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乡县教育局民办教育管理办法 |
释义 |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县民办教育的规范管理,切实维护民办教育机构及其举办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陕西省民办教育促进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规范民办教育机构申报、审批程序,完善和健全年检制度 1、制定《西乡县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条件标准》,凡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必须达到此条件标准。 2、民办教育机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符合标准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和其他必备的办学条件,严格履行招生简章的承诺,申请、审批程序按《汉中市民办学校审批管理办法》执行。 3、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县民办教育工作,负责全县民办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负责对民办高级中学、中等职业学校、初级中学筹设初验,民办小学、文化艺术教育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的审批登记。 4、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学校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5、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审批与管理,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6、《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办学的法律依据,不得转让、伪造、出租。 7、民办学校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县级审批的民办学校由发证行政机关组织年检。年检内容包括:办学方向、教学质量、内部管理、学校财产、财务审计、资金流向等。凡省、市审批的民办学校日常管理及安全工作由县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年检工作由县局初审后报市教育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实施。对年检合格的发文予以通报,并组织在《汉中日报》上公告。对年检不合格的,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逾期不整改的应取消办学资格并予公告。 二、完善民办学校管理机构,健全全民办学教育督导评估制度 8、各类民办学校应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以及各中层管理部门、人员岗位职责制度,实行民主管理。校长的聘任或者解聘由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定,并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民办学校的校长应独立行使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职权。 9、民办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的专业、课程计划设置专业、开设课程。根据省教育厅审定的教材目录选用教材。 10、民办学校根据审定规模、专业自主招生。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客观、真实、准确,并按广告规范管理要求载明学校名称、性质、培训目标、办学层次、专业设置、办学形式、办学地址、证书发放、就业承诺等有关事项,并报审批机关核准备案。招生简章、广告一经核准,内容不得增删涂改。违者,将依照相关法规予以惩处。 12、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每三年组织一次对民办学校办学状况的全面评估、督导。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管理权限组织或委托社会中介组织对民办学校的管理、办学水平、教育质量、办学效益随机进行检查、督导,并将督导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三、加强民办学校教师队伍建设,深化人事制度改革 13、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法律和教育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聘任的专业技能课教师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所有聘用的工作人员不得是精神病患者和受过刑事处罚的人。 14、民办学校应有与其办学层次、规模和专业调协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教师总数的三分之一。 15、民办学校教职工与公办学校教职工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岗位聘用、教学研究、提高培训、评优树模等方面按同级同类公办教师对待,享受与公办教师同等的权利。 16、要鼓励、引导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之间教师合理有序流动。民办学校聘用的公办在职教师,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县政府批准,可保留其公办教师身份和相应人事关系。民办学校与聘任的教职工应签订聘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等合法权益。 四、切实依法保障民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17、民办学校对受教育者应按照年级、类别、性质建立学籍档案,并报相应的主管部门备案。学业期满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为受教育者颁发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 18、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受教育者,在升学、就业、乘车优惠、评选先进、助学贷款等方面,享有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受教育者的同等权利。 19、户籍在本县的民办学校的初中毕业生、高中毕业生和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可在其学校所在地报考高中及高等职业院校。民办幼儿园按划片就近入学的原则,到所在地公办小学入学,各公办小学不得拒收民办幼儿园幼儿入学。 20、家长、学生有自由选择到公办学校、民办学校上学的权利,同级同类公办、民办学校之间学生转学按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可以在同年级互转,严禁巧立名目收取额外费用。 五、加强民办学校安全管理,落实安全工作责任 21、县教育局于每年初与辖区民办学校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并于年终组织专项考核。各民办学校应按《西乡县民办教育机构安全管理工作暂行办法》的要求,明确细化安全管理工作项目,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安全管理有机构、有制度、有预案,确保教育教学活动正常、有序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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