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动物疫病防控工作的通告 |
释义 | 为切实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有效预防和控制动物疫病在我县发生流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畜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等有关规定,特发布本通告。 一、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认真组织动物防疫部门及有关单位对本地区内饲养的动物实施强制免疫,确保禽流感、口蹄疫免疫密度达100%。猪瘟、鸡新城疫、高致病性猪蓝耳病免疫密度达95%以上,城镇犬狂犬病免疫达100%。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自觉接受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疫病普查、疫情监测。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主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饲养动物品种和数量,建立养殖档案,并严格按照动物防疫的有关规定及技术规程做好防疫工作。动物卫生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强制免疫效果的监测,切实做好动物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的预测、预报工作。 三、疫情紧急防控期间,全县城乡禁止动物放养,必须实行拴养、圈养。发现放养动物,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动物防疫部门和有关单位立即实施扑杀,一律不予补偿。 四、加强市场流通环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监督管理工作,动物及动物产品一律凭检疫证明、畜禽标识、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等证明进入市场销售。严禁未经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进入流通环节和上市,出入县境动物检疫消毒点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严禁从疫区采购和调入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我县。 五、卫生、畜牧等部门要加强对人畜共患病的监测和预警,一旦发生人畜共患动物疫情,要对有关密切接触者及时进行医学观察,对与动物有较多接触且患病的病人要及时采取隔离观察等措施进行诊断治疗。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一旦发现动物疫情,应及时向动物防疫机构报告。对病死动物尸体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任意抛弃病死动物,不得将患病动物进行出售、宰杀、加工。对拒绝接受强制免疫、拒绝接受动物疫情监测,擅自将病死动物出售、宰杀、加工导致动物疫病传播的,将严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OO八年十月十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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