词条 | 无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
释义 | 职能简介根据上述职能的调整,市市政公用事业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市政公用事业、环卫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法规、规章。研究起草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和环卫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并组织实施和监督。 (二)参与城市建设总体发展规划的制订,负责编制全市市政公用事业和环卫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计划。 (三)协同有关部门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年度建设计划;负责拟订城市供水、城市燃气、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城市环境卫生等市政公用环卫设施的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参与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负责编制上报市政设施维护和大中修工程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城市道路、城市排水、城市道路照明及附属市政设施的管理与维护工作;依法对市区的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五)负责全市城市供水、生活饮用水(纯水)、排水、污水处理和城市燃气行业管理及市场管理工作;组织实施城市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负责制订城市规划区地下水开发规划、利用、保护的具体政策并组织实施。 (六)负责全市燃气、供水、环卫经营服务单位的资质审批和管理;组织实施市政公用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工作;负责发放市政公用经营、服务的有关证照;负责燃气销售企业、销售站点供气许可证及燃气具生产销售许可证审批发放工作;负责市政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规范管理全市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市场,依法对业主方、承包方、中介方等市政公用工程建设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住宅区市政公用环卫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管理。 (八)负责制定市政公用事业、环卫行业科技教育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重大科技攻关、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负责指导、管理全市市政公用环卫行业的国际经济技术引进合作和工程承包、劳务合作。 (九)依法对全市市政公用设施、环境卫生的监察稽查工作,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十)负责局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对纪检监察和群团工作的领导。 (十一)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机构办公室(挂“法规处”牌子)、总工程师办公室、综合计划处、市政工程管理处(挂“市路政管理办公室”牌子)、公用事业管理处(挂“市住宅区基础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市城市燃气管理办公室”牌子)、环卫行政管理处、组织人事处、宣传教育处、工会(团委与其合署办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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