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06年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通知 |
释义 | 各乡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县府各工作部门: 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维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较大数额罚款标准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现将2006年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应当报备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 (一)法律、法规、规章、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应适用听证程序处罚的 “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没有最高限额规定的,对非经营性活动中公民违法行为处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5000元(含5000元)以上罚款的,对经营活动中公民的违法行为处3000元(含3000元)以上罚款、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处1万元(含1万元)以上罚款的; (三)没有第(一)项规定情形,法律、法规、规章对某类违法行为罚款有最高限额规定,罚款数额超过最高限额百分之五十(含百分之五十),且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在1000元(含1000元)以上或经营性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罚款数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上的; (四)对公民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万元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没收违法所得或没收非法财物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 (五)责令停产停业的; (六)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七)行政拘留15日的; (八)其他重大行政处罚决定。 二、重大行政处罚报备的有关要求 (一)各行政执法机关要高度重视,明确专人负责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 (二)各行政执法机关必须于12月20日以前将本机关的重大行政处罚报县政府法制办公室备案; (三)报送重大行政处罚备案时,应当提交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副本)或复印件一式三份; (四)县人民政府将重大行政处罚的报备工作纳入2006年度依法行政暨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目标。 习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六年十二月七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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