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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释义

西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建设资源节约型校园,加强能源管理,根据《西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办法》第五条第四款所称“用水用电性质”是指商业、民用、建筑、生产用水用电。

第三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需要开户用水用电的单位或个人,应向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提出书面申请。其申请程序如下:

1.职工住户:由国资处房管科提供住户姓名、地址、工资编码及单位名称,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办理水电使用及扣费台帐;

2.经营及转供门面: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经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由申请用户承担;

3.施工单位:由施工单位填写申请表,经相关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审核,符合条件的接水接电,所需费用列入施工单位施工项目中。

第四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施工单位、经营及转供门面用户应签订《水电供用合同》(或协议),并按规定缴纳水电保证金。保证金收取时,开具发票,保证金上交学校财务。保证金收取标准如下:

1.用电功率小于50KW的,按每户3000元收取;

2.用电功率大于50KW的,按每户5000元收取;

3.用水管径50mm以下的,按每户2000元收取;

4.用水管径50mm以上的,按每户5000元收取。

第五条 《办法》第七条规定用户需变更户名、暂停或停止用水用电、移动表位或迁址用水用电、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等,均应事先向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提出,填写申请表。其程序是:

1.教职工住户更换户名:需出据房屋转卖协议或证明,并经双方签字认可;

2.教职工住户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有房管科提供的退房凭证,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与用户共同抄收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3.施工单位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填写申请表并经施工管理部门签字认可,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与施工单位共同抄收最后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4.经营及转供门面申请停止水电供应:须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与用户共同抄收最后水电止数,并签字认可;

5.申请变更用水用电性质:由用户填写申请表,经审核同意后更改。

第六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计量表的购置、安装、变更、拆除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负责。其具体情况有:

1.用户计量表保修期为1年,从使用开始计算;

2.个人用户计量表损坏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书面通知更换。在保修期内的,直接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负责更换;超过质保期的,用户在3日之内到基建后勤处能源科缴纳费用后更换;

3.用户需要移动表位的,需报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批准,并由用户承担相应工料费;

4.学校负责维修的单位计量表损坏的,经使用单位确认后更换。

第七条 《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计量装置不能准确计量”是指不是人为原因出现的水电表不能真实反映水电用量,计量表多计或少计。具体情况如下:

1.用户如对计量结果有异议,可向计量设备鉴定机构申请鉴定。在误差允许范围内的,由用户自行承担相关费用;超出误差范围的,由学校水电管理职能部门承担相关费用;

2.若由于表计误差引起计量不准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3.若因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用量为基准,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确定;

4.若由于计量装置接线错误,以其实际记录的用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入使用之日起至更正之日止;若因计算用量的倍率或铭牌倍率与实际不符,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额退补水电费,退补时间以抄表记录为准;

5.退补费用未确定前,用户应先按计算水电量交纳费用。

第八条 对未安装计量表的,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按实际情况及相关规定收取水电费。

第九条 用户对计量表应负责保管,不得在表前堆放影响抄表或计量准确性及安全的物品;

第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所称“非办公用水电”是指利用该用水电场所对外进行出租、经营或有其它向外收费行为用房的使用水电;

第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定量免费,超量付费”是指学校规定学生每学年享有定额免费水电量,超出定额部分按居民用水用电价格收费。其具体定量为:

1.电:本科生每月5度/人,研究生每月10度/人,水:3吨/人,每年发放免费水电用量按10个月计算(寒暑假扣除2个月)。

2.使用卡表的学生寝室,免费电量由基建后勤处能源科根据公寓中心提供的寝室房间号及人数每学期配送一次(5个月);

3.学生离校或退房时剩余电量一律不能退费。

第十二条 依据《办法》第九条,用户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水电费,逾期不交者加收滞纳金。滞纳金从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发放催款通知单之日起10个工作日后开始计收,每逾期一日按应缴水电费的千分之三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办法》第九条所称“生产经营、转供单位”是指各种校外转供用户、校内具有经营性质用房(如复印室、网吧等)以及校办企业。

第十四条 《办法》第九条规定的“代扣”范围为校内院系、所、中心、科研单位以及在册职工(不包括遗属)。

第十五条 《办法》第九条“拒缴水电费的单位”是指校内各院系、所、中心、科研单位。

第十六条 《办法》第十二条第五款规定,公共教学楼用水用电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学校核定年度水电用量,年终结算,结余部分的3%进行奖励管理部门;超量部分由管理部门自行承担,并按相关规定如期缴纳。

第十七条 依据《办法》第十二条,各单位应管理好属于本单位的水电设施,发现跑、冒、滴、漏及私拉乱接电线、窃水窃电等行为应及时报修和举报。

第十八条 《办法》第十三条“违章用水用电”行为包括: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水用电;

2.绕水表电表接水接电;

3.伪造、拆换或启动表计封印用水用电;

4.故意损坏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电表、水表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6.未经许可(消防事故除外)擅自开启公共消防用水;

7.采用其他方法窃水窃电的。

第十九条 对本《细则》中第十九条所称有窃水窃电行为的,基建后勤处基建后勤处能源科应予以制止,并可暂时停止供水或供电。窃水窃电者应按所窃水电量补交水电费,并承担补交水电费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水电使用费。所窃水电量按下列方法确定:

1.在供水、供电设施上擅自接水、接电的,所窃用电量按私接电器设备额定总容量(千伏安视同千瓦,下同)乘以时间(时间计算:发现之日起,每天按12小时计,往前按180天计),计算确定,所窃水量按私接水管管径(根据泵房运行压力)确定小时水量乘以使用时间计算确定(小时用水量按表查计);

2.以其他方式窃水、窃电的。所窃水量按相应口径水表单位时间最大流量乘以实际窃用时间计算确定;所窃电量按表计标定电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器整定电流值)所装电器设备的总容量额乘以实际窃用的时间计算确定。如窃水、窃电时间无法查明时,其窃用时间至少以180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经营性用户按12小时计算;非经营性用户按8小时计算,窃水时间按12小时计算。

第二十条 《办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称“追缴前三个月的费用”是指除了用户应缴纳所用水电费外,另外追收三个月的违章使用水电费;

第二十一条 因违章用水用电或窃用水、电造成水电设施损坏的,责任者必须承担水电设施的修复费用或进行赔偿。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从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

二〇〇九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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