等。有些牲畜作为贡品被送入官牧场,包括中央牧场;有些牲畜是清政府通过“茶马互市”的形式,向官牧场提供的。史称:“归化城两旗蒙古岁贡马;喀尔喀哲卜尊丹巴胡图克图岁贡驼马;陕西岷州卫二十四寺番僧岁贡马。均由理藩院咨送(上驷院)各厩……至哈萨克贸易之马尤伙,每年无定额,于乌鲁木齐及伊犁广设牧群以为新疆驻守各兵之用”6。由此可知,进贡与贸易是马种的主要来源。 官牧场的管理形式与经济性质 清代官牧场是一种正规的国营畜牧业组织,是一种典型的经济实体,但它同时又是一个行政部门,是当时官僚机构的一部分,充分表现出官办实业的特点。在这里,统治者不是以纯粹的经济手段去管理牧场,而是把牧养牲畜这种经营形式纳入衙门的事务中,封建主义的色彩相当浓厚。 从组织机构上讲,中央牧场和地方牧场都要接受两类机构的监督和控制,即服从其内外两方面的领导。各个官牧场上面都同时具有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两种单位。主管部门和主办部门又各自分为几个不同的等级,层层节制,共同对牧场产生作用。 太仆寺牧务的主管者或统辖部门分为5个层次:1.总管两翼牧场大臣(兼副都统衔),总领察哈尔两翼“马政”。2.太仆寺寺卿和少卿,掌管两翼牧场的建设与发展事项,从而采取赏罚措施。3.左右司员外郎及满、蒙主事,掌管驮载幔城、网城的驼队,以备巡察;并负责查验牧场牲畜的增减,定时烙印、登记。4.主薄,负责奏章之类的文件呈转等处理工作。5.笔帖式,搞文秘工作,主要负责满、蒙人员有关牧务的文语翻译。其主办部门分别为统辖两翼牧场总管和两翼牧场总管与副管、防御、翼领、骁骑校、护军校、协领、牧长与牧副8个层次。各级机构各自分管一处牧务,或协管场务,包括管理牧地、棚槽、草料以及使用兽医等工作。直接从事牧养活动者乃是牧丁,每群马设置牧丁8名——14名。 上驷院牧务的主管部门也分为5级机构:总管院事大臣(副都统衔)、院卿、左右司郎中及员外郎、主事、笔帖式与侍卫及司鞍等,所具权限和所掌管事务与上述太仆寺牧务的主管部门大体相似。其主办机构分为4个层次:牧场总管与副管、翼领、笔帖式、牧长与牧副,依次负责管理收地、牧群、马槽、帐篷、草料以及牧医、牧丁等。 八旗牧场的建制也与中央牧场基本相同,主管机关有副都统、佐领、领催等各部门;主办机关有牧场总管、侍卫、牧长等各单位各级负责者。直接收养场内牲畜者为八旗官兵。所不同的是:八旗牧务并不是一个整体,每个旗都有自己独立的牧场,皆有互不统属的完整的一套管理机构,从畜牧政策上讲,它们是可以并列存在、平行发展的。 边地绿营牧务的主管机关是:总督衙门、提督衙门和总镇衙门(总兵府),它们逐级负责督导牧养,考核放牧成绩,执行赏罚,查核经费与设备,制定牧场建设规划等事宜。其主办单位是游击府以下的各军事衙门,即依乾隆元年(1736年)所定制度,“每场牝牡马千二百匹,以游击一人为总统,每场分为五群,每群牝马二百匹,牡马四十匹,以千总、把总一人为牧长,外委千总、把总为牧副,兵十名为牧人”7。基本上是将军队官员编制转为牧场的领导结构,由军事衙门移为畜牧衙门,官场风气很浓。 在管理措施上,清政府对官牧场特别是边塞官牧场实行了责任制,订立了严明的奖惩办法,用以保证和促进国营畜牧业的发展。朝廷一再强调将严格的数目指标和严明的奖惩条例对应起来,用量化尺度来衡量其负责者的工作优劣,康熙三十三年(1694年)以后,这一制度逐渐形成。按规定,张家口外察哈尔各牧群,包括朝廷牧群和八旗牧群,每隔3年,原额的牛、马、羊与新的孳生数要达到3:1。8驼群,每隔6年,原额数与孳生数之间不能小于5:2这个对应值。通常是“每三年一次考校,蕃息者有赏,虚耗者有罚”9。在具体执行程序上,既有阶段性,又有连接性。一般是先布置,后检查;先检查,后评定;先评定,后处理。颇有章法,条理分明,环环相扣。如太仆牧务的督查和考核:每年春天派本寺堂官(满人)1名,出口外察哈尔牧地,“将马驹验骟,秋季往口外分拨骟过三岁之驹入群,三年均齐一次,届期列名,奏请钦点,前往员外郎岁春季往口外稽察孳生、倒毙各数并训练马驹,逐一烙印。秋季往口外验视肥瘠并训练马驹,有未烙印及烙印模糊者补烙印。牝马群计三年之内每三马应孳生一驹,于孳生额数外,多至一百六十匹者为上等,八十匹以上者次之,八十匹以下者又次之。其于孳生数额内少至一百匹或五十匹以上及五十匹以下者亦分三等,牧长、牧副、(牧)丁以是各定其赏罚。牡马群以在场见牧之数区为十分,视其训练及毙损之多寡以定其赏罚,至该管协领以上各官,统计所管马群,得赏受罚之等次,核计有差”10。上驷院牧务和八旗牧务的督理措施也与此大同小异,其中,上都、达布逊诺尔牧场和大凌河牧场马群,每3年奏派堂官巡察1次,驼群,每6年巡查1次。马群每百匹倒毙之数不超过8匹者赏,9匹至12匹者免议,13匹以上者罚。各总管、副管、翼领、牧长、牧副皆照例领受赏罚。所赏之物为马匹,所罚之物也是马匹。对直接放牧的牧丁,凡已超额完成任务指标者,即于额外多出1牛犊、两羊羔者,每人各奖赏毛青布1匹。完不成规定任务者,要接受鞭挞的处罚。从上到下,从官到民,采取和执行了贯穿性或一致性的督饬办法,讲求人人有岗,人人有责。 绿营牧场的督饬和管理制度更为严格,不仅对有关官员、兵卒进行经济上的赏罚,而且还对之进行行政上的鼓励与制裁。按乾隆元年(1736年)原定之条例,每3年举行1次全面而统一的考评活动,称为“均齐”。届时由总督派官员逐场巡察检查,划分等级,题明原委,并详造各牧场官兵花名册,报明兵部备案。照规定,边地牧马(包括内地绿营牧场马),也同样要求在3年内,每3匹马须孳生1匹。在此定额之外,多增加1匹以上80匹以下的给3等奖;牧长加官1级,牧副纪录2次,每兵赏银1两。多孳生80匹——160匹者为2等奖,牧长加官2级,牧副加官1级,每官各赏银2两。多孳生160匹以上者为1等奖,牧长、牧副皆按所加级别补授实职,每名牧兵赏银3两。11若不足定额,少孳生20匹以下者,罚牧长5匹马,责打牧副40杖。少孳生21匹——40匹者,罚牧长马7匹,杖责牧副50。少孳生41匹——80匹者,罚牧长马9匹,杖责牧副60。12“如于原牧数内缺少的,千总、把总(牧长)革职,罚马十八匹,外委(牧副)革去顶戴,仍各责八十,兵责八十。所罚的马归入马群核算。其提、镇、游击统计五群以为赏罚:五群得赏的游击加二级,提、镇加一级。四群得赏,一群得罚的游击加一级,提、镇纪录二次。三群得赏,二群得罚的游击、提、镇无庸议赏议罚。三群得罚,二群得赏的游击降一级留任,提、镇罚俸六月。四群得罚,一群得赏的游击,降一级调用,提、镇罚俸一年。五群全罚的游击革职,提、镇降一级调用。……若在原牧数内缺少的,除将千总、把总罚出马数补入外,余著落游击、提、镇各半分赔”13。显然,绿营牧务的负责面儿较大、赏罚范围极广,既考核主办单位游击府、千总把总衙门;又考核主管单位——提督府、总兵(总镇)府;既查问直接责任,又追究间接责任和连带责任,它是岗位责任制和管理责任制的结合。那时就是通过如此上下一贯制的奖惩手段来实施和执行上面颇具实用性的双管齐下的责任制的。这样,可使主办部门和主管部门之间产生一致的利害关系,促进二者共同努力,抓好牧务,从而加强对官牧场的督导和控制,有效地调动官兵的积极性。不过,这是一种封建主义的管理体制,是一个官督官办或官督军办的经营形式,有相当的专制性。它与中央牧场一样,是与民间畜牧业相互冲突的,因为最好的水草、牧地为其所扩占,对民间畜牧业有所妨碍。 清代北部边疆官牧场是供官衙和军队使用马、牛、驼、羊等牲畜,采取牧养与拨用相结合的方式,是一种自给性经济。牧场物品或产品,基本上不进行交换,没有走进市场经济的圈子。北部边地官牧场并不是一个普通的经济组织,它具有某种政治属性,是一个指令性的专业服务实体。 边地官牧场除了经营上的承包性质之外,还含有某些差徭性质的封建主义经济因素。各牧场的牧丁要像一般封建户政下的编民一样,承担提供朝廷所需贡物的义务。每年定例将一些畜产品解送到朝廷,交给内务府御膳房,供皇帝和各宫室食用。如在张家口外为镶黄、正黄、正白3旗牧放牛群、羊群的1620名牧丁,每年必须向皇族进贡乳酥油1.0122万斤,乳油4927斤,大小乳饼1158斤。14这是一种以实物形式出现的由牧丁承受的徭役负担,是封建统治者以强力驱使牧丁或役使百姓之变相的反映。 各类官牧业经济的发展与衰落 清政府根据塞外的自然条件和牧区形势环境,封疆划界,确定边地官牧业的范围,严格规定各类牧场的畛域,不得逾越,违者重罚。这一方面对维持畜牧业生产、稳定畜牧业秩序有好处,另一方面,可在较大程度上使官牧场原先占有优越的牧养地理条件不被破坏和侵夺,保障官牧业的正常进行。同时,为适应官牧业生产的需要——尽快繁殖或孳生牲畜,官府(牧衙)按照朝廷之旨,尽量遵守动物生理规律,指令统一配备各牧群的公畜和母畜的数目比例,不论中央牧场还是地方牧场,都按公母1:5的比例执行,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和光绪《大清会典事例》对此有详述。这是一项颇具科学性的规定,对今天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在牧群广增母畜是当时公认的原则性措施,就连朝廷也认识到了这个问题。如乾隆三年(1738年),商都、达布逊诺尔牧场要求添增公驼、公马数,中央不甚赞同,并指出:“牧厂添设马匹,原为滋生蕃庶起见,若添骟马八千匹,于牧事无益,应减去二千匹,改添骡马(母马)二千匹,促八千匹之数,此外更添骟驼五百只,庶于牧事有济”15。清廷的这一训示,进一步强化了后来官牧场广增母畜、重视繁殖、扩大牧业的思想。由于贯彻执行了以上的牧场经办方针,并全面实施了严格的奖惩制度,因而边疆官牧场具备了走向兴盛的必要条件。再加上众多牧官、牧丁、牧兵之间的有机配合和积极努力,逐渐促使塞外官牧业发展壮大起来。起初,在顺治时,中央牧场和地方牧场只有数十处,牧养官马几万匹。到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时,仅塞外蒙古地方的官牧场就多达230多处,牲畜数量增加数倍。玄烨帝说:“牧厂唯口外为最善,今口外马厂孳生已及十万,牛有六万,羊至二十万……前巡行塞外时,见牲畜弥漫山谷间,历行八日,犹络绎不绝”16。到乾隆五十年(1785年),官马增长为40多万匹,鼎盛一时。在蒙古及东北官牧业中,察哈尔牧场的发展较为典型,该处官畜,“康熙初年,有骒马40群,骟马8群,由于风调雨顺,经营得法,至乾隆五年(1740年),骒马增至160群,骟马30群。厂马以4万匹为率,至乾隆五年(1740年)足额外溢7000余匹,15年间蕃孳将近两成”17,官畜数量呈直线上升之势。尤其是商都达布逊诺尔、达里冈爱两牧场,成绩更为突出,到乾隆二十五年(1760年)有马驼12.8万,牛3万多,羊约35万。18在西部的凉州、甘州、西宁、伊犁、乌鲁木齐、古城、济木萨、玛纳斯等绿营牧场中,新疆巴里坤牧场的发展较为引人瞩目。该牧场于乾隆二十六年(1761年)设置,成立较晚,但成效甚佳。马匹孳生繁衍很快,乾隆三十三年(1768年)时,场马增至5280多匹,因水草不敷,便分成东、西两场牧放,几年后,新生马多达8400余匹,水草仍不敷使用,又于乾隆四十年(1755年)分为3场牧放。到嘉庆十年(1805年),巴里坤牧场养马增加到31359匹(不包括拨往军营之数)19。不久,连新疆古城、济木萨两牧场也出现了“因马多场窄,急于疏通”的状况,该处的“二万三千余匹之马,俱属膘壮”20,人称:马之天、牛之地、羊之海。了望远近,一派生机。 官牧业得以兴盛和发展,一方面是占据了良好的自然环境、自然条件之故,即我国北部边疆,山河优美,空气干燥,水草丰茂,地宜放牧,有利于官牧场的存在和发展。另一方面是人的因素,是官方积极从事畜牧业活动的成功,并逐步掌握主动之故。很大程度上是国家关于经营畜牧业的政策、制度及其督饬管理方面的适当。恩格斯曾经说:“一切政府,甚至最专制的政府,归根到底都只不过是本国状况所产生的经济必然性的执行者。它们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好的、坏的或不好不坏的——来执行;它们可以加速或延缓经济发展及其政治和法律的结果,可是最终它们还是要遵循这种发展”21。康、雍、乾时期的清朝统治者,就是上述各类政府中以较好方式去搞经济特别是搞畜牧经济的一种政府。由于清朝统治者在一定程度上遵循了畜牧业特别是边塞官牧业发展的客观规律,采取了适应性的对策,从而走出了一条较为理想的道路,创造出一个繁荣的局面。其中需要着重指出的是经营形式与结构的确定。我们知道,宋、明时期的官牧业是间接经营,是把官畜以徭役的形式寄养于民间22,民养官畜,实际上是一种官督民办制,人工分散,管理分散,又不能合理利用资源,且实行各家各户的个体负责制,御灾之力小,伤民程度大,发展机会少。而清政府一反旧态,牧牛、马、驼以苑、以场,颇近汉唐古义,可以充分开发利用边塞的水草资源,集中牧养、集中管理,实行官衙和部门的总体负责制,或称专职长官与专职兵民的共同负责制。这样,便于指挥调度,即管理集中、得力、灵活,御灾力大,建设力强,发展的可能性大、机会广。故康熙帝言称:“历观宋、明之时,议马政皆无上策”,“唯我朝牧养得法”23,所言不无道理。 同时,清代官牧场的建置是以北方边地为主,并将之作为一项边政战略内容来推行,尤其是西北绿营牧场的建立,其目的十分明确,旨在为军事服务,加强边防建设。如雍正十二年(1734年)西北用兵时,署理陕甘总督兼办军务的吏部尚书刘于义向皇帝奏称:陕甘为边疆军事要地,所需战马甚多,往日多由归化城及其他内地解送,长途供应,既糜费“钱粮”,又贻误时日,流弊颇多,宜就地设立牧场,以裕国防。24朝廷批准了他的奏章。不久出现的凉州、西宁、肃州3镇牧场,就是在他的请求下建立的25。后来,安西、乌鲁木齐、巴里坤等处的牧场也同样是以边防的需要、以相同的理由而设,并责成各该地驻守汉军进行掌管,成为边境绿营兵活动的一项必要内容。我们知道,建立边地牧场有同边屯一样的重要意义,它是强化边疆经济、缩短军需供给线、增加戍防之物质力量的重要措施,它对乾隆时期的西北军事活动曾予以有力的支援,对其官军的屡次胜利产生过积极的影响。 康熙以后,内地的土地利用率大大提高,人多田少,农耕空间严重不足,牧区的存在和发展十分困难。建立和扩展边地马政,不断开辟北部边疆牧地是大势所趋,是适时之举。它充分利用了人地比例相对较大的边塞地方的田土资源,较成功地建立和维持了官牧基地,成了当时军马尤其是边马供应的重要保证。另外,辽东、甘肃、内蒙、新疆等处的官牧或军牧,实为一种经济有效的生产形式,对当地的农业特别是军屯、民屯都有好处,既可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其地的农田肥料供应问题,又可以相应地解决耕育缺乏的困难,保障兵饷供应,并可顺势提高这些地带的交通运输力量,起到一种强边、固边、安边的综合性作用。而边塞物质力量的增强、经济环境的改善,又从另一个方面支持了国防,辅助了边政。 遗憾的是,官牧场的兴盛局面并没有长久地维持下去,到乾隆以后就逐渐地走向衰落了。虽然清政府在官牧业方面实施过较为适宜的政策和制度,但在总体观念上,目光还不够远大,它将官牧业与国防活动或军事行为当作一个整体,把双方的关系看得过分紧密,很少将官牧业当作一个独立的经济实体来对待。所以,随着乾隆年间平定准噶尔叛乱,边塞大规模的军事活动结束,蒙古地区的官畜顿减,“原先用作储养军驼、军马和食用牲畜的牧厂,多已闲置。于是从18世纪中期以后,清朝政府在大申禁垦令的同时,这些官牧厂的土地,都屡经乾隆帝敕许,公开进行招民开垦”26。这显然是官牧业在缺乏独立位置的形势下,受到了农业经济的冲击。据乾隆三十一年(1766年)统计,仅太仆寺的右翼牧场就被开垦230余万亩。27同时,独石口外的御马场、张家口外的礼部牧场、归化厅土默特境内和和林格尔厅的右卫八旗军马场等皆曾或多或少地先后被开垦。大青山后,绥远城八旗驻防军马场等牧地,在乾隆中期,因“裁汰兵丁,牧放马少,地亩空闲……待民开垦”28,垦数动辄数万、数十万亩,致牲畜牧放基地日益缩小,官牧业的规模也随之日益变小。尽管清政府倡导农牧并重,但实践证明,后来在二者的相互关系上还是缺乏合理的协调。 其次,吏治的腐败也影响和妨碍了官牧业的发展,在绿营牧场尤其是如此。据嘉庆《大清会典事例·兵部·马政》,乾隆二十四年(1759年)通过皇帝上谕的形式,规定以后随着官牧群的增多,逐次新辟牧场。可是到乾隆后期特别是嘉庆年间,军队中滋长了官僚主义,并且侵蚀到绿营牧场,使得有关官员不能认真遵守马多分场的定例,导致场地狭窄、水草不敷,不时发生疲瘦伤残之事。史称:“总督则遇事因循,不思振作,提、镇则因分场愈多,责成愈重,而不欲增辟新场,他们每到了马多场窄的时候,都不遵守旧例分场另牧,仅仅把过剩的场马挑变,以维持现状。……但结果只能维持原状的形式,对原状的实质却维持不了”29。同时,随着牧场制度的松弛,许多牧场官员,大肆贪污,吞没马乾,使得马匹越来越少,到晚清,此弊更为严重了30。不仅仅是绿营牧场,就是太仆寺牧场和八旗牧场也有不少官员空报籍册、吞没马乾的事例。所有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官牧业的衰落。 另外,到了晚清,西方的军事装备、军事技术及其有关的新式交通运输器具的输入,使清政府对官牧场尤其是军马场的重视程度逐渐减弱。在咸丰以后,官牧场的奖惩等考核制度、章程也不严格遵守和执行了,场务的好坏皆显得无关紧要了31,官牧场也就因之愈发不景气了。加之,同治初期陕、甘回民起义,边地绿营牧场被扫荡殆尽,久衰不振。 边塞官牧业的历史地位与作用 清前中期,国家在北部边塞开办的官牧业是成功的,其经营办法与管理措施是较为适宜的,曾取得良好的效果,对后世具有一定的借鉴作用。太仆寺牧场、上驷院牧场、绿营牧场等,是一种能在一定程度上反映时代特征的经济类型,在我国畜牧经济史上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是清代社会经济范畴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是官衙直接从事经济活动的一种典型行为或集中体现。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对旧的官牧业和对宋、明间接经营制的批判和否定,对以后的官牧业起到一种启迪作用。 上述北部边地官牧场,曾有力地支持了清政府的政治、军事等项活动,积极有效地为其服务。不管是中央牧场还是地方牧场,“自它们建立后,便使清政府的军队和皇室宫廷用马,有了较为可靠的保证,不必单纯依赖茶叶交换马匹了”32。各种类型的官牧场,定时或不定时地向屯垦区提供耕畜、驮畜;向各省区和各边地驿站解送马匹,维持通信活动;向各贵族、各官员供应舆仗等项所用马匹;向朝廷和各级官衙提供运资转饷的驼、马、骡。而更为重要的是,官牧场特别是边塞官牧场在某种意义上已成为武装配备或军队建设的一个必要的组成部分,可以说,它完全是官兵的一种后勤部门或军需供应基地,因为牧场包括中央牧场的中心任务是向清军输送马匹。“顺治三年(1646年)定各省营马缺额,开数报兵部,在各(牧)群拨给。乾隆二十八年(1763年)定直隶各标营缺马,在商都、达布逊诺尔、达里冈爱三牧场拨给。五十一年(1786年)定巴里坤牧场内骟马除拨补巴里坤镇属各营及哈密厅差马,与屯田台站留用外,多余马匹尽数拨送内地各营,以备补额。嘉庆十六年(1811年)定以甘州等各牧场骟马拨给附近各营缺额。此为以牧场孳生马匹拨给的制度”33。上述国家的规定,清楚地反映出我国清代北部边疆官牧场的主要职能是经营战马,主要贡献是为国防服务。这些官牧场放养的马种,大多来自长城西北口外,甚为优良,善于驰骋,称作“口马”,是当时最为理想的战马资源。由塞北官牧群大量输往八旗兵和绿营兵的口马,曾在多次的官兵征战中,冲锋陷阵,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太仆寺牧场、上驷院牧场、八旗牧场等北部边塞官牧场,位处我国历史上的游牧民族地带,即处于所谓“依天地自然之力,养天地自然之物”的传统牧区。这里既有各种官牧场,又有众多的蒙古、满贵族私牧场和民间小牧场,呈现出一个多种畜牧业经济成分共存并举的形势。鉴此状况,清政府曾在康、雍、乾时期,十分认真而慎重地开办和经营西北、华北与东北各地的官牧业,特别注意其官牧场的形象问题,更注意与民间牧业及牧民的关系问题或联络事宜,其中对蒙古牧务表现得尤为明显。如乾隆四年(1739年)朝廷宣称:原“养息孳生牧场各牧群牧长、牧丁均系蒙古人,而现在补授系满洲宫,概不晓蒙古语言,不识蒙古性情,不悉游牧利弊。嗣后设四品总管一人,五品副管二人,令京中八旗都统,于各旗蒙古应升官员内,五品旗员并世爵拟补四品总管,六品旗员拟补五品副管,拣选勤慎老谙于牧事者,每旗一人,咨送兵部引见,恭候钦定”34,可谓全盘考虑,统筹兼顾。 事实上,清政府也真是基本上较好地协调了官府与民间、官牧业与私牧业的关系,并使边塞各类官牧场产生了较好的影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和促进了私牧业的发展。那时清政府在北部边疆官牧场外围布置了适量的兵卒,既保护了官牧业,也保护了私牧业,创造了在安定的环境下稳步发展的机会。同时,官牧场的一些较好的管理办法也被私牧场所吸取或参用,如一些为数不多的雇佣劳动制内容——按放牧数量多少挣工钱之办法的施行,就与官牧场相似,很有可能是对官牧场作法的承袭或仿效。还有,清代后期蒙古锡盟东乌珠穆沁旗等处的“苏鲁克制度”——具有租佃性质的畜群承包放牧办法(死亡的畜肉归牧户,皮归畜主或皮与肉全归牧户;畜群所产仔畜,百分之一归牧户,其余归畜主),在很大程度上是参考了官牧场将老弱病残牲畜赏给牧丁之惯例。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