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政府采购管理试行办法 |
释义 | 一、总 则 (一)为保证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政府采购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习府发(2000)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县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使用财政性资金,金额在3万元(含3万元)人民币以上的用于采购物资、装饰维修及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三)政府采购范围包括各类公务车计算机、复印机、空调设备、音像设备、取暖系统、办公家俱购置、房屋装修、维修工程、绿化工程及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的其他项目。 (四)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 预算内资金是指县级财政年初预算安排及年度追加的资金和上级财政专项资金。 预算外资金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规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种财政性资金。 (五)采购单位(即采购人)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物资或服务的。对于集中采购,县采购办是采购人。 (六)政府采购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正、公平、择优和讲求效率的原则。 二、政府采购的组织管理 (七)政府采购的主管机构为县政府采购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领导牵头,县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工商局、物价局等单位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采购办)设在县财政局,负责日常工作。 (八)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的职责为:制定采购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政府采购工作,审议批准采购工作计划和集中招标采购项目,规定并修订适用采购方式的金额标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组织采购评标小组,管理采购机关采购行为,管理政府采购的行政投诉等。 (九)县采购办的职责为:负责县级采购日常工作,拟定政府采购工作计划,受理采购申请并审核资金来源、控购手续,统一组织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业务,承办由县采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有关工作。 三、采购方式 (十)采购方式包括: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在采购领导小组指定的媒体上公开刊登招标通告,让所有有意愿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 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向一定数量的潜在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邀请其参加投标并按规定程序选定中标人的一种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采购,也称协商采购,是指采购机关直接邀请三家以上的供应商就生产(制造)工艺、质量、性能(功能)、商业条件、价格等进行谈判的一种采购方式。 询价采购是指对三家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是有竞争性的一种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也称直接采购,是指没有竞争的一种采购方式。 (十一)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发生突发事件,无法按招标方式购得所需的货物、工程或服务,以及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等,经县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十二)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的现货商品,经县采购领导小组的批准,可采用询价采购方式。 (十三)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属原采购的后续维修、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由于兼容或统一规格的需要,在一定时期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在原招标项目的基础上,在原合同期内追加合同以外的同一项目的同质采购和服务且价格不超过原合同价格50%的,须与原供应商签约;在原招标文件中做了事先说明的对原有采购的后续扩充以及采购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情况等,经县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单一来源采购方式。 (十四)除本办法第11条至13条规定外,达到规定金额标准的单项或批量采购项目,均应实行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或有限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 四、政府采购程序 (十五)采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说明采购理由,提出采购需求(数量、规格、性能、质量要求以及售后服务等)同时将采购资金存入政府采购专户,报县采购办初审后提交县政府采购领导小组审定。 (十六)县采购办依据县采购领导小组审定的物资采购项目或清单和采购方式,按本办法第11条至14条的规定组织招标和采购。 (十七)凡实行招标采购的,由县采购办牵头,财政、监察、工商、物价等部门和采购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小组。 (十八)评标小组审查定标,评定中标单位,招标终结后,县采购办发出《中标通知书》,由中标人与采购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数量、质量、价格、交货期、售后服务等签订合同。 (十九)集中采购招标原则上每半年审批一次,统一招标。如采购项目是新时期或批量不多的,经县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可采取一次一定的办法。 五、资金支付 (二十)采购资金属预算内的,采购单位凭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及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到财政部门办理付款手续。 (二十一)采购资金全部由预算外资金支付的,由采购单位将资金划入政府采购专户,专户资金管理部门根据中标通知书、采购合同、采购单位验收报告,供应人开出的正式发票等有关资料向供应人支付价款。 (二十二)行政事业单位按月将政府采购支出与正常经费支出情况一并统计汇总,按规定时间向财政部门报送预算经费支出报表。 六、监督管理 (二十三)县监察局对招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以保证招标活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 (二十四)凡应招标而不招标的,凡转移、挪用、挤占政府采购资金的,以及不按规定办理有关招标手续和支付采购价款的,将追究单位领导和有关人员责任,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二十五)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采购单位资金的管理与监督,了解单位用款情况及帐务处理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二十六)审计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的审计监督。 (二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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