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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武威市凉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释义

凉州区教育局关于印发《凉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学区,区直中小学、幼儿园,民办教育机构:

现将《凉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日

凉州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贯彻好《义务教育法》,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严格义务教育阶段学籍管理,杜绝学生无序流动,促进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均衡发展,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凉州行政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

第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初中及城区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区教育局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区负责,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二章 招生和新生入学

第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必须强化依法治教的观念,严格执行有关教育法规和当年的招生政策及规定,坚持实行“免试、划片、相对就近入学”的办法。

第五条  小学依法招收6周岁适龄儿童;农村条件不具备的学校可推迟到7周岁入学。任何公办学校不得拒收片内有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适龄儿童因疾病或特殊情况需延缓入学的,必须由儿童的家长(父母或监护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经乡(镇)人民政府或区教育局审批并备案。残疾儿童的入学年龄可推迟到7~8周岁。

第六条  流动儿童少年的入学问题,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条款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不得招收“择校生”。

第七条  城区小学、初中新生应持户口簿、房产证(或有效证件)到所在区域学校报名;农村小学、初中新生直接到所在区域学校报名。因故不能如期报到的,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前向学校请假。如开学后一周内不到校办理入学手续的,初中、小学学生由学校报请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并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入学。

第八条  城区民办初中和小学只能招收具有武威城区户籍的学生,不受划片限制自主招生。农村民办学校可自主招生。

第九条  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规定在开学第二周前将学生花名册上报区教育局审查备案,即取得学籍。

第十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班额小学最大为60人,初中为65人。接收正常转学的学生后,小学班额一般不超过6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70人,

第三章 转学和借读

第十一条  由外地转入我区城区学校就读的初中、小学生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因家长工作调动

1.工作调动的相关手续;

2.武威城区的房产证(或有效证件);

3.家庭户口簿和家长身份证;

4.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二)因家长复员转业

1.复转证明;

2.武威城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有效证件);

3.家庭户口簿和家长身份证;

4.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三)因户口迁移

1.户口迁移证;

2.武威城区的有效房产证(或有效证件);

3.家庭户口簿和家长身份证;

4.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四)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流出地乡(镇)人民政府外出务工证明;

2.家庭户籍原本和监护人身份证;

3.武威城区的有效暂住证和房产证(房屋租赁证明);

4.用人单位的并由劳动部门认可的劳动合同或监护人的工商营业执照;

5.学生原学校转学证明。

第十二条  符合转学条件的学生,城区的先由接受学校审查并加注意见后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入审批手续,再到学校报到注册;农村的直接到学校审查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到区教育局办理学籍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本区学生转往外地的,应持原学校转学证明,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出手续。

第十四条  不符合第十一条关于正常转学规定条件的中小学生一律不得转学。

初中和小学学生因户口迁移、家庭住址变更,学生上学路途较远需要转学的,须由家长向学校提出申请,经转出、转入学校审查同意后,再到区教育局办理转出或转入审批手续。未经接收学校同意,原校开具转出证明造成学生失学的,由原校承担责任。未经原学校开据转学证明,接收学校擅自接收学生造成学籍管理混乱的,由接收学校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子女、部队转业干部子女应优先照顾转学;对肢体残疾的学生,转学时应特殊照顾。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不办理出国转学手续;

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办理转学手续;

学生转学一般在开学前或开学初办理。

第十六条  无本区常住户口的流动儿童少年或外地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在本区借读。

1.具有工商部门签发的营业执照,父母双方在我区经商或做工,学生随其在本市居住的;

2.父母双方出国工作或从事流动性较大的工作,学生由本区有关部门或亲属负责照管、抚养并在本区暂住的;

3.父母一方在本区工作,且具有本区常住户口,学生随其在本区居住的;

4.父母在本区打工,有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用工合同,孩子随其居住取得暂住户口不足一年,相关证明材料齐全的;

第十七条  凡要求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公安派出所的暂住证明到暂住地就近学校联系,经学校同意后,再到区教育局办理借读审批手续。

第十八条  借读生须按本区规定的收费标准,向学校交纳相关费用。学校不得违反规定向借读生额外收费。

第十九条  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借读生可以在本区参加高中招生考试,经录取后可进入高中就学。

第二十条  到外地借读的学生,应持当地接收学校证明信向原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同意后,方可外出借读,同时原校应保留该生学籍。

第二十一条  初中、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一般不办理转学或借读手续。

第四章 休学、复学和退学

第二十二条  在校学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休学的,由学生家长持区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病历及保险公司理赔证明材料(已入保险的),向学校写出书面申请,经班主任审验和校长审查同意,报区教育局批准后方可休学。

第二十三条  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的,应持区级以上医院证明,续办休学手续。

毕业年级学生一般不办理休学手续,确需休学的,要到区级以上医院复查并出具病历,由学校校长、班主任签字后,持有关材料到区教育局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期满需要复学的,应提出申请,经区级以上医院证明,学校审查核准,报区教育局备案后,方可复学。学校对复学的学生,应及时编入相应的班级学习。

第二十五条   初中和小学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得中途退学或辍学。确实丧失学习能力的,必须由家长书面申请,并提交区级以上医院的证明,经乡(镇)人民政府和区教育局批准,学校方可开具退学证明,准予退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及家长必须依法保证学生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对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学或辍学的,要查清原因,对学生及家长进行批评教育,教育无效的,依法采取措施强制复学,如仍不能复学,应按《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家长予以处罚。凡因办学思想不端正或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辍学的,要追究学校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学校对休学、复学和退学的学生,均应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章 考 核

第二十八 条  初中每学期只进行期中、期未两次考试;小学只进行期末考试,并实行学业成绩等级制。有些科目可根据平时成绩进行考查,不必进行考试。

第二十九条  小学毕业年级学生毕业时进行毕业水平检测考试;初中毕业年级学生毕业时参加高中招生考试。

 第三十条  学生的评语和鉴定,应以《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依据,由班主任在广泛听取任课教师、团队、班委会和学生意见的基础上填写,力求做到实事求是,准确恰当,全面评价学生的素质发展情况。毕业鉴定要与学生本人见面。

第三十一条  中学要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活动,并由学校对每个学生作出鉴定,作为升学或就业的必备档案材料。

第六章 升级、留级、跳级

第三十二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实行留级制度,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经考核成绩合格,可升入高一年级继续学习。

第三十三条  学生学年未考试如有不及格的科目,可进行补考,经补考仍不及格的,可采取留科不留级的办法,并根据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

第三十四条  学生成绩优秀,智力超常,在本学段内经考核实际水平达到高一年级程度者,如本人自愿,家长同意,经学校批准可予跳级学习,并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章 毕业、结业、肄业

第三十五条  初中学生修业期满,经考核德、智、体诸方面均达到合格标准,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六条  初中毕业证书由教育局负责印制。由学校填好后经区教育局审核章盖发给学生。

第三十七条  初中学生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思想品德、公民素养评定不合格者,只能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毕(结)业证书遗失一律不予补办。必要时本人可向原毕业学校提出申请,经核实后学校可出具毕(结)业证明。

第八章 奖励与处分

第三十九条   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某一方面确有特长的学生,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凡受到校级以上奖励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按各级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评选,由相应的教育主管部门颁发证书。

第四十条  学生违反学生守则、学校纪律或国家法令、法规,学校要与家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在坚持正面教育的前提下,如有必要可根据其情节轻重、态度好坏,给予适当处分。初中、小学的处分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共四种。给学生处分,一般由学校批准。初中、小学的记大过处分要报区教育局备案。给学生开除学籍处分要严格掌握,并须经区教育局批准。受记过以上处分又未撤消处分的,要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一条  对受记过以下处分的学生,要积极帮助教育。经教育进步显著的,由学生评议,学校领导批准,可撤消其处分。对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十二条  学生劳教、少管期满后,年龄在16周岁以下,且没有受完规定年限义务教育的,经劳教、少管部门出示证明,学生应申请复学,原学校必须予以接收。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受到奖励、处分或撤销处分,学校应及时通知家长。

第九章 其 他

第四十四条  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行学籍变动每学期汇报制度。学校要将每学期学生学籍变动情况报区教育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学生学籍档案材料必须按时如实填写,填写各种表格一律使用钢笔,字迹要工整,项目要填全。有关学生学籍变动证明,应按学年度装订妥善保存,以备查阅。区教育局对学生学籍实行微机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负责日常学籍管理工作。学籍档案要专柜存放,有条件的学校,应设置学生档案室。

第四十七条  区教育局的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由基础教育科具体负责,并设专职或兼职学籍管理人员。

第四十八条  区教育局要对学籍管理工作定期组织检查评比,注意总结经验,对工作成绩优异的先进单位或个人,应给予适当的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  本办法自二〇〇九年三月一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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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2:4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