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切实做好我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根据《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贵州省人民政府贵州省军区关于做好2009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黔府发[2008]24号)、《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遵府发[2008]89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安置对象 (一) 服满现役两年的城镇退役士兵; (二)贵州省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审查移交的转业士官; (三)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或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转业士官; (四)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五)荣获二等功以上的农村籍退役士兵; (六)烈士子女、孤儿; (七)按《贵州省实施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由市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批准安置的农转非退役士兵。 二、安置原则 (一)中央、省属单位子女实行系统负责安置或货币转移安置的原则; (二)转业士官、服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者,五至八级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烈士子女、孤儿,参加全县统一组织的岗位竞争考试,实行择优安置; (三)城镇退役士兵以及第(二)项参加岗位竞争考试未被录用的人员全部实行一次性货币化安置,发放一次性补助金。自行联系单位的(县编制内的机关和事业单位除外),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可出具安置介绍信,但不发给自谋职业补助金。 (四)家居农村的义务兵退出现役后,由乡镇(区)人民政府要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教育培训等方面予以支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优秀退役士兵作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农村招收员工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退伍军人。 三、安置办法 分岗位安置、货币安置和有偿转移安置。 (一) 岗位安置 符合参与竞争岗位考试条件的人员,根据当年县编办下达的空编补员计划和行政事业单位工勤岗位缺编情况,确定安置计划数。采取公开考试考核、平等竞争的办法择优录用,具体考试细则由县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另行制定。2009年对符合参与竞争岗位考试条件的人员按70%比例进行岗位安置,30%实行货币安置。2009年以后岗位安置比例逐年递减,每年由县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岗位安置比例。 (二) 货币安置 城镇退役士兵按其入伍时上年贵州省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发,服满现役十年的转业士官按4倍计发,因战(公)八级残疾军人按2倍计发,因战(公)七级残疾军人按2.5倍计发,因战(公)六级残疾军人按3倍计发,因战(公)五级残疾军人按4倍计发。现役未满十年的复员士官在城镇退役士兵的基础上一期复员士官增发20%,二期复员士官增发30%;无论是退役士兵或复员、转业士官,在西藏、青海服役的增发10%,荣获一等功以上(含一等功)的增发30%,荣获二等功以上(含二等功)的增发20%,荣获三等功以上(含三等功)的增发10%。自谋职业补助所需经费由县人民政府列入财政预算。 (三) 有偿转移安置 完成安置任务确有困难的中央、省、市属单位须向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并按规定缴纳转移安置金后,由县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技能培训 切实加强城镇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劳动就业培训机构要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培训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 五、档案管理 岗位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退安办移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保存;货币安置的退役士兵档案由县退安办移交县人才交流中心保存;农村籍退役士兵档案由县退安办移交县人武部保存。 六、工作要求 本方案从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开始实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是党和政府的一项长期的政治任务,事关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大局,各有关部门要从讲政治、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切实加强领导,认真抓好落实。不履行法定义务、拒绝接收安置任务的单位,要追究单位主要领导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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