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乡县教育系统固定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
释义 | 一、严格固定资产管理。对配发、调拨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分类登记入帐,严禁重钱轻物的错误做法。 二、新建房屋、建筑物竣工验收后,应及时结清帐务,依据财务决算及时登记入帐。 三、所有固定资产必须确保不人为损坏,不流失。应做好固定资产的保值、增值工作。 四、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应作为固定资产进行管理。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大批同类物质(如课桌凳、图书),应按固定资产管理登记入帐。对低值易耗品实行领用登记管理制度。 五、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或转让,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并报上一级财务部门备案。500元至1000元以内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或转让,村小报中心学校审批;其余各校(单位)报县教育局审批。 六、房屋、大型设备,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或转让,村小由中心学校审批;其余各校(单位)报县教育行政部门审签,县财政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执行。 七、学校应定期和不定期对固定资产清查盘点。会计年度终了前应进行全面清查。对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应转入修购基金,不得作为学校其他收入年终抵冲事业支出。 八、年终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调整帐务,同时对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分清原因,属不负责任和疏于管理造成的损失,应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损失重大者,对有关责任人员应予以纪律处分,同时予以经济处罚。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教育局计财股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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