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作家协会 |
释义 | 简介武汉作家协会成立于1982年5月,简称武汉作协。武汉作协是武汉市文联领导下的武汉作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武汉广大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作协的行政层次为:会员大会、理事会、主席团。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由会员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代行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理事会选出的主席团为常设领导机构。 主要职能(一)贯彻执行党的文艺工作方针,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创作学术委员会的决议和决定; (二)领导、管理所属创作学术委员会,指导各区作协及有关文学组织开展工作;联系市作协会员并给与业务指导和帮助; (三)引导、教育、鼓励全市作家和文学工作者,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水平和艺术水平,创作健康向上的优秀文学作品,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四)组织开展文学评论和调查研究工作; (五)负责作协的组织建设和宣传工作;培养、扶持文学创作、理论研究新生力量;宣传、表彰优秀文学创作成果; (六)反映作家、文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开展同国内外作家、文学组织的联谊,参加国际文学活动,推进中外文学交流; (八) 完成市委、市政府和省作协交办的其他事项。 协会章程武汉作家协会章程 总则 第一条:武汉作家协会,是武汉地区作家、文学理论工作者与文学工作者自愿结合的群众性文学团体。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广泛团结本地区文学工作者进行文学创作、评论等活动,繁荣社会主义的文学事业,充分发扬民主,保证创作自由。 第二条:本协会鼓励会员、积极深入生活,与广大人民群众密切结合;加强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的学习和文学业务学习,鼓励会员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提倡不同风格、流派的竞赛,不断提高文学创作的思想和艺术水平。 第三条:本协会组织并推动文学评论和研究活动,担倡科学的实事求是的批评和反批评,促进社会主义文学事业的发展。本会的一切活动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要准则,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 第四条:本协会积极培养文学创作和评论的新生力量,努力发展和壮大社会主义的文学队伍。 第五条:本协会广泛联系各厂矿、郊县、部队、机关、学校等单位的文学组织,在需要和可能的条件下,予以协助。 会员 第六条:本协会积极协助有关方面推进内外文学交流,加强同兄弟文学团体、作家、作者的团结与联系。 第七条:凡居住在武汉地区的文学工作者、赞成本会章程,发表和出版过有一定水平的文学、评论、翻译作品者,或从事文学组织工作,编辑工作有一定成绩者,由本人申请,会员二人介绍,经主席团批准,即为本会会员。 第八条:凡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缴纳会费和参加本会有关活动的义务。有选举、被选举权;有对本会提出批评建议的权利;有享受本会所举办的福利事业和要求本会保护其著作和出版的权利。会员有退会自由。凡八年未从事文学活动者作自动离会处理。 第九条:本会保障会员文学创作和著作合法权利。若这种权利受到侵犯,会员有权要求本会保护,本会有责任为之辨护,真至依法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诉。 第十条:本会会员如有严重建反本会章程,严重道德败坏或因犯罪受到法律制裁的,经主席团讨论,停止或取消其会籍。 组织 第十一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关为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会员选举产生。在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以会员或代表大会选出的理事会代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职权。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主席团领导本会工作。 第十二条: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之,必要时则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三条:理事会由会员或代表大会选举理事若干人组成,负责执行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的决议。理事会每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召集之,必要时可以担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四条:主席团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一人和副主席若干人组成。主席团在理事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主席团会议团会议由主席根据需要召集。 第十五条:本会由主席团遴选秘书长、副秘书长,负责协会日常工作。 第十六条:本会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 第十七条:本会章程修改和解释权,属于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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