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习水县创建信用乡镇实施方案 |
释义 | 为了切实改善我县信用环境,增强社会信用意识,推进“诚信习水”建设,本着积极推进、典型示范、以点带面、逐步推广的思路,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建设诚信习水为目标,以创建信用乡镇为载体,精心组织,积极参与,让“诚信”深入人心,形成重合同、讲信誉、守法纪的良好社会环境,促进我县经济金融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步骤及要求 用3-5年时间,把全县60%以上的乡镇建成金融秩序稳定、社会信用良好、地方经济社会健康协调快速发展的“信用乡镇”。2009年在1—2个乡镇进行试点,试点成功后在全县逐步推开。参与创建的乡镇,要按照信用乡镇标准,成立相应的创建信用乡镇领导机构,严格按照评定标准制定详细具体的工作规划,报县信用乡镇创建办公室。信用乡镇创建办公室要及时对创建乡镇进行指导、帮助,达到考核评定标准的,要及时向县创建信用乡镇办公室申请验收和评定。 三、“信用乡镇”评定标准 (一)“信用户”的评定标准 1、必须是本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或农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无不良贷款,无欠息,资信良好。 3、信用等级评定为较好以上,家庭成员遵纪守法,无违法和劣迹行为。 4、无因相互间欠债不还等引起的经济纠纷和其它不讲信用行为,邻里关系好,家庭和睦,勤劳致富,诚实守信,群众反映好。 5、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业务合作,协调配合良好,勾通顺畅。 6、从事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合法、可靠的经济来源,承贷和偿还能力强,自觉恪守信用,无不良信用记录,按期主动归还贷款本息。 7、为他人担保贷款的,能积极协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信用组”的评定标准 1、“信用户”占辖区内企事业单位、居民、农户总户数90%以上,信用户贷款面不低于80%,信用户合格率在90%以上。 2、开展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工作以来,无拖欠贷款客户占辖内贷款客户的95%以上。 3、农户建案面在80%以上。 4、不良贷款余额占该村民小组辖区内客户贷款余额的10%以下。 5、村民组长关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组织资金,清收旧贷。 6、村民组长及其他干部无拖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 (三)“信用村”的评定标准 1、村内“信用组”达80%以上,农户建案面在75%以上。 2、不良贷款余额占该村贷款余额的10%以下。 3、村支“两委”关心、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工作,帮助宣传金融法规,清收不良贷款。 4、村、组干部带头倡导诚实守信,无拖欠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行为。 (四)“信用乡镇”的评定条件 1、辖区内“信用村”占60%以上。 2、不良贷款占该乡镇贷款余额的10%以下。 3、乡(镇)政府重视诚信建设,领导有方,组织得力,机制科学,激发出了人人关心诚信建设、支持诚信建设、参与诚信建设的积极性。 4、乡(镇)政府帮助银行业金融机构清收旧贷,把不良贷款清收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 5、乡(镇)、村、组干部带头倡导诚实守信,无拖欠贷款行为。 四、“信用乡镇”评定程序 “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的评定原则上实行3年一次。 1、申报。参创企事业单位、居民、农户村及镇(乡)提出评定申请,填写评定申报表。“信用户”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姓名(单位名称)、家庭(企业)基本情况,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它方发生借贷关系的情况,评定后保证做到的守信行为等。“信用村”、“信用乡(镇)”的申报内容应包括:名称、当地借贷及信用状况、经济发展情况,评定后维护和进一步改善本地信用环境的规划及措施等。 2、审核。村考评小组对“信用户”的评定申请进行审核,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村”评定申请进行审核,县(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用乡镇”评定申请进行审核。 3、认定。“信用户”的评定由村考评小组推荐,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户”条件予以认定;“信用村”的评定由乡(镇)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县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村”条件予以认定;“信用乡镇”评定由县创建办公室推荐,市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参照“信用乡镇”条件予以认定。正式认定前均需通过有关媒介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4、授牌。对获得“信用户”、“信用村”及“信用乡镇”称号的个人、单位,分别由各认定机构颁发证书和授牌。 5、摘牌。对经重新评定不再具备条件的“信用户”、“信用村”、“信用乡镇”,由认定机构予以摘牌。对在重新评定前发现有不满足条件的,认定机构应随时予以摘牌。 五、“信用乡镇”金融服务优惠政策 创建成功的“信用乡镇”,监管部门和金融机构要不断完善金融服务,开发更多的金融产品,出台更多的优惠政策,让讲诚信、守信用的得到实惠。“信用乡镇”可以获得以下优惠: (一)利率优惠。贷款利率执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优质客户的利率标准,低于对一般客户的贷款利率(具体标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报银监办事处备案)。 (二)授信额度优惠。授予信用乡镇信用户的贷款额度,应不低于非信用乡镇同类客户的1.5倍(具体标准由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制定,报银监办事处备案)。 (三)贷款手续简化。在建立和完善客户信用档案的基础上,对小额信用贷款实行“一次授信,周转使用,随到随贷”。 (四)金融服务优先。优先允许银行业金融机构在“信用乡镇”设立分支机构;优先允许社会投资者在“信用乡镇”设立村镇银行。让金融服务更加贴近群众、更加便民利民,更好地服务于当地经济和社会。 (五)信贷支持优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新增贷款要优先投向“信用乡镇”,“信用乡镇”的信贷需求应优先得到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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