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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西安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释义

学会简介

西安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本会经西安市民政局审批,隶属于西安市教育学会。

本会的宗旨:让全市大中小学学生及老师的字靓起来。

本会的工作:全面提升本市大中小学师生的书写水平。

1.调查我市中小学写字教学的现状及问题;听取校方在写字教学 方面的建议。

2.指导我市大中小学教师的写字教学工作。

3.亲临现场辅导我市大中小学生的写字课。

4.组织我市大中小学教师写字教学的教研工作。

5.组织全市大中小学的写字教学竞赛和评比工作。

6.定期组织书法大赛和"写字实验学校"的评定工作。

学会章程

西安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西安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全市书法教育工作者、管理者和爱好者(含中小学生)自

愿组成的非营利性专业化民间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努力为书

法教育工作服务,开展书法教育理论与实践的研究,促进书法教育事业的发展,

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作出贡献。

第四条 本会主管单位是西安教育学会。

第五条 本会设在西安未央区西航三校。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以城区为中心,发展会员。

二、配合市教育局发展书法艺术特色学校。

三、编辑会刊《校园写字报》。

四、组织国家书法、写字等级考试工作。

五、组织举办国际、国内的书法教学研讨会和书法交流、展览活动。

六、完成教育学会安排的其他任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学科教育工作两年以上,有较为丰富的工作经验;

五、有校级奖励及其以上奖励的中小学生。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会员登记表并提供所需资料;

三、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内其它合法权益。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人才、订阅会内刊物。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1年不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

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

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开展学术交流和讨论;

六、奖励优秀学术论文和科研成果,表彰工作积极分子;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

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

过,报教育学会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代表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

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

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书法教育事业,热心为大家服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

代表大会2/3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

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并报教育学会核准后生

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教育学会审查同意。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理事会表决之日起生效。

学会成员

西安市教育学会书法教育专业委员会

第一届机构人员名单

特 邀 顾 问: 许建国 西安教育学会会长

高继承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副主席、陕西省书法家协会主席

名 誉 会 长: 张建华 西安教育学会常务副会长

韩靖寇 西安教育学会副会长

会 长: 陈 红 西航三校校长

常务副会长: 左一洲 中国硬笔书法协会高级讲师

副 会 长: 王爱芳 西航三校副校长

秘 书 长: 左一洲 一洲八字符写字教学法创始人

副 秘 书 长: 单 国 雁塔区春临小学校长

常 务 理 事: 待定(中小学校长)

理 事: 待定(中小学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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