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 |
释义 | 协会概况名 称: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 性 质:社会团体 成立时间:2004年6月29日 理事长 :林敬捷 秘书长:张可均 秘书处办公地点:厦门市禾山路266号联谊大厦5楼 协会宗旨“服务会员,合作创新、提升凝聚力,增强协会代表性” 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于2004年6月成立,业务主管单位为厦门市经济发展局。协会是厦门市模具行业及相关企业、院校自愿组成的非盈利性社团法人组织。协会下设经营管理、技术、教育培训委员会,秘书处负责日常工作。 协会以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遵纪守法、保护行业的整体利益为目标,积极组织开展人才培训、技术咨询、信息交流、会展招商以及产品推介活动。充分发挥政府与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把模具企业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提高模具标准化、专业化、商品化、国产化水平与模具质量,提高模具行业的社会地位,加强与各地模具行业的合作与交流,致力于促进全市模具工业的技术进步和持续发展。 协会章程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章程 (2009年2月23日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定名为厦门市模具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Xiamen Die &Mould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是XDMI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厦门市模具行业的企业及与模具行业有关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校按自愿原则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心全意为会员和政府服务,维护国家和会员的利益,把会员组织起来,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促进模具工业的发展和技术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厦门市经济发展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厦门市民政局,本会愿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厦门市禾山路266号联谊大厦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在会员单位和政府部门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反映企业的愿望与要求;传达政府部门的意图,接受政府部门咨询委托,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具体的业务范围如下: (一)协助政府部门加强行业管理方面 1、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提出振兴模具工业相关政策的意见和建议。 2、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 3、参与制定行业规划。 4、对行业内重大的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投资与开发项目进行前期论证。 5、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 6、受委托组织科技成果鉴定和推广应用。 7、受委托对有关产品质量和价格纠纷事件,组织鉴定或调解。 8、承办政府部门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二)服务方面 1、编印会刊,提供信息。 2、组织培训模具技术、管理人才和技术工人。 3、举办或组织参加交流会、展览会、开展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 4、指导、帮助企业改善经营管理。 5、参与相关产品市场的建设。 6、反映会员要求、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其合法权益。 7、开展咨询服务,进行技术服务,发展有利于行业的公益事业。 8、与国外对口组织、团体建立联系,组织对外经济、技术交流。 9、积极与中国模具协会及各地方模具协会保持联系,组织会员参加会展及参观学习。 (三)自律、协调、监督方面 1、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协调同行价格争议,维护竞争; 2、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并进行监督。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3、从事本行业或相关行业,对本行业具有一定的了解。 4、应是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递交入会申请书一式两份及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 2、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3、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本会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5、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6、介绍和推荐新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按规定交纳会员费; 5、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6、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员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它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确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3、选举和罢免理事; 4、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5、决定终止事宜; 6、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延期换届。但不可超过一年,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会各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的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1、3、5、6、7、8、9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常务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3、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果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如果超过两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和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落实情况; 3、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办事机构工作; 3、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负责人并提交理事会决定; 4、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利息; 5、在核准的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收入;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国家对社会团体收取会员费的政策制定,修改会员费标准及交纳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变动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对专职工作人员薪酬保险福利待遇,由协会负责人班子会议讨论决定。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注销登记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09年2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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