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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释义

(2006年修订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六章 编班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十二章 附则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法规,制定《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对象为厦门大学嘉庚学院的普通全日制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凡我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以书面形式向学院请假并经学院批准。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擅自逾期,或未经允许请假逾期两周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送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六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生有缴纳学费的义务。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学费,否则不予注册。

第八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校历规定日期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因故不能如期到校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须按规定完成注册手续方可取得该学期学分认可资格。

第三章 学制与在校年限

第十条 本科学制由国家统一规定,一般为四年,少数专业为五年。

第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院允许学生提前一年或推后一至两年毕业,允许学生申请中途保留学籍一至两年从事创业等活动,但在校年限(含休学)不得超过其学制两年(即四年制本科生不得超过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不得超过七年)。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二条 学生应遵照循序渐进的原则,按照教学计划设定的顺序和要求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第十三条 课程选修

(1)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爱好和特长,选修教学计划设定的各类选修课程;

(2)学生应根据教学计划,按学院的规定办理课程选修手续。凡规定有先修课程的课程,必须取得先修课程学分后方可修读;凡与理论课配套的实验课,应同时选修;

(3)未经办理课程选修手续而参加听课、考核者,不能取得该课程的成绩和学分。

第十四条 课程免修、免听

(1)学生成绩优异,经本人申请和所在院(系)批准,某些课程可以免修,即自学而不必听课(政治课、体育课、实验课除外),但仍须参加有关考核,成绩合格者可取得该课程学分;

(2)学生申请免修,须提交免修申请表,经任课教师考核同意,报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3)学生因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症,提供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后,可以申请免于或暂缓参加军事训练;

(4)学生由于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体育课可转修“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应注明“保健体育课”;

(5)需重新修读以取得学分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自己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申请部分免听,经任课教师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免听学生需根据任课教师的要求,完成相应的作业、参加相关的考核。

第十五条 课程缓修与先修

(1)学生因基础差、课程冲突或健康问题等原因,学习有困难,可以申请缓修相关课程。申请者应填写缓修申请表提交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

(2)允许学有余力的学生提前修读部分课程。申请课程先修者应当填写先修申请表提交所在院(系)批准,并报教务部备案。学生若提前修完规定的学分,可办理相关手续提前毕业。

第十六条 课程补修

转专业或转学的学生,应按转入专业的教学计划补修相关课程;补修课程应按学院规定履行相应手续。

第十七条 学分重取

(1)总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必须重新修读以取得学分,但若属选修课程的也可根据教学计划改修其它课程;一门课程缺课的学时累计达到该门课程总学时数的1/3者(获准免听者除外),或者实验课缺做实验达1/3者,该课程必须重新修读以取得学分;

(2)重新修读以取得学分的课程可以根据相同课程的开课安排修读,不受时间和班级的限制。如该课程停开,学院可以指定学生修读学分相同、要求相近的替代课程;

(3)学分重取手续应按学院规定履行相应手续,在开课一周内办理完毕;

(4)需重新修读以取得学分的课程的教学及管理要求与正常修课相同。

第五章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第十八条 学生应当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学生学籍总登记卡。不及格成绩可以先行记入,待重新修读且取得学分后以重新修读的成绩予以替换、并正式记入学籍总登记卡。学籍总登记卡在学生毕业时归入其个人档案,并存学院档案室。

第十九条 各门课程的考核方式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特点提出,经所在院(系)审定,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条 课程总成绩一般由期中、期末成绩及平时成绩等综合评定。各部分所占的比例由任课教师确定,经所在院(系)审定,报教务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记分,实验课、生产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科研训练)等成绩采用四级制(A或优秀:85-100分、B或良好:70-84分、C或及格:60-69分、F或不及格:60分以下)记分。有些不宜采用上述记分办法的课程,可采用合格、不合格两级记分,但必须在记分时标明为“两级分制”。

第二十二条 体育课的成绩由实际表现、科目成绩和身体素质综合评定。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的成绩可根据课内外作业、平时测验、实习和实验报告及实际表现综合评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应当事先提交缓考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经所在院(系)审批,报教务部备案。一学期申请缓考的课程原则上以3门为限。缓考者参加相同课程的另一次考试。

第二十四条 未办理缓考手续,擅自缺考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五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试纪律或作弊者,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期末考试违纪、作弊者,必须重新修读该课程以取得学分;考试违纪、作弊者,将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章 编班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按其入学年份和专业组成相应的行政班,并参加该班级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教学计划修读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修读同一门课程的学生组成相应的课程班,并参加该班级的各种活动。

第二十八条 学生因学业原因主动要求编入下一年级的,须提交申请,经院(系)领导批准,报教务部备案。该生应缴学费按其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确定。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后复学,应根据休学(保留学籍)前的就读年级及已取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的相应行政班。

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转入)、转专业,应根据转入前的就读年级及已取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年级的相应行政班。

第三十一条 在规定学制内未能修完规定学分需延长修习年限者,在办理注册手续后,编入下一年级的相应行政班,继续学习,并按所编入年级学生的收费标准收费。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二条 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根据学院相关要求申请转专业。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和现有教学资源条件,确定可以接受学生转入的专业及人数。

第三十四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对转入专业有兴趣、转专业有利于自主学习成才者;

(2)因为身体健康原因,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者;

(3)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经学院审核确认者。

第三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专业:

(1)新生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在校期间已转过专业者;

(3)学院在招生时有明确限制者;

(4)所要转入的专业有特殊专业要求,而学生不能达到者;

(5)应作退学处理者;

(6)转专业前在本专业所修的课程成绩不符合要求者。

第三十六条 转专业学生的学籍管理问题

(1)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原则上依照入学时的年级所适用的学籍管理细则进行管理;

(2)学生转入新的专业后,应当完成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习内容和相应学分,方能毕业和获得学位;

(3)转专业的学生,根据其已取得的相适应课程的学分数,确定其可转入的年级。

第三十七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者;

(2)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3)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4)应予退学的;

(5)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6)入学时享受了我院招生优惠政策者。

第三十九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八章 休学、保留学籍与复学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2)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时间达到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者(获准免听部分除外);

(3)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四十一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限,因病经学院批准,可连续休学两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休学后复学的学生,未修满一学期又休学应视为连续休学。未办理休学手续擅自离校超过两周者,视作自动退学。

第四十二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在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病休期间医疗费用自理;

(3)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

(4)休学学生的户口暂不迁出学院。

第四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可申请保留学籍:

(1)学生申请中途从事创业等活动或因特殊困难等原因,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至两年;

(2)经有关部门批准出国或到港澳地区定居或自费留学的学生,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学籍一年;

(3)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四条 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视作自动退学。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待遇。

第四十五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应于期满前一个月向教务部提交复学申请书,经所在院(系)签署意见,教务部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2)因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由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准复学;其他原因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应持有关证件,方可申请复学;

(3)复学生应根据休学(保留学籍)前的就读年级及已取得学分的情况编入相应年级学习;

(4)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触犯法律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四十六条 学生申请复学时,若原专业已调整、合并或中断招生,可根据学生要求,安排到其他相近专业学习。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1)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2)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3)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4)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5)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6)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九条 退学的学生,应在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逾期办理离校手续的,学院不予负责。

第五十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一条 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二条 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采取授予各种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物质奖励。

第五十三条 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者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规定》,给予学生与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的处分。

第五十四条 处分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院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可按照《厦门大学嘉庚学院学生申诉办法》的程序提出申诉。

第五十六条 对学生的鉴定、奖励、处分等材料,均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档案和学生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 学生在规定的最高在校年限内(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并实行电子注册。符合《厦门大学授予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工作细则》规定的条件的,由厦门大学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

第五十八条 学生提前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经本人申请,学院审核,准予提前毕业。提前毕业学生待遇与其他毕业生相同。

第五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最高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未达到教学计划要求,但已达到教学计划规定的总学分数90%以上者,准予结业。未修、或已修不及格课程在结业后一年内可申请自费补修、重新修读或补考一次,合格者颁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填写。逾期不补修、重新修读、补考者,视为自动放弃;补考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六十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或在校时间(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和保留学籍)已达规定最高在校年限(四年制本科生为六年、五年制本科生为七年),所获学分不足教学计划总学分数90%者,颁发肄业证书,以后不再换发毕业证书或毕业证明。

第六十一条 对被学院开除学籍的学生,学院发给学习证明。

第六十二条 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三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院将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四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从2006年1月1日起实行,原《厦门大学嘉庚学院本科学籍管理实施细则(2005年修订版)》同时停止实施。

第六十六条 学院授权教务部根据教学改革和教学管理的需要,对本《细则》未尽事宜制订单项规定或补充规定,与本《细则》一并实施。

第六十七条 学院授权教务部解释本《细则》。

厦门大学嘉庚学院

二○○六年一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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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1/15 15:54: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