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的贯彻实施,进一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国发〔2003〕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03〕99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府发〔2004〕3号)和《遵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遵府发〔200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切实做好行政许可法的宣传、学习和培训工作 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管理经济社会事务最常用的方式之一,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行政权力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的关系,涉及行政权力的配置及运作方式等诸多问题。行政许可法遵循合法与合理、效能与便民、监督与责任的原则,规范行政许可的设定和实施,对简化行政程序、提高办事效率和提供优质服务提出了明确要求,对行政许可法律责任和监督作出了严格规定。行政许可法的颁布和实施,对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行政管理方式和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现政府行为法律化、规范化、理性化,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因此,全县各级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学习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宣传、学习和贯彻行政许可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狠抓落实;把学习行政许可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学习的重点,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带头参加培训;把组织宣传、学习和培训行政许可法的情况,列入对行政机关行政执法责任的考核内容。通过学习、培训,使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和实施行政许可的人员准确理解和熟练掌握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依法正确履行行政许可职责。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研究、制定方案,抓好全县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培训工作。县司法局、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会同县委宣传部等部门制定具体方案,组织好这部法律的宣传工作,并纳入四五普法计划。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结合各自实际,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宣传行政许可法,让人民群众了解、熟悉这部法律的各项规定,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增强履行自身义务的自觉性,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 二、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 全县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分县级行政许可规定、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和乡级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清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县级行政许可规定和行政许可实施机关的清理工作由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审改办)在县政府法制办公室的指导下具体负责。乡级行政审批许可规定的清理工作由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党政办公室负责。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现行部分行政许可的规定要依照行政许可法予以修改或废止。因此,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抓紧对现行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进行全面清理。清理的内容包括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的规定。县级行政许可规定由县审改办组织有关部门及县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具体负责清理,有关部门和县级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应于2004年3月5日前向县审改办报送清理结果。县审改办在3月10日前研究提出保留、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经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乡级行政许可规定由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清理,于2004年3月5日前将清理结果报送县审改办。对经法定程序审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于2004年7月1日起停止执行。对清理后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期限,按法定程序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全县行政许可规定的清理结果,按市政府要求于2004年3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并根据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对行政审批项目处理决定,抓紧清理现行各类实施行政许可的机关和组织,凡是行政机关内设机构以自己名义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授权组织实施行政许可的,或者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行政机关自行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都要予以纠正。对清理后县级确定保留的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的名单,由县审改办于2004年5月5日前报县人民政府,经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于2004年6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2004年7月1日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凡是未经公布的机关和组织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全县行政许可实施机关和组织的清理结果,按市政府要求于2004年5月15日前报市审改办。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牵头会同县编委办等有关部门加强研究,认真指导县审改办、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开展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清理和公布的有关工作。 三、完善和创新实施行政许可的体制和机制,切实加强对行政许可的监督工作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严格执行行政许可法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制度和程序制度,并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有关制度,认真研究、探索和创新行政管理机制。2004年7月1日前,行政许可的实施机关要建立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制度;建立健全受理、审查、听取行政许可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意见、听证、招标、拍卖、考试、检验检测检疫、登记等实施行政许可的具体工作程序和有关制度;建立对被许可人的监督检查制度;建立实施行政许可的责任追究制度。上述制度均要在2004年7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需要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应当依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由县人民政府研究提出意见,报经省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 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认真履行监督责任,促使被许可人履行法定义务;要按照《贵州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建立健全有关行政许可的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许可决定的备案制度;要进一步完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违法和不当的行政许可决定的申诉、检举制度和行政许可统计制度等,及时纠正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 县政府法制办公室要在政府执行监督职责方面发挥参谋、助手作用,要按照政府的统一部署,具体组织对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工作。县监察局要通过行政监察等法定程序,加强对实施行政许可行为的行政监察。要把是否依法设定行政许可、是否依法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等作为重点内容进行检查,发现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行政许可法既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成果,又是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走向法制化轨道的制度保障。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加强研究,使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与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工作有机衔接起来。要认真按照国家和省、市、县的要求,以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依据,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认真清理和处理,对前一阶段行政审批改革的工作认真组织一次检查,重点检查前一阶段行政审批项目清理是否彻底,行政审批项目的审核和处理是否科学、合理,拟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工作是否到位,执行审批项目的处理决定是否严格规范。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包括审批项目名称与国务院决定取消和调整的项目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审批内容相同或相近的),县人民政府各部门都不得继续审批或变相审批,设定有相应审批项目的,一律取消;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县人民政府决定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按照要求,移交给相应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暂不具备移交条件的,在2004年7月1日前可继续按原办法审批,之后必须移交。对取消后还需要通过其他方式监管的审批事项,要制定和落实后续监管的措施和办法,防止管理脱节和管理失控。要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建立健全审批公示制度,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行政审批的监督,确保行政审批权的正确运用。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除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实施的行政许可外,其余自行设定或实施的审批项目,一律取消。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增强政治责任感,树立大局观念,加强领导,结合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深入发展。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变相审批,违规审批,以及借故推卸责任,影响审批项目决定落实的,要坚决纠正,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五、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为实施行政许可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的预算经费,本级财政部门给予保障,防止将行政机关的预算经费与实施行政许可收取费用挂钩。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认真做好经费测算工作,财政预算在2004年7月1日前要作出相应安排。要坚决杜绝行政机关通过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以解决办公经费、人员福利等问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违法收取费用,或者不执行“收支两条线”规定,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实施行政许可收取的费用的,监察部门、财政部门、政府法制机构要加强监督,严肃处理,依法追究或依法提请追究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的相关精神和本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对行政许可法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 习水县人民政府 二○○四年二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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