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进区中小学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 |
释义 | (一)管理部门及工作职能区教育局,负责全区普通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各中小学负责本校学生学籍、成绩、档案管理等工作。 (二)服务内容武进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政策咨询和管理服务。 (三)办理机构武进区教育局基教科及有关学校。 (四)办理时间学期中每月的第一周、每学期放假前和开学后一周由学校学籍管理员到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集中办理转学、借读、休学、复学等手续(教育主管部门概不受理学生及监护人前往办理相关手续);每年秋季开学后20日内办理新生学籍注册;每学期开学后5日内核对在校学生学籍,同时上报本校流失生情况统计表和在读各年级学生变动数据;除此时间段外,教育主管部门一般不予办理。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吸纳在属地企业务工或经商等类人员子女就学并及时进行学籍注册。流动儿童学籍注册须提供以下材料:(1)学生户口簿复印件(2)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3)暂住地公安部门核发的暂住证复印件。 (五)联系电话武进区教育局基教科 略 (六)办理程序1、申办转学:⑴ 转学条件:①学生全家户籍及家庭跨省、市、区县、迁移;本区内跨乡镇迁移;②监护人居住地发生变化并取得房产证的(不包括购房合同);③其他特殊原因确实需要转学的。 ⑵ 转学办理流程:监护人持户籍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监护人调动工作证明)到迁入地教育主管部门和转入学校办理“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跨省转学除外),――→监护人持转入地“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向转出学校提出书面转学申请――→原就读学校审核转入地“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原就读学校凭转入地“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户籍迁移证明或居住地变更证件的复印件,经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备案――→原就读学校出具“转学证明”并提供学生有关材料(学籍档案及其他)密封后交学生监护人。“转学申请”、“同意接收证明”和“转学证明”存根一并存档――→学生监护人持“转学证明”及学生有关材料(学籍档案及其他)到转入学校办理转入手续(外省转入学生持学生学籍卡)――→接收学校收到转学证明及学生材料(学籍档案及其他)后,方可接收转学学生。办理转出转入手续均需出示户籍和居住地变更的证件原件,当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时,以居住地证件为准。 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正常转学生,学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额外收费。流动儿童离开我区到外省市就读,学校须为其办理相关转学手续。 2、申办休学:⑴ 休学条件:学生因病或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连续缺课累计超过210学时(6周),仍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 ⑵ 休学流程:学生及家长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由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出具休学证明。学生因病提出休学的须提供县区级以上医院(医疗机构)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卡、医疗费收据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提出休学的,须由公安、民政等相关部门出具证明;学生中途到国外、境外就读的,须由监护人出示出国或出境护照、签证等有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 休学期,因病和不可抗拒的原因休学的自缺课开始计算,出国出境自批准之日计算。学生休学期一般为一年,不得提前复学,不得中途转学。 3、申办复学:⑴ 复学条件:① 学生休学期满; ② 学生身体康复。 ⑵ 复学流程:学生及家长持区县级以上医院(或医疗机构)的有关证明材料(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持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和休学证明向原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学校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备案。 4、申办借读:⑴ 借读条件:①学生监护人因公出国一年以上、从事野外工作或流动性工作、长期支援边疆、现役军人(含武警);②非本区常住户口的中、小学生在本区有亲属监护并保证负责其食宿和教育管理的学生。 ⑵ 借读流程:监护人向借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借读学校同意后,开出“同意接收转学、借读证明” ――→借读学校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监护人持借读学校 “同意接收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借读申请,――→原就读学校同意后出具“借读证明”,报教育主管部门备案,监护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应与借读证明存根、学籍卡复印件由借读学校保存备查。 经教育主管部门统筹安排的正常借读生,学校不得借故拒收,也不得额外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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