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石油大学农民之子协会 |
释义 | 西南石油大学农民之子协会章程(修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正式名称为:西南石油大学“农民之子”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的性质为公益性、学术性。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为:关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体味农民生活,着眼农 村教育,砺炼自我,提高当代大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服务社会。 第四条 本协会坚持“丰富校园文化,为农村父老乡亲做力所能及的贡献”的 原则。 第五条 本协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西南石油大学社团管理条例》。 第二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本协会下设会员中心、项目中心、常务中心和宣传中心、财务中心五个常规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设正理事1名,副理事1~4名。定期召开全体会员大会,定期召开负责人会议,讨论研究有关活动事宜。 第七条 会长总体负责协会的各项事务,把握本协会的发展方向,策划并组织活动的开展。负责本协会的日常管理和运作。 第八条 副会长协助会长管理本协会各项事务,每名负责人分管两个中心。 第九条 正副会长及各中心理事组成本协会理事会。理事会为本协会的最高执行机构和决策机构。 第十条 常务中心职责: 搜集、整理保管本协会各种文档、资料以及共享资源,是本协会的“办公室”和“资料室”,并为每次活动作好记录。 第十一条 项目中心职责: 致力于通过组织各种农村社会调查活动,提高本协会成员对“三农”问题的了解,并提高会员的调研能力。通过整合现有资源,积极实践推动农村具体问题的小范围解决。负责管理本协会农村调研工作。着力于农村具体问题的研究、实施及解决。 第十二条会员中心职责: 组织本协会的学术及经验交流会、讲座及三农论坛。针对社会热点、当前时事政治经济问题进行交流。配合信息中心收集关于“三农”、政治经济等的各种资料。还有协会会员的管理,包括活动中会员的签到、考评、会员证的管理。 第十三条宣传中心职责: 主要是负责协会的宣传工作,包括海报的设计、书写、张贴以及协会即将筹办的协会报纸(面向全校但是主要针对会员),除此之外还包括每次活动前后分别向校广播站以及报社投稿,以此扩大协会的宣传面。做好与外部的交流和宣传,形成有利于本协会发展的外部资源。向在校大学生宣传“三农”现状,引导大家都来关注中国农村事业的发展。 第十四条 财务中心职责: 负责会费收取和保管以及协会日常财务管理和经费报销。 第十五条 负责人的产生及撤消程序:正副会长由会员大会投票选举,有2/3赞成方可通过。正副会长职务撤消由会员大会投票决定,有超过2/3反对,即可撤消。各中心理事由会长任命。 第三章 活动内容形式 第十六条 本协会活动均采取项目负责制。会员国都有提出项目的权利,在向理事会提出活动策划方案并被批准后即可实施。项目负责人采用竞聘制。 第十七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本项目的实施。项目组成员可在会员中招聘,也可 以另吸纳人员。项目实施后,应向理事会递交总结报告。 第十八条 本协会实行各中心理事负责制。常务中心、项目中心、会员中心、 宣传中心、财务中心,各中心的职能相互独立,但相互合作 支持。各中心工作通力协作,完成本协会目标。 第十九条 寒暑假及“五一”、“十一” 组织大学生“下乡”社会实践活动,深入农村,了解农民现状。 第二十条 以提高本协会成员社会责任感及思维能力为目的,进一步增强大家团结意识和团队精神,定期开展各种交流研讨会,并组织有一定规模的辩论会和三农论坛,不定期的邀请相关专家做学术讲座。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交流活动的开展本着锻炼协会成员的目的,多开展互动性群体活动。重在交流,重在参与。 第二十二条 本协会要积极向社会宣传中国农村现状、农民人权保障等问题,引起社会关注。 第二十三条 在校内开展有目的的公益活动,宣传有关“三农”及“贫困教育”等知识,引导更多的大学生服务乡村,奉献自我,砺炼自我。 第四章 会员义务和权利 第二十四条 会员义务: 1、 关注中国农村现状,关心时事政治;向农民学习。 2、接受的学习培训并付诸行动,并对外积极宣传。 3、监督成员和各项工作。 4、服从组织决定,接受监督 5、积极关注本协会,并提出可行性的意见或建议。 第二十五条 会员权利: 1、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有利用本协会共享资源的权利。 3、有参加的培训、讲座、论坛以及及实践的权利。 4、表现优异的会员有接受本协会奖励的权利。 5、 有参与协会活动组织的权利,以及向协会会长团举报理事的违规行为。 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六条 协会经费来源包括会员筹集的费用,本协会发表文章的稿费,社会企业单位的赞助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资助。 第二十七条 经费支出由专人负责,并接受理事会监督。必须按固定程序支出费用,各中心负责人签字后方可领取活动经费。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章程基础上,若需增改,必须经会员大会讨论,并有2/3多数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西南石油大学“农民之子”协会所有。 第三十条 本章程中止程序按西南石油大学党团总支规定执。 第三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成立之日起实施。 西南石油大学“农民之子”协会 2010年11月6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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