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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办法
释义

第一条 为加强全县小水电资源有序管理,合理利用、规范开发小水电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产业政策》和《贵州省中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水资源包括水能资源。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合理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小水电资源开发纳入本县水利发展计划和水资源综合规划。

第三条 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县小水电资源开发利用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开发利用小水电资源,由县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实行按流域或河流进行统一规划,并与全县的水资源规划相一致,以全面合理保护和利用水资源,实现可持续发展。在规划的基础上建立全县小水电开发项目数据库。

第五条 经法定机构批准的流域规划是小水电资源开发的基本依据。规划的修改,必须经原批准机关核准,未经批准的规划不能作为小水电建设项目的立项依据。

第六条 参与小水电资源开发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申请获得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核准,并由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授予水资源开发使用权后,方可进行开发。

第七条 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获得,须经下列程序:

(一)向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并附上已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和即将报批的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成果。

(二)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接到申请报告后,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审查后,按规定作相应处理。

(三)审查的主要内容是:开发项目所在点的水资源论证以及设计是否符合流域规划的要求,开发点是否符合防洪、供水、灌溉、竹木流放、渔业、生态建设等方面的要求,设计必须包括上述内容,否则不予核准。

(四)经审查核准后,由项目业主向有审批权的人民政府提出开发使用权的申请。

第八条 经审查的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依据该项目点的流域规划,由县人民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投标方式有偿出让给愿意投资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并报省人民政府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小水电资源的开发使用权实行有偿授予,总装机5000KW以下小水电站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底价为每千瓦150元,总装机5000KW以上小水电站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有偿使用费底价为每千瓦100元。使用年限由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决定。

第九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务院颁布的《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的规定,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并在工程竣工投产之日起,交纳水资源费。

第十条 经县人民政府批准,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法人,必须在项目初步设计批准后两年内动工建设。两年内没有动工的,由县人民政府收回开发使用权,并可将其开发使用权转让给其他开发者进行开发。

第十一条 获得小水电资源开发使用权的项目法人,不得将开发使用权擅自无偿或有偿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开工建设后,由于客观原因不能继续进行建设需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应写出书面报告,说明原因和工程实施的状况,报县人民政府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牵头,会同转让双方协商开发使用权的转让。

第十二条 对于回避上述审查核准程序或审查不符合规划要求而强行开工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停止建设,进行补充设计,并完善审查程序。拒不执行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习水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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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6:54: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