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崔高明 |
释义 | 简介崔高明 1953年9月生,黑龙江佳木斯人,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副教授级高级律师。1977年毕业于佳木斯医学院,1987年毕业于中国律师函授中心。研究方向:卫生法律的实践。主要论文:《剖析轰动全国的胎盘血案》发表于《中国律师》1990年第4期,《论我国医疗纠纷管理体制的改革》交流于全国第二次医疗事故防范研讨大会,《医疗纠纷处理的分析与思考》、《医疗纠纷促裁条例的设想》交流于' 99中国卫生法制研讨大会。"医疗纠纷仲裁条例框架"已被列为中国法学会科研课题。 主要业绩崔高明 男,1953年6月生,辽宁海城人。中共党员。大专学历。1968-1972年在佳木斯纺织厂当工作,1972-1977年在中国人民解放军81263部队服役;1977-1980年在佳木斯医学院学习;1981-1987年任佳木斯医院医师;1987年至今任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他是国内较少具有医师、律师双职称的专职执业律师之一。承办过国内、省内有重大影响的涉及医学知识的案件。1987年轰动全国的胎盘血医疗刑事案件,引起了中央领导的高度重视。曾内定佳木斯医学院附属医院血库主任付某某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处死刑。在诉讼阶段,他提出:付某某临床直接将胎盘血用于患者输血,是群体医疗行为,所争议的“采集使用方法”问题,是学术界研讨的科研课题,构不成刑事犯罪,并在《中国律师》杂志上发表论文。观点被法院采纳。最终,以付某某构不成“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案,避免了一起“错杀”医务人员的案件。他研究的《我国医疗纠纷管理体制改革》课题,曾引起国内卫生界的重视,已发表论文数篇。在全国第二次医疗事故防范与处理研讨会上,他被医学家誉为“医、法两用人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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