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乡县教育系统乡镇小学财务集中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第一条 为适应农村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管理网络,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加强中小学财务管理,规范财务收支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小学校会计制度》、《中小学校财务制度》、《陕西省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政策,结合我县乡镇小学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每个乡镇设置一个教育系统财务集中核算办公室(以下简称核算中心),办公地点设在各乡镇中心学校。 核算中心设主管会计和资金会计(城关、柳树、沙河、杨河、白龙塘五乡镇设2-3人,其他乡镇设2人)。会计人员须持证上岗。核算中心接受乡镇中心学校的管理和县教育、财政部门的监督与指导,负责本乡镇所属各小学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核算中心会计人员的任用、调配等按县教育局有关财务人员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乡镇小学财务集中核算坚持“财务管理职能不变,资金所有权不变和资金使用权不变”的原则,具体为: 1、财务管理职能和权属不变。村级学校财务统一交中心学校核算,但管理权仍属于原校,中心学校不得对各校的资金进行调剂和挪用。 2、资金使用权限不变。资金仍由所属学校严格按年初批准的单位预算支出项目和科目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调整。学校预算执行中项目资金有结余的,仍留学校统筹使用;末完成项目的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3、债权债务不变。村级学校财务收归中心学校统一核算后,债权债务仍属于村级原校,各校要强化资金管理和财产管理,定期清理债权债务,确保国有和集体资产不流失。 第四条 在不改变资金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前提下,核算中心对所属小学的财务实行"集中管理,统一开户,分校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各村小学设置报帐员,在学校校长领导下,按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管理学校财务活动,定期向核算中心报帐。 第五条 核算中心、主管会计、资金会计和学校报账员的主要职责是: (一)核算中心职责:核算中心对单位和教育局负责,树立服务意识、大局观念,在日常工作中处理好服务与监督的关系,同时履行好以下职能: 1、监督职能。核算中心及会计人员,按照《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县财政局、教育局有关财务规定,对实行会计集中核算的学校实行会计监督,其内容包括:①、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预受理;对记载不准确、不完善的原始凭证有权要求更正和补充。②、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标准的凭证不预报销。③、对不符合年初单位预算的项目支出不预报销。④、发现账务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不预报销。⑤、对所属学校不合理收支不预办理。⑥、对各校备用金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2、服务职能。①、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分校进行财务收支核算;②、依法对各中小学校的财务活动实行审计监督;③、指导各学校合理编制预决算,依法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增收节支,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④、保证各学校会计资料真实和完整;按时向各校提供各种会计报表和会计信息资料,向县教育局编报预决算,定期进行财务分析、考核和管理工作;⑤、根据需要及时向财政、审计等相关单位提供会计信息资料;⑥、加强对所属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确保固定资产保值增值;⑦、做好各校会计资料的整理归类、保管工作和保密工作。 (二)主管会计职责:在中心学校校长领导下,具体主持核算中心全面工作;负责编制预决算、财务审计;指导并审核所属学校编制预算收支计划,并监督执行;负责原始凭证的审核、帐目的分校登记,月报年报的编制、报送;教师工资造册、送审、晋升报批等;会计凭证、资料的装订、保管;学校固定资产管理;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主管会计原则上不再承担中心学校的其它工作,职责可进行二次分工)。 (三)资金会计职责:凭主管会计审核和学校校长审批签字后的原始凭证办理资金收付业务,登记银行存款及现金日记帐(分校登记明细帐),填制各校银行存款和现金备查账;票据的领用、缴销;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四)学校报帐员职责:负责编制本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按发生的每一笔经济业务凭经办人签字、学校校长审签后的原始凭证登记现金日记帐(向核算中心报帐时,原始凭证留核算中心记帐),审核和保管由核算中心填制的本校银行存款和现金备查账,按程序使用和保管备用金,按财产类别及保管对象登记固定资产台帐,按单位管理需要登记有关备查帐。 第六条 严格预算管理,坚持量力而行安排支出的原则,切实做到保工资、保安全、保运转,严格控制非教育教学性支出。 第七条 核算中心财务活动管理原则:(一)各学校必须严格实行"一支笔"的审批制度,大型开支必须实行集体决策;(二)零星开支实行备用金限额管理。根据学校规模,路途的远近和安全要求,备用金数额控制在300至3000元以内;(三)各学校的水费、电费、邮电费、零星办公费、差旅费等日常开支一律由经办人和校长审批签字,报帐员直接到核算中心报帐;(四)设备购置、基建维修、个人福利及奖惩兑现等专项资金的支出,按政府采购和县教育局西教发〔2003〕16号、64号的有关文件执行,实行报批制度;(五)所有原始凭证必须经资金会计审核编制记帐凭证后经主管会计审签,登记入帐。 第八条 实行财务集中核算的学校,一律撤销原单位的银行账户,每个乡镇设立"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学校各项收支必须全部纳入核算中心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不准私设"小金库",更不得公款私存。 1、各乡镇中心校在开学一周前根据预算资金的用途提出预算执行计划,填报《学校用款计划申请表》,各类支出按程序报县保障办审核后,由县财政局拔付各乡镇中心学校的会计核算中心,各核算中心向各学校核拔县财政拔入的杂费和公用经费等财政补助收入。 2、开学一周内,各村校要将所收款项全额上缴核算中心,核算中心应将收缴的资金及时(二个工作日内)缴入"农村中小学预算资金专用账户"。 3、各村校日常零星现金收入(勤工俭学收入、其他收入等)要及时上解乡镇中心校核算中心,不得坐支。 4、各校日常公用支出等经常性费用的开支,按照年初预算安排的项目,直接从备用金中开支,专项支出和项目支出按有关要求进行审批后直接纳入政府采购。 5、突发性救灾抢险等紧急事务支出,可先支后补办审批手续。 第十条 票据管理:(一)核算中心从县教育局计财股领取内部结算票据,登记造册备查;(二)报帐员在核算中心领取票据,并登记备案;(三)执收单位指派专人按要求填写票据,并办理领交手续;(四)核算中心建立票据台帐,对票据领用、发放、缴销做好跟踪记载;(五)加强票据管理,防止票据丢失、毁坏,杜绝收款迟、错、漏入帐现象。 第十一条 会计档案分月装订成册,分校分年整理归档。 第十二条 奖惩规定: (一)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暂行管理办法,在财务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教育局将给予表彰奖励。 (二)下列行为属于违纪违规行为: 1、不按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上解,坐收坐支的,代收代管经费不全额上缴专户的; 2、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未经批准自行收费或提高收费标准的; 3、擅自扩大开支范围,滥发奖金、实物、补贴、津贴的; 4、设备购置费、基建维修费、个人福利及奖惩兑现支出未报主管部门审批和按政府采购管理办法执行的; 5、违反帐户管理规定,自行设立银行帐户,用存折、存单存款的; 6、违反票据管理规定,用自制、自购、白据及作废票据收付款,甚至无据收款、收款不入帐的; 7、其他违反本暂行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 (三)对违纪违规行为,县教育局将视情节轻重,依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分别予以下列处罚: 1、没收违纪违规资金,上缴国库; 2、扣减经费拨款或专项拨款; 3、对单位处以相当违规标准额30%以下的罚款; 4、责成写出书面检讨并通报批评; 5、实施警示训诫谈话; 6、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领导及直接责任人处三个月工资以下的罚款和党政纪处分; 7、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单位罚款从预算内或专项拨款中扣缴,个人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 第十三条 核算中心运行开支经费由所在乡镇中心校负担。 第十四条 本暂行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试行,由县教育局负责解释,此前下发的有关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执行本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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