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南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
释义 | 西南大学科研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研成果的推广、应用和转化,更好地服务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研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研成果(参照《西南大学科研成果与专利管理办法》第二条之规定)进行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等活动。 第三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形式: (一)学校自行投资转化。 (二)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 (三)技术入股。 第四条 科研成果转化的组织管理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高新技术成果的宣传及交易活动。 (二)组织成果转化的洽谈、合同签订与登记等工作。 (三)监督、协调合同的履行,参与合同项目的验收。 (四)联合企业推荐转化项目进入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计划。 (五)为非职务科研成果的转化提供有偿中介服务。 (六)组织成果转化活动的综合统计分析。 第五条 校地合作处是成果转化的执行机构之一,主要负责成熟技术(包括通过上级主管部门正式鉴定和登记、获奖的成果)的推广,其中带有研究性质的科技咨询、科技开发、科技服务等横向科研项目纳入科研项目进行管理。有关统计数据按要求报送科研管理部门。 第六条 科研成果转化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和学校制定的有关规章制度,维护学校利益和声誉,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诚实守信的原则下进行。 第二章 成果转化项目的管理第七条 各完成单位和科技人员应当在项目完成后,根据科研成果的类型,提供成果介绍,报科研管理部门汇总。提供转化的成果必须成熟或可独立应用。实验室的阶段性成果进行转化时,须注明其开发程度及后续开发条件。 第八条 除学校自行投资转化的项目外,其余成果转化由学校与成果应用单位签订转化合同。 第九条 成果转化项目的组织实施: (一)合同生效后,项目组必须全面履行合同各项条款。因学校主、客观条件限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及时通知对方,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做好善后工作,防止损失的扩大,避免影响学校声誉。合同确需变更、解约的,应当依法完善手续。 (二)合同履行完成后,学校、项目组及所在单位应按约定的验收标准和方法,及时办理验收手续,合同终止,将全部原始资料立卷、归档。 (三)项目组应随时跟踪合同项目运行情况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提供有关材料数据、财务证明等资料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依法成立的技术中介组织和取得经纪人证的技术经纪人,依法从事我校科研成果转化的代理或居间等中介活动。技术交易场所或者中介机构对其在从事代理或者居间活动中知悉的有关当事人的技术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科研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必须进入学校的专门账户,独立建卡,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鼓励科技人员采取多种方式转化高新技术成果,在成果完成两年后未转化的,科技人员可在与学校协商,并在收益分配上达成一致的基础上自行转化。 第十三条 进入学校的成果转化项目经费,其纯收益的分配以及技术入股的红利分配按《西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成果转化收益的分配,原则上在项目验收、完成后进行。按合同约定分阶段完成者,也可按阶段进行分配,但须对方出具验收证明或阶段实施证明。 第三章 奖惩第十四条 对成果转化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其奖励按《西南大学科研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成果转化,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研成果、专利或植物品种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在科研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或非法牟利的。 (二)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的。 (三)其它违反成果转化规定的。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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