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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实施方案
释义

为进一步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促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土地开发整理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10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实施土地开发整理,是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稳定粮食生产的有效途径,也是实施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的唯一途径。按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地耕地占补平衡由各地自行负责。目前,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严重影响和制约了全县经济建设的发展,耕地开发整理工作压力大、任务重。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性,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持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大局出发,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为载体,结合农业综合开发和新农村建设,切实加快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二、县级土地开发整理实施与管理

(一)项目资金。

项目的业主为涉及乡镇人民政府。项目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筹集、管理和使用。乡镇人民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专户,各项目单独核算,便于财务决算和审计。

(二)项目选址、编制、立项和备案。

1、项目选址。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国土、林业、水利、农业等相关部门实地踏勘,将坡度≤25°的荒草地、牧草地、石砾地、沙地、水打沙压地选入项目库,由国土资源所将其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变更调查资料审查合格后送县土地整理中心。

2、项目初步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将符合条件的项目材料报县土地整理中心,由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地踏勘,对项目可行性进行初审。

3、项目可研报告、规划设计、预算评审。项目可行性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测绘,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报告和预算书等资料,送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项目上报立项备案。通过评审的项目由国土部门报市国土部门立项备案。立项备案资料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三)项目实施。

乡镇人民政府全面组织项目的实施和监管。批准建设的项目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遵义市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遵义市人民政府令第47号)的有关规定对项目进行招标,科学选择施工单位,落实监理单位,对项目实行严格监管,及时解决工程实施中的各种问题,高质量、高效率完成项目的施工。

乡镇人民政府、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要在施工过程中收集和制作各类资料,以便项目管理和验收。

(四)项目验收。

项目完工后由乡镇人民政府自查,合格后组织资料送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有关单位或专家对项目进行初验,初验合格的项目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市级(终级)验收。

(五)项目新增耕地指标管理。

项目验收合格后,县人民政府以每亩6000元价格收购乡镇的新增耕地指标,指标统一由县国土资源局管理,支配权属县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不得擅自保留和支配新增耕地指标。新增耕地指标的收购、使用、转让由县国有投融资公司负责。

(六)项目验收后的管理。

项目验收后,乡镇人民政府将土地和地上设施交原权属单位管理使用和维护。项目的档案资料由各乡镇人民政府保管,并报县国土资源局保存。

(七)工作职责。

1、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全面工作,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组织协调相关部门,促使各方相互配合、各司其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把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作为发展地方经济的头等大事抓实抓好。

2、乡镇人民政府依法筹集、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组织项目的申报,对批准建设的项目依法招标,科学选择施工队伍,落实监理单位,组织申报验收,负责项目所有资料的组织和涉及的各种工作费用。

3、国土资源部门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资料收集、评审、整理上报、立项、归档等工作,对工程实施进行全程监督。

4、相关部门职责: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审批,对乡镇项目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发改局负责项目的招投标管理,监督乡镇人民政府的招标活动;项目涉及林地、牧草地的,林业局、畜牧局要在可行性研究时提出意见;农业局负责项目施工前、后的土壤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农机局出具机耕道工程质量检测意见;水利局负责水利设施工程质量检测及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审计局对项目的资金预算、管理及使用情况进行审计,项目验收时出具审计报告;监察部门负责对项目全程跟踪,督促业主单位严格执行工程“四制”管理;公安部门依法打击各种扰乱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违法行为。

(八)工作经费。

乡镇人民政府的工作经费在“奖励金”中解决(2008年度项目的工作经费按习府专议[2008]9号执行);乡镇国土资源所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由乡镇人民政府解决;县国土资源局工作经费由县人民政府解决。

(九)工作保障和制度建设。

1、加强制度建设。乡镇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乡镇长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财政、国土、农业、林业、水利、农机、畜牧、农村信用社、派出所等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和规范相应的管理制度,有力促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2、加强队伍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土地开发整理专职人员,加强业务人员务学习和培训,提高管理和业务水平。

3、提高工作效率和水平。乡镇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严格要求,认真落实,抓紧实施,确保项目的全面完成。

4、县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小组定期不定期开展督促检查和指导,确保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顺利推进。

三、省市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四、本方案于2009年6月24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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