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咸宁市公安局 |
释义 | 工作职能(一)贯彻执行国家、省有关公安工作的法律、法规、条例和政策,指导、部署全市公安工作。 (二)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侦查工作;协调处置危各类重大案件、治安事件和骚乱。 (三)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危害社会治安秩序行为;指导并依法管理全市户籍、居民身份证、枪支弹药、危险物品、公共场所和特种行业等工作。 (四)指导管理全市出入境、外籍人员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人员在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工作。 (五)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以及群众性治安保卫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六)指导、监督全市消防工作。 (七)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交通秩序以及机动车辆、驾驶员管理工乍。 (八)指导、监督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对公共信息网络的安全监察工作。 (九)指导、监督全市公安机关依法承担的执行刑罚和监督、考察工作;指导、监督县(市)区公安机关对监管场所的管理工作;管理市看守所、行政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强制戒毒所)。 (十)指导、监督并负责全市收容教养审批工作;承办市政府劳动教养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研究掌握全市毒品违法犯罪动态,组织、指导全市公安机关对毒品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承办市禁毒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二)指导并组织实施全市对警卫对象的安全警卫工作。 (十三)组织实施全市公安科学技术工作,规划公安信息技术、刑事技术和行动技术建设。 (十四)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机关装备、被装配备和经费等警务保障标准、制度。 (十五)领导全市公安消防部队建设,对武警部队执行公安任务及相关业务建设实施领导。 (十六)拟定全市公安机关人员培训、教育规划,负责全市公安队伍培训、教育工作。 (十七)制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公安队伍监督管理工作规章,负责全市公安队伍督察工作;按规定权限实施对干部的监督;协助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或督办公安队伍重大违纪案件。 (十八)指导全市林业公安业务工作。 (十九)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机构设置警令部、政治部、国内安全保卫支队、经济犯罪侦查支队、 治安支队、刑事侦查支队、技术侦察支队、监管支队、 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消防支队、 特警支队、法制支队、警务督察支队、禁毒支队、 出入境管理支队、警卫处、反恐怖工作支队、 装备财务科、信访科、温泉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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