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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咸丰县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修订稿)
释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加强和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巩固和提高九年义务教育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湖北省九年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咸丰县境内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的中小学生。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由咸丰县教育局负责管理。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实行网络管理,统一使用全省网络管理平台。

第二章 入学和注册

第五条 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年限。小学和初中均实行秋季招生入学。

第六条 接受义务教育的起始年龄为六周岁,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残疾儿童、少年入学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七条 小学、初中新生实行免试入学。学校新生实行免试就近入学。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新生原则上使用学籍管理系统随机均衡分班。

第八条 新生入学。所有新生入学都必须凭《户口薄》进行报名和注册。按就近入学的原则安排入学。

农村新生入学。乡(镇)政府或委托乡镇中心学校按照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以下简称《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城区新生入学。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法定监护人及其适龄子女的户籍、住房等情况,划定小学、初中的服务范围,责成城区中小学校和各学校按照服务范围内适龄儿童、少年名单,最迟在新学年开始前15天,向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发放《入学通知书》,法定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送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就读。

适龄儿童、少年与法定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或户籍与常住地不符的,由适龄儿童、少年法定监护人提供“二证”(身份证或户口薄;原户籍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流出就学证明)向意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给予学籍。

第九条 进城务工经商人员子女在流入地学校接受义务教育,由法定监护人提供“四证”(身份证或户口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暂住证或住房产权证;与本地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在本地的纳税证明;原户籍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流出就学证明)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安排到指定的学校就读并给予学籍。

第十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以在其法定监护人户籍或常住地学校就读:⒈法定监护人中有现役军人(含武警);⒉法定监护人中有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⒊烈士子女、孤残儿等。

第十一条  民办学校招生在县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下进行。民办学校按照自己确定的招生范围、标准和方式招收小学、初中新生,具体招生参照公办学校的办法。新生名单需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跨学区招收的新生,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报学生户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生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纳入学籍管理系统。中途接收学生按转学办理。

第十二条 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未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因故辍学现要求回到学校重新学习或在外地上学要求转回户籍所在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教育管理部门应安排在相应的学校就读。并在一周内报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给予注册分配学号。

第十三条 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即为其注册学籍,并在新学年9月底前将学生的相关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网络平台。

第十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采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网络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其原名作为曾用名予以保留。学号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和替换,直至学生毕业。中途辍学或死亡者学号作废并及时报上级部门予以注销。

第三章 转学

第十五条 转学是指法定监护人工作调动、户籍及家庭住址变动或其他正当理由,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跨学区就读学习。

转学手续。

乡(镇)内各校互转:

(1)由需转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乡镇中心学校审查同意后,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

(2)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接收证》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原就读学校应在网络平台上提出申请,并打印统一的《转学证》并盖学籍章。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至乡镇中心学校办理转学确认。

(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盖有学籍专用章的《转学证》至接收学校,学校在学籍网络管理平台上办理入班手续。

县内各校互转:

(1)由需转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向接收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查同意后,由接收学校签发《接收证》。

(2)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接收证》到原就读学校办理转出手续,原就读学校应在网络平台上提出申请,并打印全县统一的《转学证》并盖学籍章。

(3)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转学证》至县教育局基教股办理转学确认。

(4)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盖有县教育局学籍管理专用章的《转学证》至接收学校,学校在学籍网络管理平台上办理入班手续。

县外转入:

本县户口省(州)内转回的学生,原就读学校应在学籍平台上办好转学手续,学生家长持学籍档案、转学证(均需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局印章)、本县接收学校接收证及户口本原件到县教育局基教股确认后,学校方能办理入校手续,学生学号随转有效;

本县户口由外省转回的,原学号作废,各校在平台办理入省手续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持原就读学校学籍档案、转学证(均需原就读学校主管教育局印章)到县教育局基教股确认;确认后,学生家长或监护人将转学证交回学校,学校办理入班手续。

转学生只能编入相应年级就读,不得随意升、留、降级。

对转学资格不合格的学生应立即退回转出学校,勿使学生失学。任何学校不得擅自接受转学手续不全的申请转学生。

第十六条 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须凭接收转学证明和网上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对学生转学,学校不得组织入学考试。

第四章 借读

第十八条 借读是指法定监护人户口在外省但在我县从事流动性工作、服现役或经商等,其子女需随法定监护人到我县在地学校临时就读学习。

第十九条 要求借读的学生,其法定监护人需持本人所在单位和子女学籍所在学校证明,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经借读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准予借读。借读学生将借读学校审核证明复印件交学籍所在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条 借读学生的学籍保留在原校。学生在借读期间的成绩和表现,由借读学校考核并提供给学籍所在学校。初中借读生原则上回原学籍所在地参加毕业考试,学生《义务教育完成证书》由学籍所在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第二十一条 借读不得变更年级。

第五章 休学和复学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伤病和本人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超过3个月仍不能上学的,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休学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学校审核,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小学报乡镇中心学校、中学报县教育局基础教育股),同意休学。因伤病提出休学的,需经县级以上医疗单位出具证明及相关材料(应持有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及医疗费发票复印件,缺一不可)。学生因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需出具公安、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的证明。

第二十三条 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应办理休学手续。由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出国(出境)休学申请,出具出国签证、护照等相关材料,经学校审核、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同意休学。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不予转学。

上述休学的相关材料应由学校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休学时间从缺课开始计算。休学期限为一学年。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满,学生或法定监护人持休学证明到学校办理复学手续。复学时学校可根据学生实际情况并征求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的意见后编入相应年级就读。

休学期满不能复学的,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相关材料,学校报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后,续办休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学校不得涂改、伪造转学、休学、借读学生的有关信息和材料。严格控制休学人数。初中以校为单位,每学年度休学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2%。小学以乡镇为单位,每学年度休学人数不得超过学生总数的1%。

所有休学、复学都必须在学籍网络管理系统进行处理。初三下学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

第六章 考核和评价

第二十七条 建立学生成绩及身心发展多元考核评价机制。主要从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小学低年级称操行评定)两个方面评价学生并将结果记入学籍档案。学生学业成绩及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实行等级制。

第二十八条 小学每学期进行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初中每学期进行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考试、考查或考核科目为国家或省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学科。学生学期成绩按平时学习成绩,期中、期末考试、考查或考核成绩综合评定。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按照湖北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进行。

第三十条 学生的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结果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学校根据学生的考试、考查、考核情况及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填写《学生综合素质报告书》,向法定监护人报告。

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根据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评价(含操行评定)结果进行排队或公布名次。

第七章 修业期满

第三十一条 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不留级和不跳级制度。

第三十三条 学生九年义务教育修业期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义务教育完成证书》和《毕业证》。对未修满九年义务教育年限者,可视情况出具学业证明。

第三十四条 学生死亡、因故丧失学习能力的,由学校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注销其学籍。

第八章 奖励和处分

第三五条 对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学生,予以表彰、奖励。

第三十六条 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应给予帮助或批评教育,对极少数严重违反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等有关规定的,可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和记过处分。对违法犯罪的,由司法部门依法处理。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校不得开除或者劝退学生。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表现积极,改正错误,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批准,可以撤销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可按规定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

第三十九条 解除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或者刑罚执行完毕,但未受完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教育行政部门应为其安排接收学校,保证其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九章 管理权限

第四十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具体实施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工作,小学阶段学籍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责成乡镇中心学校具体负责管理。各学校要积极配合做好义务教育学籍管理工作。按时在网络系统中提交相关信息。

第四十一条 各中心学校和学校要配备学籍管理专职人员和学籍管理专用设备。

第四十一条 乡镇中心学校和学校如有违反本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文件与本文件有冲突的以本文件为准。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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