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西北政法学院课程考核办法 |
释义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和维护严谨、求实、文明、公正的优良学风,整肃考纪,端正考风,使我院课程考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西北政法学院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课程考核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的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课程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教学计划规定的每一门课程都必须进行考核。学期课程按一门课程计算;超过一学期的课程则按实际授课学期,讲授一学期按一门课程计算;社会实践、公益劳动、军事训练、毕业实习等实践性教学环节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第四条 学生必须参加所有修读课程的考核,并取得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及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 核 第五条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必修课、限选课为考试课,任选课一般为考查课。 课程考核方式有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口试、技能操作等,每门课程的具体考核方式由教务处与有关系(院)及教研室商定。 第六条 课程考核成绩一般以课程终结性考试成绩为准,也可适当参考平时成绩(包括考勤、作业、学习态度、课堂讨论、平时测验、期中考试等)。但平时成绩占课程总成绩的比例不得超过20%。 第七条 课程考核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末进行,也可安排在课程教学结束后进行。 第八条 闭、开卷考试时间一般为110分钟。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或缩短时间,必须由教研室提出意见,所在系(院)教学主任(院长)审批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学生必须参加经过选课程序选修的所有课程的考核。未经选课程序选修的课程,不得参加考核,擅自参加的不记载其考核成绩。 学生必须遵守考试纪律。凡旷考和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注明“旷考”或“作弊”字样;对违纪学生要扣除该课程成绩二十分,并注明“违纪”字样。 第十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课程考核,须凭有关证明前往教务处办理缓考手续,缓考审批从严掌握。 (一)因家庭私事申请缓考者,一般不予批准,情况特殊的,凭学生家长单位证明;因公申请缓考的,须交验有关部门证明;因病申请缓考的,须是正在住院、急诊或其他情形确实不能参加考核的学生,并需交验院门诊部或经其认可的医院证明。 (二)申请缓考必须于课程考核前持书面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经系(院)教学主任(院长)审核同意后,报教务处批准。教务科应当将缓考者名单于考核前告知有关系(院)教学秘书。 (三)课程的平时测验,不得申请缓考,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的,应事先经系(院)教学主任(院长)同意,在平时测验一周后以作业等形式完成。逾期提出的,不得补作。 (四)对未经办理缓考手续,或未予批准而擅自缺考的学生,按旷考论处。 (五)已批准缓考的学生不得擅自参加课程的正常考核。违者,考核成绩作废,必须参加缓考。 (六)课程缓考一般与正常补考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应当参加下一学期中期进行的正常补考;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参加毕业前补考;经毕业前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延长学习年限或发给结业证书。 对缓考不及格、旷考或考试作弊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补考,而应参加毕业前补考;经毕业前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延长学习年限或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章 命 题 第十二条 命题要涵盖课程教学大纲的主要内容,应重点考查基础知识、基础理论和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考题对启发学生创新思维和培养学生创新能力的引导作用。 第十三条 命题时应当注意试卷题型、题量、难易度、覆盖面等指标的规范性和科学性。已经完成题库并经审核录用的课程,可以在题库中抽卷考试。尚未完成题库的,按规范要求完成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作为考试或缓考试卷;所命试题与近三年考试用题重复率不得超过20%。 第十四条 闭卷考试的命题,其具体要求如下: (一)编制试题的要求 1.编制的试题应做到:题意明确、科学、合理,具有考查意义;文字通顺简洁、表述准确,标点符号规范无误;无政治性、科学性的错误。 2.编制试题时,对重要的考查内容,可以通过不同题型或从不同侧面提出问题。一道试题可以只考核一个考查点,也可以考核不同章、节的多个考查点。 3.编制的试题包括客观性试题和主观性试题两大类。客观性试题的题型一般有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等。主观性试题一般有判断改错题、判断说明题、简答题、论述题、改错题、作文题、案例分析题等。 4.编制试题要突出重点、难点和基本点,可以从不同侧面或通过不同的题型突出这一点,但应避免简单的重复。 (二)组配试卷的要求 组配的每套试卷既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又要突出课程的重点理论和重点内容。 1.内容结构 考察学生基础知识的试题占30%左右,基本理论试题占40%左右,综合能力试题占30%左右。 2.难易结构?每套试题中有难度的试题应占30—40%。 3.题型结构 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的试题要覆盖课程教学大纲的各章节,主要编制客观性试题。重点内容试题要突出该课程的重点章节。重点内容试题和有一定难度内容的试题主要编制主观性试题,其中理论联系实际的试题和综合分析题要有一定份量。为了鼓励创造性思维,对有创新的答题,可以实行超出该题满分20%的加分制度。 4.每套试卷中的试题不得有互相提示答题的现象。组配成套试卷,在内容结构、难易结构、题型结构等方面,每套试卷之间应是平行相当的,试题不能简单重复。 (三)试题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编制的要求 1.客观性试题的答案必须确定、唯一; 2.主观性试题的答案:必须具有一定的客观性内容;必须准确、全面、规范、简洁;必须科学、合理地配制评分标准和评分要点,尤其是对考查综合能力、运用能力的试题,绝不能仅仅就答案要点分配分值,应制定详细的分析评分和综合评分标准,即各个答案要点满分之和,小于整个题目的满分;必须标明得分点。 第十五条 开卷考试的命题,应以考查学生对所学知识的综合概括能力、分析推理能力和理论联系实际能力为出发点,所命试题不能让学生直接从教材、资料、笔记中抄得到现成答案;题型上不应出现选择题、填空题、名词解释题、简答题等题型。 ? 第十六条 同一名称、同等学分、相同教学要求的课程的考试,应采用同一要求的试卷。学分不同的则应分别制作试卷。 制作试卷要求一律打印,并装订成册。 ? 第十七条 采用题库试卷考试的课程,在考前由教务处通知所在教研室主任抽取2份试卷,经审查无误后,由教务处指定其中一份为期末考试用卷,一份为缓考用卷。 第十八条 尚未完成题库的课程,应按规范要求完成难易度相当、题型题量相当的A、B两卷(含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交所在教研室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决定作为考试或缓考用卷。 ? 第十九条 命题应尽可能做到教与考分离,由教研室主任亲自完成或指定专人完成。不允许以多位任课教师拼题形式完成试卷命题。 第二十条 教研室应于考前一周将所命试题交教务处教务科,同时约定校对时间;并应于考前一天到教务处教务科领走印刷完毕的试卷,同时按考场分封。 第二十一条 根据国务院(1988)15号文件规定,高等教育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启用前属绝密材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密。因此要求: (一)命题人员的人选、分工、分散或集中命题的一切活动都应保密。 (二)所有参加命题工作的人员均不得公开其命题人员身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工作文件和命题会议精神。 (三)命题教师不得编制该课程的模拟试题,不得自留试题底稿或复印件。 (四)命题人员没有对外宣传、解释命题工作情况的义务。 (五)命题工作结束后,命题人员应将与命题有关的一切材料上交教务处。 (六)所有命题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规定,违反者将根据国家保密条例予以追究。 第四章 考场管理 第二十二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实行现场办公,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系(院)在考试前一周根据教务处提供的考试日程表,安排教师或干部参加监考。监考人员一旦确定,不得擅自调换。 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守则》,严格执行《考场规则》,如实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 第二十四条 学生必须凭学生证在规定的时间、教室、座位参加考核。 第二十五条 考生擅自将试卷带出试场,该门课程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六条 监考人员发现有考试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中止其考试,责令其退出考场,并当场对行为性质作出认定,在《考场记录表》内记录详细经过,于当场考试结束后将情况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理: (一)凡有作弊行为者,不论其情节与本人态度如何,该课程考试成绩为零分,在考核成绩登记表中注明“作弊”字样。考试作弊者,取消其学士学位申请资格; (二)凡有考试作弊者,由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写清作弊具体情节及对其认识。并根据《考场记录表》上的记录,按《西北政法学院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二十七条 监考人员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可以当场给予口头警告。情节严重的,应取消其考试资格,并报告教务处处理。 第二十八条 认定作弊或违反考试纪律行为时,一律以监考人员《考场记录表》上的记录为准,不允许任何人出面打招呼、说情。 第二十九条 教研室主任是本教研室开设课程考试的当然负责人,负责组织任课教师领取、分发试卷和各种与考试有关的文件、表格(包括《考试工作安排》、《考试日程表》、《考场记录表》、《命题质量分析与成绩分布表》、《成绩登记表》等)及巡视考场。 第三十条 期末考试期间,教务处应组织安排有关人员对有关系(院)涉及考试的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五章 评卷及成绩登记 第三十一条 凡统一命题、统一考试时间的课程必须实行集体阅卷,流水作业,其它课程由教研室组织有关任课教师按要求阅卷。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阅卷,都必须在考试结束一周内(缓考、补考为三日内)完成评卷工作,并将《成绩登记表》一式三份,一份连同学生考试试卷报送教务处教务科,另两份分别报送有关系(院)教务办公室和教研室。 ? 第三十二条 教师应严格按照参考答案与评分标准评阅试卷,做到准确、公正、科学。教师要对试卷评阅、成绩评定负责,不得无原则地应学生的要求提分加分,违者应追究责任。 第三十三条 为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建立竞争淘汰机制,课程评卷成绩应符合正态分布。若成绩不符合此分布,如优秀率或不及格率偏高,教师应对此进行适当调整或提交报告作出说明或解释。最终评定的成绩应能客观、真实地反映学生对该课程的掌握程度和学习情况。 第三十四条 评卷结束,应认真细致做好学生成绩复核、登记工作。考试成绩除实践性课程(如学年论文、毕业论文、毕业实习等)可按五级制计分外,一律按百分制评定。 第三十五条 《成绩登记表》由任课教师填写并签名;填写时不应出现空格,要写明考试课程、考试对象等栏目。确系缺考(或缓考的),应在《成绩登记表》中注明。否则,予以退回。 第三十六条 考核成绩一般不张榜公布;每学期开学2周内系(院)应向所在学生以适当方式通知成绩,学生也可通过电脑网络查询本人成绩。 第三十七条 原始成绩档案由教务处和各系(院)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学生发现课程成绩缺失或对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核查试卷。查卷申请须在下学期开学2周内向所在系(院)教务办公室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三十八条 经核查试卷,确系教师错判、漏判、错登、漏登,需更正成绩,则须经教师所在系(院)教学主任(院长)签字同意,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更正,同时在成绩库里修正录入,并由学生所在系(院)教务办公室通知本人。 第三十九条 评卷结束后,各教研室要组织教师进行命题质量和学生成绩分析,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其 它 第四十条 各课程在考试前一律不搞针对考试的总复习,不得划定复习重点。期末考试期间,教研室可组织安排教师对学生进行个别答疑辅导。 第四十一条 考试试卷由教务处教务科统一保存,至学生毕业一年后销毁。 第四十二条 教务处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组织有关专家对上学期命题及试卷评阅情况进行抽样复查,并以适当方式公布抽查结果。 第四十三条 与考核有关的部门及个人,有责任严守职责,做好本职范围内的试卷保管、保密等工作,以杜绝试卷遗失、泄密等现象的发生。考试期间如有失职或舞弊行为,报院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计算机、体育、外语等公共课程考核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教务处。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二学年起施行。 ??(2004年7月修订) |
随便看 |
百科全书收录4421916条中文百科知识,基本涵盖了大多数领域的百科知识,是一部内容开放、自由的电子版百科全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