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武汉市信息协会 |
释义 | 协会简介武汉市信息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从事社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本协会成立于1991年。本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信息化发展,为信息产业服务,为政府信息化服务、为企业信息化服务。 本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信息产业局,协会的业务接受武汉市信息产业局的指导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武汉市信息中心。 协会章程武汉市信息协会章程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武汉市信息协会。英文译名是:Wuhan Information Association, 缩写为WIA。 第二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全市从事社会信息化和信息产业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宗旨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全市社会信息化的发展,为信息产业服务,为政府信息化、为企业信息化服务。 第四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武汉市信息产业局,协会的业务接受武汉市信息产业局的指导和武汉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武汉市信息协会的办事机构为秘书处,秘书处设在武汉市信息中心。 第五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办公住所在湖北省武汉市沿江大道15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 信息化论坛:对推动信息化发展的最新趋势举行专题论坛; 二、 社会经济信息交流、咨询、服务; 三、 举办信息产品展示、推介、发布会; 四、 信息产业、电子政务调研、考察、论证; 五、 信息系统工程咨询、评估、监理; 六、 行业标准宣贯、论证; 七、 信息产品的评审、鉴定; 八、 行业自律、仲裁、维权; 九、 信息科学技术的普及和培训; 十、 信息资源网站:信息发布、电子商务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会员分团体会员,个人会员和名誉会员。 一、团体会员 经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下列团体和企业,承认本章程的,可以申请为本会团体会员。 1、 市、区各部门及信息工作机构; 2、 与信息产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 3、 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信息工作机构; 4、 与信息有关的学会、研究会和有关的社团。 二、个人会员 在信息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关心和热爱信息工作的个人,承认本章程,经会员推荐,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可以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三、名誉会员 主要授予在信息领域的学术和实践中有重大贡献的国内外知名专家和学者。 四、为方便团体会员与武汉市信息协会的联系,团体会员单位设联络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填写武汉市信息协会会员登记表;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个人会员由秘书处办公会讨论通过; 四、 由秘书处核发会员证书。 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业务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 理事、常务理事、副会长会员单位可以提出协会工作计划建议书和有关专项活动建议方案,经秘书处办公会议通过后纳入协会工作计划实施。 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执行本会决议; 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四、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不得单独以本会名义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核准登记机关批准的同意。但延期换届最多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 推举名誉会长,聘请顾问; 四、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五、 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 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 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 讨论决定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十二、 审议常务理事会提出的协会工作报告; 十三、 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作出决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填表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第十七条第一、四、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常务理事会的职权的: 一、 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 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领导协会秘书处的工作,根据业务工作的需要设立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和必要的工作机构; 四、增补理事、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名誉会员;负责增补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五、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形式可灵活多样,每项议案按多数通过有效。 第二十条 会长定期主持会长会议,听取秘书长、副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武汉市信息协会的主要方针和重大工作。 第二十一条 在会长领导下,由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组成协会办公会议,负责武汉市信息协会日常工作的组织领导。在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协会办公会议负责增补理事,接纳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报下次常务理会确认。 第二十二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秘书长负责执行协会办公会议的决定,处理武汉市信息协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等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六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行业分会、专业委员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设立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武汉市信息协会的行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和协调本行业或专业的信息工作,在业务上受武汉市信息协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守武汉市信息协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八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的业务指导,同中国信息协会、各省、市信息协会保持经常的业务联系和合作。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是非营利机构,其经费来源主要有: 一、 会费收入; 二、 开展业务的收入; 三、 国内外有关单位、团体及个人的捐赠; 四、 政府、公司、企业和有关部门的资助;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根据1998年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制定,经 年 月 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武汉市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章程 (讨论稿) 总 则 第一条 武汉市信息协会电子政务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由从事电子政务运行、管理的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政府各部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众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组成,是武汉市信息协会内的专业工作机构。 第二条 专委会的宗旨是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会员单位,动员社会力量,共同推动武汉市电子政务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专委会作为中介组织,是沟通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桥梁,是贯彻政府意图,维护会员利益,发挥沟通、咨询、协调的作用,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为会员服务。 第四条 专委会接受武汉市信息协会领导,遵守武汉市信息协会章程并在其范围内开展活动,在业务上接受中国信息协会电子政务专业委员会的指导。 第五条 专委会办公地点设在武汉市信息中心。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研究发展电子政务的理论、政策、措施,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政策建议; 二、宣传国家有关电子政务的法律、法规、方针与政策,促进社会各界对电子政务工作的认识; 三、提供“电子政务论坛”,就国内外电子政务发展经验、热点问题进行专题研讨、调研; 四、协助政府推进为公众服务的政府门户网站、专业网站的建设; 五、为会员单位的电子政务建设提供咨询、项目策划和技术服务; 六、促进会员单位的电子政务工作的经验交流和上网业务协调; 七、开展电子政务业务管理和信息技术方面的培训,提高会员单位人员的专业工作能力; 八、促进国内外交流,扩大会员视野。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委会在武汉市信息协会授权范围内发展会员,会员为团体会员。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承认武汉市信息协会章程和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加入专委会,参加专委会组织的活动,支持专委会的工作; 三、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和各级部门以及为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和团体。 第八条 专委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专委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加专委会的各种活动,拥有优惠及优先权; 四、享有专委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 专委会会员要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专委会章程和决议; 二、维护专委会声誉及会员的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专委会组织的各种活动; 四、按规定及时缴纳会费; 五、积极向专委会反映情况,沟通信息,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发展专委会组织做贡献。 第十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予以取消会员资格。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三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武汉市信息协会批准同意。 第十五条 专委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理事会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六条 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常务理事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讨论其它重要事项并作出决定。 第十七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向理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理事会的决议; 二、提出理事会需要讨论的各种议案和工作计划; 三、增补理事、接纳会员、负责增补常务理事,报理事会确认; 四、常务理事会会议至少半年举行一次,会议形式可灵活多样,每项议案按多数通过有效。 第十九条 会长定期主持会长会议,听取秘书长的工作报告,根据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讨论决定专委会的主要工作方针和重大工作。 第二十条 专委会会长行使以下职权: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工作文件。 第二十一条 秘书处是专委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副秘书长和干事等人组成。目前专委会秘书处暂由武汉市信息协会秘书处代行工作。秘书处在秘书长主持下负责处理专委会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负责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组织贯彻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协调专委会与武汉市信息协会各部门的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三、决定办事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专委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五年,可连任,超过两届以上连任的须经理事会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报武汉市信息协会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四条 专委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及赞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经费必须用于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执行国家财务制度和有关规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因完成宗旨所规定的任务需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武汉市信息协会审查同意批准后生效。该动议应对终止后的财产处理做出明确规定。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专委会理事会。 第三十条 本章程若与武汉市信息协会章程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规定不符的,以后者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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