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词条 吴建依
释义

吴建依,女,1966年3月出生,汉族,浙江省慈溪市人。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硕士生导师。

1988年7月毕业于浙江大学(原杭州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2001年,研究生毕业,获北京大学国际经济法专业硕士学位。大学毕业后,曾在慈溪市司法局、慈溪市长河镇人民政府、慈溪市律师事务所、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等单位工作。1993年8月正式调入宁波大学法学院。现兼任浙江省人大地方立法咨询专家、浙江省政协委员、中国法学会行政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地方立法研究会理事、浙江省诉讼法研究会常务理事、宁波市经济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宁波市安全生产监督局专家组成员等职务。教学上,主要承担《宪法学》、《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行政法》等课程的教学任务,教学效果优秀,在学校组织的每年度的教学业绩考核中,每年都达到A;2009年作为课程主持人申报《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浙江省精品课程,获得批准;主持、参与国家教育部、省市各类规划课题10余项,曾在《中国法学》、《法学研究》、《法商研究》、《江海学刊》等杂志上发表学术论文30余篇,有近10篇学术论文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公共行政》、《政治学》等杂志全文转载,《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程序与控权》、《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裁判》等论文先后获得“宁波市第七次、第八次、第十次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其中,《行政程序违法的司法裁判》还获得国家司法部颁发的“第三届全国法学教材与科研成果奖三等奖,”《论行政公开原则》获得“浙江省社联第三届青年社会科学研究成果论文类三等奖”;多次参与起草诸如《宁波市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等地方立法活动。

主要科研成果:

《论行政公开原则》,《中国法学》2000年第3期。

《程序与控权》,《法商研究》2000年第2期。

《关于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再思考》,《法学研究》1999年第6期。

《论地方人大的监督权》,《江汉论坛》2000年第3期。

《地方立法的宪法控制》,《江海学刊》2000年第4期。

《论人民代表大会公开原则》,《社会科学研究》2001年第3期,人大复印资料《中国政治》2001年第9期全文转载。

《行政法治现代化的方法论思考》,《江汉论坛》2005年第4期。人大复印资料《宪法学.行政法学》2005年第11期全文转载。

《行政程序违法司法裁判》,《人民司法》2005年第4期。《中国社会科学文摘》2006年第2期转载。

《论相对人程序性权利的设定原则》,《行政与法》2004年第11期。人大复印资料《法学.》2005年第1期转载。

《试论外商投资法与(TRIMs协议)的冲突与协调》,《河北法学》2003年第2期。

《和谐社会构建与行政法治》,《社会科学研究》2005年第6期。

《行政法新论》,吉林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

《经济行政法的理论与制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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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6:56: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