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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习水县财政投资评审管理规定
释义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财政职能,规范财政投资评审行为,提高财政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投资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县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评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财政投资评审,是指各级财政部门对财政性资金投资项目的预算、竣工决(结)算进行评估审查的行为。

第四条 财政投资评审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科学、节约的原则。

第五条 县财政局是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财政投资评审管理制度及财政投资评审业务的操作规程,指导财政投资评审业务工作;

(二)根据年度财政支出预算,确定财政投资评审项目并下达项目目录;

(三)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委托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四)协调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在财政投资评审工作中与项目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等方面的关系;

(五)组织专家组对评审结论和项目建设单位反馈意见进行抽查复核,并形成审定意见;

(六)审查批复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报送的评审报告,处理有争议的评审项目,并会同有关部门对评审结果进行确认;

(七)根据财政投资评审的规程和考核指标体系,对财政投资评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对财政性投资项目依法负有监督职能的县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对财政性投资项目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由县财政投资评审中心或委托中介机构进行。

第八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范围包括:

(一)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二)政府性基金安排的建设项目;

(三)政府性融资安排的建设项目;

(四)使用国资经营性收入、财政贴息等财政性资金的项目;

(五)其他财政性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九条 财政投资评审的内容包括:

(一)项目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二)项目招标标底的合理性;

(三)项目预算、竣工决(结)算;

(四)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五)项目概算、预算执行情况以及与工程造价相关的其他情况;

(六)财政部门委托的其他评审业务。

第十条 财政性投资项目评审可以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一)对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全过程评审;

(二)对项目预算、决(结)算进行单项评审;

(三)对资金经营性收入、财政贴息等财政性资金项目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

第十一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开展财政投资评审工作的程序:

(一)接受财政部门委托的财政投资评审任务;

(二)根据委托评审任务的要求,制订评审计划,安排项目评审人员;

(三)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评审所需的资料清单,并对其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

(四)对项目进行现场踏勘,调查、核实项目的基本情况;

(五)对项目的内容按有关标准、定额、规定逐项进行评审,确定合理的工程造价;

(六)审查项目建设单位的资金使用和财务情况是否符合财务管理制度的要求;

(七)针对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向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核实、取证;

(八)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项目投资评审结论,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对评审结论提出书面意见;

(九)在规定时间内按程序向财政部门报送评审报告。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资评审任务,应向财政部门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应当遵循下列规定:

(一)组织专业人员依法开展评审工作,对评审行为的合规性负责,对评审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独立完成评审任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将投资评审任务再委托给其他评审机构。确需与其他评审机构合作或者外聘专业人员完成委托评审任务的,须征得委托评审的财政部门同意,并且自身业务人员完成的评审工作量不得低于评审工作总量的60%;

(三)在规定时间内出具评审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审的情况,做好各类资料的归集、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十三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项目概况、评审依据、评审范围、评审程序、评审内容、评审结论及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其中评审结论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基本建设程序;

(二)项目是否符合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资本金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等基本建设管理制度;

(三)项目是否严格执行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

(四)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对于建设项目预、决(结)算投资的审减(增)投资额,应说明审减(增)原因,如发生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概算外投资审增情况,应与概算内投资的审定情况分别表述。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接受财政投资评审的过程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向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供投资评审所需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

(二)对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提出的核实和取证要求,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隐匿或提供虚假资料;

(三)对于财政投资评审机构出具的项目评审结论,应在自收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署意见,并由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人盖章签字;在评审机构送达项目评审结论五个工作日内不签署意见的,则视为同意。

第十五条 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财政部门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解除委托关系。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视其情节可暂缓下达预算指标或暂停拨付财政资金。

第十七条 在财政投资评审过程中,发现项目建设单位存在违反财政法规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所进行的评审活动,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财政投资评审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监察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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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8:29: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